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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公益信託盤活千億資金

2016-11-29黃聰

台商 2016年10期
关键词:事業機構資金

黃聰

2016年胡潤慈善榜顯示,前100名富豪在2015年總捐贈額達到300億元(人民幣,下同),比2008年增長了500%,與2014年相比,也上升了50%。然而,與慈善資金膨脹規模難以匹配的卻是慈善資金運營的效率。如今,《慈善法》的頒佈將確立公益信託法律地位,盤活千億慈善資金。

慈善的力量有多大?僅 2015年,就讓2616名貧困母嬰得到幫助,12萬名兒童吃上營養餐;81.2萬名學生拿到夢寐以求的新書包,40所學校的1.74萬名學生住進明亮安全的新宿舍;5041名特困大學生和13849名特困高中生獲得資助;306101戶貧困農戶獲得小額貸款的支持……

中民慈善捐助資訊中心發佈《2014年度中國慈善捐助報告》顯示,僅2014年國內外社會捐款捐物總額共1042.26億元。

然而,與慈善資金膨脹規模難以匹配的卻是慈善資金運營的效率。一位信託業內人士透露,國外有40%的慈善資金是來源於投資增值,而大陸這個比例只有5%~8%。

儘管2001年10月1日出台的《信託法》中已經引入公益信託,但是根據《中國信託業發展報告(2013~2014)》統計表明,截至2013年底,信託公司開展公益信託以及類公益信託專案總計39個,資金總額129.17億元,僅相當於全大陸信託資產的約1%。

公益信託法律地位確立

於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中專門針對慈善信託做了安排:明確慈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由民政部門進行備案管理,慈善組織或者信託公司可以擔任慈善信託的受託人。這一系列的突破,再次激發了信託公司參與公益事業的熱情。

業內人士看來,過往設立公益信託的審批難是困擾公益信託規模擴大的重要原因。《信託法》規定:「公益信託的設立和確定其受託人,應當經有關公益事業的管理機構批准。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託的名義進行活動。」但是,對於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在《信託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具體所指。實際中主要是需要取得民政部門的審批,跨部門協作存在困難。而「承擔監管職責的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定位不明確也增加了公益信託獲批的難度。

「這次《慈善法》的修訂中,明確了採用報備制而且明確了向民政部門報備,解決了公益信託發展的最大瓶頸。」平安信託財富產品投資策略部執行總經理康朝鋒表示。公益信託最早起源於英國,1601年英國議會制定了《慈善用益法》,明確公益信託採取「登記制」管理監督方式,且以個人信託、土地等不動產為主後,公益信託的法律地位真正得以確立。

新實施的《慈善法》明確規定了慈善(公益)信託設立採用備案制,備案機關是受託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該規定較《信託法》設立慈善(公益)信託採用審批制的規定而言,極大地方便了慈善(公益)信託的設立。

模式探索

在獲得財富增長的同時,越來越多「先富」階層加入到慈善的行列中,而怎麼管理好規模日漸增長的慈善資金,其實一直是對大陸慈善界的一個考驗。

對於這個問題的發酵,不可回避發生在2011年的「郭美美」事件。由此事件引發的公眾對於慈善公信力的焦慮,尤其是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問題、資訊披露等環節都指向要求慈善事業的發展需要更規範的業務運作和風險管控。

從目前的慈善資金的接受來源上看,基金會和慈善會系統仍然是接收捐贈的主要對象,二者共接收捐贈693.03億元,占捐贈總額的比重達到66.5%。

不過在大陸,公益組織尤其是作為公益鏈條上游的基金會能否從事金融活動一直沒有明確,其風險控制和收益難以控制;尤其慈善組織多是以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組織形式存在,這些機構實行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的雙重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國務院在2014年11月下發的《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宣導金融機構根據慈善事業的特點和需求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積極探索金融資本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管道,並支持慈善組織為慈善對象購買保險產品,鼓勵商業保險公司捐助慈善事業。

2016年大陸「兩會」期間,清華大學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長王名特別提到,這個重要的政策文件,體現了具有政策意義和社會意義的公益金融體系的建構方向,即一方面推動金融資本進入並推動公益慈善領域的發展,另一方面推動公益組織借力金融工具盤活資源、提高效率,形成自我支持、自我運作、自我發展的公益生態鏈。

透明高效是關鍵

從國際經驗看,富豪將慈善資金引入到公益領域,透明高效的模式是關鍵。以比爾·蓋茨慈善基金為例,在2006年10月,比爾與梅琳達·蓋茨基金會改名為比爾與梅琳達·蓋茨基金會信託的同時,成立了一個新的基金會負責施贈專案的管理和運作。「信託公司+基金會」模式的造血功能很快反應到了數據上:基金會信託2008年財報顯示,2007年投資收益約為40億美元,占總收益的78.4%。2007年底淨投資收益約為50億美元,次年向基金會撥款33.1億美元,占淨投資收益的66.2%。

在康朝鋒看來,國外成功的公益信託模式都是基於透明公開,專業分工合作。因此真正意義的慈善信託應該是以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行使一定的監督管理職能並負責投資運作,公益基金作為專案管理人是充分發揮各方專業優勢的合作模式。

「平安信託還在對接家族信託和公益慈善的結合,增加了委託人對慈善專案管理的選擇和替換的靈活性,可以有效提升對公益基金會的監督管理能力,以增加對捐贈人的吸引力。」他表示,「對整個行業而言,期待更明確的細則落地,特別是涉及大額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急需突破和明確。」

曾在「兩會」上提交了《關於鼓勵公益信託助推慈善事業發展的提案》的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主席翟美卿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為給公益信託打造良好的發展平台,應盡快研究並制定公益信託的稅收政策及優惠措施。建議參照《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向基金會捐贈,捐贈人可以享受稅前抵扣;基金會的捐贈收入,免交所得稅,而投資收入須交納25%所得稅」的條款,在財稅制度和《信託法》兩方面都做出一定調整或修改。

信託「試水」新路徑

其實信託參與公益慈善事業可以追溯至2008年,甚至更早。但由於配套制度不健全、無法明確主管機構等原因,公益信託發展緩慢。

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末,僅有長安信託、百瑞信託、重慶信託、紫金信託等11家信托公司發行了15只標準公益信託,平均規模835萬元。

《慈善法》的落地,無疑給信託開了一扇大門。其明確規定,信託公司可以擔任慈善信託受託人,同時公益信託設立的審批制調整為慈善信託的備案制,且明確了備案部門為縣級以上民政部門。

「這相當於把公益信託得不到落實,不能大規模開展的障礙基本掃清。」中鐵信託副總經理陳赤表示。

「從公益行業角度看,過去對信託比較生疏,對慈善信託到底能帶來什麼、怎麼參與並不明確。」北師大中國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主任黎穎露稱,不過現階段小部分慈善組織已經在進行相應探索,擔當信託受益人或是專案執行人。

據了解,國投泰康信託、中航信託,均與慈善基金會進行合作,信託公司與慈善組織各有所長。

比如,慈善組織的慈善資金募集能力強,專案實施經驗豐富;信託公司則在受託管理、信託運營和慈善財產投資管理方面更有經驗。《2016慈善信託研究報告》稱,雙方優勢互補進行合作,有望成為慈善信託主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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