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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行为的效力问题研究

2019-05-13任楠

法制博览 2019年1期
关键词:效力

任楠

摘 要:司法实践中,建设单位为了获得银行办理在建工程的抵押贷款的支持,通常利用强势地位要求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签订合同,而这种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直争议不断。笔者通过介绍在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入手,在研究当前理论界、学术界现有文献观点的基础上,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对利益相关者影响的角度出发,论述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问题。

关键词:优先受偿权;观点;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99-02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概述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发包人预期欠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对所承建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更加明确了承包人权利优先顺序。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概念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就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通过折价、拍卖等方式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法律特征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除具备法定担保物权中的附属性、物上代位性、不可分性等特征外,还具备如下特征:

1.权利法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以占有或登记为前提,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承包人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处分所承建的在建工程。

2.无需公示。基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权利,无须以登记或公示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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