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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的思考

2019-05-13陈晓光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绿色发展生态文明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标志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环保税法》的实施,标志着新时代我国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明显改善了生态环境的保护状况,体现了政府在新时代下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切实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推进绿色发展。

关键词:环保税法;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绿色发展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098-02

作者简介:陈晓光(1990-),男,汉族,山东临沂人,法律硕士,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

一、绪论

从古至今,博大的中华文明孕育了丰富的生态底蕴。子曰:“子钓而不纲,戈不射宿。”《吕氏春秋》中也有记载:“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田,岂不获得?而明年无兽。”[1]先人有对自然的取之以时、取之有度的观念,这对我们后人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为当代中国开启了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和谐共生的智慧之门。

二、环境税收立法概述

从历史看来,党和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一直非常重视。自上世纪80年代初,就把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同时国务院也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该办法规范了排污的收费标准,从而加强了对环境的保护。经过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同时生态问题也日益凸显。党的十九大对环境治理提出了新的理念,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民对生活水平与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人民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追求也会越来越高,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并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念。《环保税法》的出台并实施,被认为是我国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环境税,兴起于20世纪末欧美发达国家,至今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但各种定义本质大同小异。通常有以下几个本质特点:第一、环境税是构成一国税收制度的税种之一;第二、该税种对应的应税行为对环境质量有负面影响;第三、应税行为与环境质量负面影响呈正比;第四、税收成本促使纳税人尽量减少应税行为或减少对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分析上述环境税的定义要素可知:环境税是由多个对环境有影响的不同税种和作为其存在基础的相关法律制度构成的一个税种体系,该税种体系的共同目的就是用税收这类经济手段控制环境污染。由于税收本身就是一种法律手段,所以,通常情况下,人们讨论环境税其实就是指环境税收法律制度。[2]

三、我国的环境税收立法现状

(一)环境税收立法的成就

为了彰显我国对生态环境整治的态度和决心,加强我们社会各界更加重视对环境的保护,国家将环保费转变为税收,上升到立法的层面,通过环保税法确立了“绿色税法”的定位,为环保工作指明了方向。

《环保税法》的出台并实施进一步展示了我国注重环境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所说,“开征环境保护税,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的绿色发展理念,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实践。[3]”党的十九大对我们的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环保税法》的实施逼迫排污企业生产技术和工艺的革新,促进加快整个行业的变革,从而实现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现正实行的《环保税法》是我国第一部“绿色税制”,此税法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和现代税收制度起着重要作用,并且对我国迈向新型工业化道路,以及对我国资源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4]

(二)环境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

1.关于“税负平移”的争议,并非增负

新环保税法原则上是“税负平移”,换言之就是把之前的排污费转变成了税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只是单纯的换了换名称,其本质内容仍然是排污费,可见,对于生态环境的改革力度显示不足。税收负担与原收费变化不大,从而对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有限,并非是通过增加排污的单位和个人的排污成本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从根本上实现减少或停止排污从而达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5]从上层设计来看,之所以泛起这种争议是因为目前税法制定的原则是平稳过渡,今后出现新问题以及面临新形势仍然会深入进行调整,实现其环境税法的威慑力。[6]

2.一些合法排污不税收与立法意图相悖

稅是依法征收的,其有强制性、稳定性、透明性,而排污收费相比环境税收有很大的弹性,导致了环境保护的效果不理想。《环境税法》中第三章税收减免明确规定了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情形。环境保护税实质上对于合法渠道排污的不作出相应的税收举措,继续维持以前收取排污费的形式,而是依法征收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这样容易导致费税负担的不平衡。只有税费征收标准实现公平,才会对环保税的有效征收产生有利的影响。如果只是将自由排污装扮成合法渠道排污就不需要纳税,这样会使我们与环境保护的终极目标背道而驰。

3.税收范围不够全面,征税界限不清晰

从《环保税法》的税目税额表中我们可以发现环境保护税中规定了固体废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传统工业污染物的征税范围,而对于一些新兴的污染物并没有具体规定其征税范围。比如核污染、电子垃圾、光影污染等,说明其征税范围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还有很多的因素冲击着我们的生态环境。环保税法未能对征税与不征税的污染物之间做出清晰的界限,这一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与明确。伴随着社会信息产业迅猛发展,电子垃圾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日趋严重,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对于电子垃圾所造成的污染程度并不比传统污染物小,然而在我国在电子垃圾的回收利用的技术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目前电子垃圾的回收利用渠道比较局限,激励机制还有待完善,这些都制约了电子垃圾的回收与再利用,使大量电子产品被丢弃,破坏了生态环境,不利于环境保护。只有完善拓展征税的范围,才能使环保税在环境保护中得到最理想的效果。[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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