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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有利于保护死者隐私内容

2019-05-13罗诗意

法制博览 2019年1期

罗诗意

摘 要: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和归属的相关研究已较为明朗,刚出台的《民法总则》已确认其具有物权客体地位,用户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使用权应被允继承。死者并不拥有隐私权,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可以实现死者隐私内容的合理转移,从而有利于保护死者隐私内容。同时,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发生前就注重采取甄别和保护措施,也可以有效地保护死者隐私内容。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隐私内容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57-01

一、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使用权应被允许继承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学术界主要有物权客体说、债权客体说和知识产权客体说三大类,但随着2017年《民法总则》的出台,本文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已基本得到确认——如杨立新教授所言,第127条因处在民事权利客体的位置而价值特殊,再综合考量三次《民法总则(草案)》关于虚拟财产的条文,得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物的结论并非难事。[1]同时,考量民法中“物”这一概念的发展,整体趋势是首先以有体物为核心构建起物权法制度,继而伴随着社会和科技的日新月异,基于需求而逐步否定绝对的“物必有体说”,将具备时代印记的无形的自然力、空间、虚拟财产等纳入物之范围,渐渐丰富与拓展“物”的法律内涵和外延。[2]当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深入,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之范围加以保护已是时代所必须。本文同时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该归网络运营商所有,用户拥有的仅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并且用户拥有的这种使用权应被允许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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