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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得利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2019-05-13韩巧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摘 要: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都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然而不当得利之诉按照此原则分配责任的话,就很可能造成不公正的判决。因为不当得利之诉情形复杂,应当根据其不同的类型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不能简单地“一刀切”。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应当明确不当得利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以促进完善我国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关键词:不当得利;证明责任;无法律上的原因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082-02

作者简介:韩巧(1995-),女,汉族,重庆人,硕士,四川轻化工大学,研究方向:基层司法实务。

一、不当得利概述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负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是由罗马法所创设,其经历了几千年,到今天仍在适用,足以说明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当得利制度在民法中有其重要地位,其目的在于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调整他人无法律原因所受益财产的归属。

(一)不当得利的法律要件

我国关于不当得利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有所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构成有四个要件:

1.当事人一方受有利益。当事人的受益包括了积极受益和消极受益,积极受益既包括了物质上的财产增加,也包括权利的增加或义务的减少;消极受益则是指财产权益本该减少却没有减少。

2.致他人受到损害。损失与受益相对,指物质上的损失,权利的减少或义务的增加;也包括本该增加的权益却没有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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