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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之证明标准

2019-05-13陈圆

法制博览 2019年1期
关键词: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刑事诉讼

陈圆

摘 要: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试从证明责任的含义出发,对其进行较为详细的阐述,并从不同方面进行了讨论。以此引出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标准的思考,提出了一些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标准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改进方法。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37-01

一、证明标准的含义

举证标准的作用是用来衡量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明标准用于解决诉讼证明制度中对裁判的衡量和理解。判断事实是否存在,也可以从当事方的角度来判断分析事实。

(一)认证标准是证明认证对象的标准

证据法领域的证明对象范围的定义有不同的见解。提交人一方认为,对定罪和量刑具有决定作用的是实体法事实,所以只能在实体法确定的范围内来确定证明标准。在对象范围之外建立事实证据标准违反了刑事诉讼制度的最初目的。

(二)证明标准是一个动态的变量

不同的证据系统具有不同的认证要求,并且用于测量是否满足该要求的相应认证标准也是不同的。法定证据制度需要法定的法定事实。此系统要的是主观真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即可,而且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认证标准。起诉阶段一旦发现有更大的定罪可能性,就可以马上对其提起公诉。同样,在提交和调查的情况下,举证标准也不同于被告在审判阶段被定罪的举证标准。

二、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一)客观真实论

案件的真实性是诉讼追求的理想状态,在发现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的运用法律规定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断。很多西方学者的诉讼追求也是客观真理。比如,美国的学者罗伯特.莎摩尔就认为:如果缺乏与案件事实相符合的司法事实约定,公民将无法再次相信所谓的司法程序与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可靠性,进而对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失去信心。从客观层面来说,案件的可识别性是其追求的诉讼目标,但也存在不足之处:第一,人类对于事实的理解是崇高无上,不可替代的,同时也是次要的;真理并不是绝对的还存在其相对性。我们所说的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以及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所发生的具体案件。它必然会受到不同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影响,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理解。从而得出的不同结论,并不是绝对的。所以,客观真理的缺陷在于过分的强调人类认知的至上性,真实性和绝对性。其次,客观事实说很难检验对刑事案件的理解。实践是测试认知的标准,但审查的实践不是一次性测试。刑事诉讼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法律活动,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其进行了时间限制,并依此做出判决。故即使这种理解不符合客观事实,司法人员也是不知道的,在判决时知道的可能性就更小。第三,客观真理说实质即现实得到控制,犯罪得到控制。为了实现事实,证据确实足够,通常很容易违反程序正义和忽视人权保护,并且使用非正当的手段,例如通过刑讯逼供來获取证据,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等不良司法后果。

(二)法律真实说

有些学者利用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来支持真理相对性,认为无论是按照实体法还是程序法的规定,案件的事实应该最终用证据来确定。具体的认证标准在制定时,建议借鉴国外刑事认证标准理论。这种观点一般在学术界被称为法律真理。法律真实说同样也存在不足之处:首先,它不认为诉讼证书就是认识论,故其完全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不相符合。再者,法律真理说强调任何真理都只是相对真理而不是绝对真理,犯罪事实不仅仅总是真实和错误。因此,与客观真理一样,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人类认知与性别至上的辩证统一是分开的。这就进入了对怀疑主义,嫉妒和不可知论的误解。在目前中国司法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很容易破坏司法的严肃性。

三、对中国刑事诉讼认证标准的思考

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构和改进:首先,建立法人实体模型作为我国刑事诉讼认证标准的理论基础。在试验模式改革的趋势下,有一种取代中国客观和实际模式的趋势。这也是提高中国刑事诉讼标准的前进方向。法律规定了各类证据材料,收集,调查,审查,判决等,必须在判决和认证程序之前纠正诉讼证书中的冲突事实。所以,案件事实应由法律规进行预先的规定,应在诉讼认证活动中对其进行真正认证。这不是事实发生而是一个程序认定过程,通过程序法对诉讼证明过程进行调整和约束,从程序中复制的真正法律意义是通过程序法来调整和约束诉讼证明过程。以实体法来得出调整的结果是指,发挥程序对实体的保障作用,程序确定的案件事实被用作触发实体法效力的法律事实。然而这种影响取决于程序案件是由程序本身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决定的事实。

其次,诉讼阶段应由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来反映。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的举证标准是,犯罪事实的证据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标准;调查机关此时应当终止调查并且移送和起诉,检察机关应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定罪,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提高起诉成功率,检察院对证据的处理力度更加严格,重点监督不愿起诉以及不确定指控能否成功的案件。因为这些案件极有可能导致导致对犯罪的疏忽,这严重阻碍了惩罚犯罪和侵犯了受害者的权利。因此,起诉阶段的举证标准应当适当降低,反映刑事诉讼标准的阶段,便于调查犯罪,防止起诉滥用不起诉权。

[ 参 考 文 献 ]

[1]杨宇冠.论中国刑事诉讼定罪证明标准——以排除合理怀疑为视角[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7(05):6-14.

[2]徐阳.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观念之思考——从增强可操作性到增强操作过程的规范性[J].法商研究,2017,34(02):6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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