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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号权的保护

2019-05-13沈汪成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关键词:纠纷解决保护

摘 要:商号是由文字构成的,是商事主体用以彰显自身的标识。商号具有标识商事主体的基本功能,在此基础上广告、信誉等各方面的价值也在商号之上纷纷叠加。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竞争方式的多元化,与商号相关的争议或者侵权案件也随之增加。如何完善我国的商号权法律制度,有效低成本地保护商号权成为保护商事主体,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商号权;商号侵权;纠纷解决;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092-02

作者简介:沈汪成(1997-),男,汉族,浙江湖州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商号权的基本概念、性质和内容

商号权是基于商号之上的一种权利,基于商号产生。对商号的界定也决定着商号权的概念的范围。在各国的商法领域中,对于商号的理解也有很多种,德国商法典将商主体的商号分为简单商号和组合商号,日本将商号理解为商主体的名称,而我国在立法领域和商业实践中经常使用的是字号而非商号。根据主流观点,商号是指商人或者商事主体的名称,作为商业识别标识,只有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才能够享有。

商号权的保护离不开对于相关法律的运用,而运用相关法律的依据又要关注商号权的性质。对于商号权的性质界定,当下学界主流的观点主要四种:人格权说、财产权说、人格财产权双重属性说还有知识产权说。虽然普遍认为商号权是拥有人格财产权双重属性的权利,但在现代的民商法律体系中,商号权已经逐渐成为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不仅仅只能在传统民商法的框架下得到保护,基于对于商号权更加深入的认识,主张运用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法律保护商号权的呼声也是日益高涨。

商号权的内容是指商号权产生后,权利人能够通过哪些商行为或者法律行为处分并享有商号权中的利益。关于商号权的内容,根据通说主要包括商号设定权、商号专用权、商号处分权和商号救济权。其中与商号权保护紧密相关的,笔者认为是商号专用权和商号救济权。

商号专用权是指商号经登记后,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效力即商事主体拥有禁止他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登记和使用相同或者相似商号的权利,是商号权的核心内容。商号作为区分不同商事主体身份的重要工具,承载着商誉等经济价值,正是有了商号的独特性才能够在商业实践中体现出其权利主体的独特性,商号专有权是商号权的重中之重。而商号救济权是指在商事主体对于商号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有权采取相应的行动以保障自身权益的权利。救济行为大致可以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商号权人主要是通过公力救济,请求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进行保护的救济方法,具体的保护方式又有命令或者判决侵权方承担民事、刑事或者行政责任;同时也会通过私力救济中的自助行为来实现商号权的救济,向侵权方提出赔偿要求,与对方协商等等。

二、商号侵权行为的常见类型与情形

在具体的实践中,商号侵权行为时常发生,所侵害的商号权不仅仅有普通的商号,受伤害的更多是知名商号,侵权争议多种多样。不仅包括两个商号之间的登记、使用纠纷,也包括商号与其他商业标识之间的使用纠纷

(一)未经他人允许,擅自使用他人商号的行为

擅自使用他人商号的行为就是指未经商号权人同意,在自己的商品、服务或者其他的经营活动中使用他人商号的行为。由于商号与商事主体的关联性极强,所承载的经济利益大,擅自使用他人商号的行为时常发生。无论是侵权行为人没有商号而擅自使用他人商号,或者侵权行为人虽然有自己的商号但擅自使用他人商号,都是将本应由他人实现的商号上的利益占为己有,显然构成了商号侵权行为。

(二)商号误认混淆

商号误认,主要是指商号因表达内容不恰当或因与他人的商号、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诱使社会公众产生合理的想象或联想,但结果却可能是对商事主体的身份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是对商事主体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商号误认大致又能分为三个类型:独立误导型、关联混淆型、品牌冲淡型。独立误导型主要指的是因为商号的登记或使用不当,致使其表达或传递的内容不恰当,容易诱使公众对此产生合理的想象,会使公众对商人的身份产生错误认识。关联混淆型主要指的是因为商号的登记或使用不当,与他人商号或者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诱使公众对此产生合理的想象,可能使公众对两个不同的商事主体产生混淆。而品牌冲淡型因为商号的登记或使用不当,与他人商号或者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诱使公众对此产生合理的想象,可能会损害他人的商誉和商业利益。

(三)商号权和商标权产生矛盾冲突

商号和商标本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概念,而两者都是商事主体的商事标识,在一定程度上会存在权利上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两种权利冲突的存在:一是"商标的商号化使用",即将他人注册在先并且享有一定声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中的文字在相关行业领域内作为商号予以登记使用而产生的两权冲突。二是"商号的商标化使用",即将他人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从而产生权利冲突的情形。

