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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众筹的困境及建议

2019-05-13陈晨

法制博览 2019年4期
关键词:慈善法法律监管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公益众筹走进人们的生活。随其发展也暴露出法律监管缺失、主体合法性不明确、第三方平台缺乏标准等问题,本文据此提出出台公益众筹专门法律、规范行业准入标准、健全监督管理综合机制等建议。

关键词:公益众筹;慈善法;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18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069-01

作者简介:陈晨(1992-),女,汉族,江苏徐州人,硕士研究生,扬州大学法学院。

近年来,公益众筹在提升公众慈善参与度的同时,也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以《罗一笑 你给我站住》一文为白血病女儿罗一笑众筹的罗尔被曝出在深圳有三套房产,以视网膜母细胞瘤为王凤雅众筹15万善款的父母放弃对女儿的救治,用于治疗儿子兔唇,这些问题也反映出该方面法律规范的缺失。

一、公益众筹的概况

公益众筹,作为众筹的新兴一种,通过互联网平台筹集从事公益项目资金,在网络平台上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或物品的非营利行为。①是“互联网+”时代的慈善创新产物,是建立在人人平等基础上的一种人人公益、大众公益的行为方式。

二、我国公益众筹的困境

腾讯公益、轻松筹等众筹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充斥互联网,不断呈现出许多风险与纠纷,法律规范噩待完善。

(一)法律监管缺失问题

首先,平台对发起人资格的审核存在漏洞。例如罗尔深圳三套房产却夸张众筹。其次,资金使用透明度,流向不清、余款处理不明确。例如王凤雅事件中善款他用,对于公众最关心的“善款究竟用于何处”,没有公开透明的机制,长此以往将造成公信力的缺失。此外,部分公益平台收取手续费用、延迟打款等问题,显示出监管的乱象。

(二)个人求助主体资格问题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以腾讯公益等几家大型网络众筹平台为例,其发起主体选项中都包含个人。那么,个人发起公开募捐,是否具有合法性?进一步了解可知,从项目发起到资金的发放,都需经过第三方平台支持。《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由此可见,个人求助网络募捐不具合法性,个人若進行网络募捐,必须和具有公开资格募捐资格的组织或平台进行合作。

(三)平台的准入资质问题

《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2016年,民政部指定腾讯公益等13家平台为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后退出2家。2018年,美团公益等9家平台被指定为第二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而实际上互联网上充斥的公益众筹平台鱼龙混杂,许多不具有资质的平台导致发起人、捐助者的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

三、完善我国公益众筹制度的建议

笔者根据以上困境,就个人观点提出些许建议。

(一)制定公益众筹的专门法律

公益众筹所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也反映出相关立法的缺失,《慈善法》已不足以调整公益众筹的现实问题,出台一部专门性《公益众筹法》迫在眉睫。对公益众筹的概念进行界定,明晰相关发起人、受助人、捐助人、第三方平台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发起人信息真实有效、捐助人知悉权与取消权、第三方平台资质合法、个人求助行为规范合法、善款用于受助者、余款合理处理,在公益众筹发生纠纷时,确保权责明确,有法可依。

(二)规范行业的准入标准

目前,民政部公布的两批符合规定的公益众筹平台共20家,虽有效的对平台行为进行了规制,然而至今缺乏相应行业准入标准。一方面,我国应出台相应的行业标准,规范行业发展,促进新生平台适应形势变化。另一方面,设立专门的公益众筹行业协会是非常必要的,联动形成行业自律公约,建立信用机制,避免行业间的不当竞争。

(三)健全监督管理综合机制

法律的规制外,应建立健全综合性的监管机制,形成多方合力,促进公益众筹的健康持久发展。其一,完善公益信息公开机制。善款的募集和使用,以及如何对网络募捐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是公众争议的核心。众筹平台不仅要审核、公布发起人的身份信息等,更应对发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等进行审核、公布;其二,健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对诈捐、骗捐、不合理使用善款等情况,增加追责机制,增加其违法成本;其三,完善政府部门监管机制,对公益众筹平台的资质进行定期监督审查、公示,引导个人求助进行合法筹资;其四,加强社会群众监督机制,是完善公益众筹规制中的重要一环,平台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增加群众举报途径,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尽快查实、及时反馈。②

[ 注 释 ]

①杨粤.我国网络募捐法律制度思考[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3(5).

②苏丹.网络募捐法律规制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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