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财产权及其民法保护的思考
2019-05-13赖燕萍
法制博览 2019年1期
摘 要: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公司法人具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公司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是其在社会上参与活动的必要条件。基于此,本文从公司法人所有权出发,探讨通过健全公司资本制度的民法保护、完善公司法规对公司法人的清算时财产保护,以及加强公司制度重视和法人财产保护等措施,以期为促进公司法人财产权及其民法保护的完善提供帮助。
关键词:公司法人;财产权;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83-02
作者简介:赖燕萍(1991-),女,汉族,福建厦门人,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士,从事法务工作。
随着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此背景给各大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因此,完善和健全的管理与保护公司发展的配套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而实际情况下,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对较晚,导致公司法人财产权及民法保护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本文重点分析公司法人财产民法保护实施具体路径。
一、公司法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析
(一)公司法人所有权具有中介意义
公司法人所有权主要是指出资者个人所享有的权利,此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强化出资者的个人权利,保证其利益不受侵害,法人财产属于是物权的一种,其不会受到所有权的影响,主要是对企业总资产的适应和受益权能,同时还具有对债务的偿还义务。由于通过个体的身份开展经营活动,其财产风险将会受到巨大的限制,因此需要将个体进行联合,通过个体之间的联合共同发展从而形成公司。……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