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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2019-05-13陈曦

法制博览 2019年1期

陈曦

摘 要: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发源于16世纪法國人杜摩兰。随着人权意识愈发受到重视与保护,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私法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文简称《法律适用法》)的正式出台,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被进一步的扩大,更体现了其核心地位。本文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以及其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制分析仍需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法律适用法;适用范围

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06-02

意思自治原则自提出到被各国广泛运用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已经有400余年。这段时间内,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伴随着各国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以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大量涌现不断提高,并在各国的立法中得到不同程度的确认。中国于2010年出台的《法律适用法》不仅结束了中国一直以来没有国际私法(单行法)的历史,更扩大了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范围,确定了其核心原则的地位,同时做出了一些限制,但总体上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中适用的范围将不断扩大,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会不断提高。

一、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

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提出在契约关系中使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主张,并且即使当事人的契约中并未作出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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