三、商号权纠纷的解决机制和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解决的建议

商号权纠纷的解决机制总的来说有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

在司法保护机制中,法律规定关于商号的诉讼通常包括三类:一是企业名称合同纠纷,二是侵害企业名称纠纷,三是企业名称的仿冒纠纷。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应该继续贯彻以下三个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准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它要求商事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应当讲究信用,恪守承诺,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不得违背他人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这一制度落实到商号权纠纷中就是指商事主体应该依法登记使用商号,不得擅自使用未经登记的商号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商号,使公众产生误解;商事主体选定商号时应当遵循真实性原则,不得使商号内容含有不恰当的表述或与他人的商号等商业标识相同或者相近,造成公众的误解和混淆。同时商事主体行使商号权时也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利进行不正當的竞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市场公平是现代市场经济倡导的重要价值,只有维持市场公平竞争才能更好地促进商事活动的开展。在具体实践中,大量商号纠纷的出现不利于市场的正当竞争。在法院的具体审判过程中,基于这个大的原则,还衍生出了防止商号误认和利益衡平保护两项具体原则。首先,法官在处理具体的商号权纠纷时应该先思考是否存在商号误认这一问题,一旦发现纠纷的症结在此,就应该紧紧围绕商号误认的一些具体类型,思考“哪些行为导致了商号误认”、“怎样解决这些商号误认”的难题。其次,法官不应该仅仅将商号纠纷的利益冲突局限在当事人身上,也要更多地关注这一个商号权纠纷的结果在具体的利益结构中会有什么样的影响,不仅要关注商号权纠纷中的私人利益冲突还要关注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条重要原则,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在后权利不得妨碍在先权利的行使。虽然我国还没有明确地把商号权归入到知识产权法领域,但该原则并不严格地限制在这个领域之内,商号权在专用权保护等方面与商标权有很多的相同之处,实际上也可以尝试在解决商号权纠纷中适用这一原则,降低对于一些疑难商号权纠纷案件的解决难度。

而在行政领域的保护,由于商号权需要登记,所以保护难度会相对较小,保护的效果也往往更加明显。我国对于商号权的行政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方面在商号或商标注册程序中,对于侵害在先商号权的申请予以驳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在商号权之间,或者商号权与商标权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该予以处理。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查处有关违法的产品,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侵权人给予罚款,撤销或者责令变更侵害在先商号权的商号或者商标。

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始终是商号权保护的一个重要问题。尤其是在地域性的问题上,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它的受保护范围往往是覆盖全国。而商号权虽然具有很强的知识产权权利性质,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并没有将其归入到法律保护的范畴之内,商号权的获得和保护是建立在层层的行政登记管理制度下的,商号只在登记注册地享有专用权,该专用权的地域范围狭窄,行政级别低。商号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地方不享有在先权利,而中国由于其自身国情,地域范围广阔与常用汉字有限性的特点,商号与外地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大量存在。但是我国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签字国,对于商号权登记和具体保护并不符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商号权应该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而受到保护,从这一角度上来说在地域范围内商号权的保护是自相矛盾和冲突的,不利于解决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要再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扩大商号专用权的地域范围,甚至可以将商号权归入到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以内。同时应该确立商标注册与商号登记时的交叉综合审查制度,减少两者的冲突,就目前而言,一方面国家工商总局应将商标检索权限进一步下放,方便地方工商部门在企业名称登记及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的检索,同时建立企业名称综合查询系统,并逐步实现联网互动。

综上所述,商号虽然在我国商事活动中被广泛使用,但是我国法律对商号以及商号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整个立法以及司法过程中显得很混乱。未经他人允许,擅自使用他人商号的行为、商号混淆、商号与商标纠缠不清的情况屡见不鲜。在商号权保护还不到位的情况下,我们要善于使用司法和行政两套救济体系,尤其是在司法方面,在相关案件的审判上要把握好相关的原则制度,使得更多的判决结果能够给后来问题的解决提供依据。同时还要可以从商号权和商標权因为地域性保护问题的差异中出现的权利冲突入手,完善和修改相关立法,逐步建立起更加有利于商号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 参 考 文 献 ]

[1]吴琨.论商号权的法律保护[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

[2]吴林伟.论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J].创新科技,2016(5).

[3]张洋,著.商号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09.

[4]谢慧兰.我国商号权立法的困惑及解决途径[J].法制博览,2016(4).

[5]娄莉.试论商号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商,20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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