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宪法中一般人格权及其对民法的影响
2019-05-13曹瑞丽
法制博览 2019年1期
曹瑞丽
摘 要:我国宪法中提出的人格尊严更多倾向一般人格权,通过将人格和尊严联系起来,可加大对人格权的保护,而民法中的人格权会受到宪法人格权影响,进一步发挥作用。本文主要围绕人格权宪法基础、宪法人格权构造与民法区分、宪法人格权对民法的影响等方面展开讨论,通过宪法和民法的共同作用,来进行对人格权的保护,上述规定内容需要经过司法实践来完善。
关键词:一般人格权;宪法;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12-02
宪法和民法间的联系问题始终是法学界重点研究内容,随着宪法司法化和司法审查等制度建设的完善,宪法在民法上的作用更加凸显。当前宪法和民法的关系、宪法对私法的效力等内容的讨论处于白热化状态,而人格法与人们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为上述问题的探讨提供了新的视角,对于宪法中规定的人格法,即禁止对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等,而《侵权责任法》中加大了对健康权、生命权、荣誉权的保护,是人格权在民法上的体现。
一、人格权宪法基础
(一)宪法上人格权性质
关于人格权的行政,当前还没有一个统一说法,在人格权性质归属问题方面,大部分学者认为人格权是私权在民法中的规定,可将其看作是一种人格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民法中人格权是其他法上做出规定的来源,应视其为一种渊源权,还有學者认为人格权应属于宪法中的基本权利。首先,人格法来源于公法,人格权主要是对人的理性和尊严进行保护,是社会公民基本权利,使其归属于到公法范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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