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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人员缺席审判制度的三个问题

2019-05-13卢卓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关键词:辩护权

摘 要: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首次规定了缺席审判制度,该制度具有创新性,同时引起了学界热议。有关外逃人员缺席审判的规定具有鲜明的特点,可以说是缺席审判制度的核心。由此,本文将主要围绕外逃人员缺席审判制度的三个争议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缺席审判;辩护权;重新审理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187-01

作者简介:卢卓(1995-),女,山东济宁人,上海大学,2017级法律硕士在读。

一、引言

外逃人员缺席审判是指贪污贿赂犯罪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程序。

构建外逃人员缺席审判制度,具有重大意义。首先,符合我国打击腐败犯罪的趋势,打开了经由正当程序追回海外腐败资产的通道,对腐败分子产生一定的威慑力;其次,能够最大力度的保障诉讼公正,实现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双重实现;最后,有利于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同时保证司法正义。

二、适用的案件范围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新设立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一定程度具有缺席审判制度的影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审理的案件即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与《修正草案》相比,最终敲定的缺席审判程序审理对象增加了“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这一修改具有合理性。“适用缺席审判的应当是与贪污贿赂犯罪具有同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而且恐怖活动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当然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①此外,还存在一些不足。笔者认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应当限定为“重大”。首先,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由于被告人外逃,本身就是重大的犯罪案件;另外,涉案金额不同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是否应当适用缺席审判制度也不同。对于“重大”的解释可以参考《没收违法所得程序规定》以及《高法解释》的规定,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对于涉案金额的认定可以参考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但是不仅仅依据涉案金额,应当是涉案金额与情节相结合来判定。”②

三、辩护权的保障

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应当贯穿于缺席审判的始终,其中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尤为重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此,有学者认为缺席审判的被告人不是法律援助的对象。显然,从法律规定来看,缺席审判的被告人不是法院应当指定法律援助的对象。但是从法律援助辩护的价值基础来看,首先,法律援助是控辩力度平衡的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权占据优势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处在弱势的一方,”③在被告人参加庭审时,其诉讼权利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更何况是在缺席的情况下。其次,法律援助是司法公正的要求。既没有被告人也没有辩护人参与的庭审程序难以想象它的公正程度,被告人的辩护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从现行立法趋势来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已经成为共识,这表明在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中,有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将成为常态。

笔者认为,法律援助的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防止冤案错案,维护司法正义,不能因被告人缺席或在席而有所区别。由此,当缺席审判被告人无法有效保障辩护权时,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四、重新审理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重新审理程序一直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认为,对于生效判决,被告人仅仅通过提出异议就使得诉讼归于无效,从而案件重新审理,这不符合诉讼法理。

重新审理程序虽然具有一定价值,但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应当有一定的限度,并非被告人提出异议就使得生效裁判直接归于无效。有学者认为,“在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对判决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来寻求救济。”①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对重新审理制度加以限制,并非被告人提出异议即引起重新审理。对此可以借鉴审判监督程序中规定的“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缺席被告人有权对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但是,应当在被告人提出异议和案件重新审理之间设置审查程序,法院通过审查是否符合“重新审理的法定理由”。若经过审查,被告人异议符合“重新审理的法定理由”,法院应裁定原缺席判决无效,重新开始审判程序,否则,法院则应裁定驳回异议。这样才能有效维护原判决的既判力,同时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 注 释 ]

①万毅.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立法技术三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为中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3).

②刘宪权.贪污贿赂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体系化评析[J].法学,2016(5).

③陈光中,张益南.推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问题之探讨[J].法学杂志,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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