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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指导下的空间正义叙述范式研究

2019-05-13徐德斌赫曦滢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以人民为中心差异性

徐德斌 赫曦滢

[摘   要]空间正义问题的重心从追求个人正义到追求社会正义,强调整体的差异性正义。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是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核心要义,也是社会主义空间正义的价值诉求。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指导下的空间正义叙述范式既是空间正义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系统解读空间正义的主要手段。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指导下的空间正义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叙述逻辑:在叙述背景上,全球化的时代语境促使正义理念与人民性相统一;在叙述场域上,城市成为空间正义进行人民性实践的重要场所;在叙述理路上,空间正义实现了资本生产与人民城市权利实现的有机结合;在叙述价值上,实现了主体价值和正义价值的内在统一。

[关键词]空间正义;以人民为中心;差异性;本土性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9)02-0036-07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网络信息化的发展,发生了許多影响空间景观的重大变化,重塑了人们对正义观念的理解。“正义观念和道德与人类实践相关联并产生于此,而不是附加于这些概念上的永恒真理的争论。”[1](P15)不公平感历来是驱动人类追求社会变革最有力的温床,使空间的正义与非正义成为不同阶级博弈的重要场域。党的十九大再次重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要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2](P21)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党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也顺应了全球化时代的伦理诉求。在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下研究空间正义问题将有助于探索社会、空间、经济和政治结构的动态过程,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边界,为我们理解全球化时代的正义伦理及其价值取向提供新的视角。

一、叙述背景:全球化语境促使正义理念与人民性相统一

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正在改变我们探讨正义的方式。社会民主的鼎盛时期,通常是在“凯恩斯主义—威斯特伐利亚框架”下探讨正义问题。公认的观点认为要在现代领土国家内部研讨正义问题,探讨正义问题的物理空间是国家的地域边界,所涉及的问题大多可以归类为公民内部争端。公民对正义的追求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主张社会经济再分配的正义,并要求法律或文化承认;二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从古罗马时代的西塞罗到乌尔比安,再到中世纪的阿奎那都曾探讨过法律正义的问题。法律正义泛指体现在实在法以及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正义,既包含实质正义,又兼顾形式正义,是法律适用的一种理想状态。在一个仍被威斯特伐利亚框架的正义观所笼罩的时代,正义明确地区分了“国内与国际”两个不同的空间,无论是经济分配正义抑或法律正义,无论是阶级差异还是地位等级制度的探讨,正义都适用于国家领土的范围内。正义探讨不论是过程正义还是结果正义,都是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的正义研讨模式,归根到底都是以均质人性观为假设前提的均质性正义观。

在全球化的今天,地缘政治生态发生重大变化,许多人都认为,塑造他们生活的社会进程已经超越了领土边界,全面的主体性已经觉醒,关于正义的争论显现出双重逻辑。一方面,人们依旧关注传统的正义问题,主要涉及物质层面,正义要解决经济不平等、利润再分配,以及分配正义的原则是什么等问题。另一方面,今天正义涉及更深层次的问题,即思考正义问题的合理框架是什么?正义的实质是什么?这一问题给正义理论提出了重大挑战。因为以往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关于分配或认可层面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这些理论还没有挖掘出正义的本质来回应框架的元问题。全球化时代已经超越了传统主体的结构与文化解释框架,开始强调正义的主体性及其话语意义。以往的空间研究大多强调结构论意义上的探讨,把空间视为结构性既定事实,忽视了社会空间构成过程中主体的核心作用,人民日常生活的实践所构成的生成性与差异性并未纳入研究的视野,这种漠视正是当前空间正义研究要弥补的缺失,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中的空间正义强调正义既是主体进行社会实践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文化和结构的直接产物,回归主体性与微观性逻辑,实现正义理念与人民性的内在统一是当前空间正义研究新的理论增长点。

二、叙述场域:城市是空间正义实践的重要场所

埃里克·斯文哥德在《分裂的城市》中指出,正义问题不能独立于城市条件之外,因为城市是现代社会多重矛盾和张力的体现。当不同意识形态和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追求具有争议的正义概念时,关键问题是在多大程度上这个有争议的概念能够让人们想象出清晰有用的理想。虽然正义的概念已广为人知,但对城市生活的正义究竟包含哪些内容一直含糊不清,寻找这个定义本质上就是寻求通向城市正义的道路。当前,空间正义问题已经上升为理论层面,其重要性体现在它是一个因果地理学,是一种空间的表达。“正义的地理学或者空间性是正义自身的构成性的、内在的要素,是正义和非正义何以社会化构成并随时间进化的关键部分。如此看来,寻求空间与社会正义就变成基本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3](P21)为了实现人民平等的空间权利而进行斗争,是从空间视角对正义的理解,它所强调的是作为正义而发生的地理学解释性力量。换言之,伴随着追求正义而发生的地理学不单单是社会与政治进程的必然结果,还是影响城市形成与发展进程的重要动力。对正义的探索不只要说明空间维度的重要性,更多的意义在于树立一种深刻的信念,即空间视角具有广阔的社会意义,空间思维不但能够丰富人们对于现象的理解,而且可以扩展实践知识的潜力,帮助人们改造世界,增加理论经验与发现创新潜力。这些也正是寻求空间正义的基本前提条件。

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中的空间正义强调去生活化是当代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空间发展的不均衡和地理非正义问题产生的最终根源是资本积累造成的空间去生活化与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之间存在巨大矛盾。城市面积扩大和经济发展本身并非城市存在的根本目的,人的全面发展和幸福生活才是衡量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唯一尺度。对空间正义的探讨最终落脚点是全体人民能够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每一个公民能够充分地参与到城市建设和发展中来,实现个人价值。为什么要走向一种全新的空间意识,追求空间正义的人民中心性?一是人类居住在多标量地理中,正义与非正义始终处于对抗状态,人始终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重要尺度;二是正义的社会化地理学极大地影响着人类日常生活,并创造了一个永恒的利弊不均的结构,空间与权力话语争论的真正核心是人;三是这些地理及其影响可以通过社会、政治行动进行改变,人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改变外在的空间世界[3](P18)。当前,正义的力量已渗透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超越了种族、阶级和性别的层面,强化了集体政治行为意识,形成了一种建立在分享经验基础上的团结感。只要能够跨越不同政治视野的差异,形成全新的正义概念及正义伦理,就可以重塑空间性,塑造全新的社会进程。

如何才能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统摄下的空间正义?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支持把正义作为个人伦理导向的论点。但在城市社会中,正义的内涵包括城市是基于个体市民行为积累的内在本质,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对正义的地域性描述。了解空间正义与非正义既需要了解社会和经济之间的关系,更需要了解关系中的空间内涵,需要详细论证哲学观念中正义的固有价值及其主体性意义。在城市实践中,不管制定怎样的城市发展战略,城市中的种族隔离,发达国家对不发达国家的剥削,全球不断变暖的趋势等问题始终困扰着城市。这就需要我们重新定义人的价值,构建一个强大的“他者”,采取行动来改变或重构地理以增强城市的积极性,削减其消极意义。空间不是一个绝对的真空区域,恰恰相反,它充斥着政治、意识形态及其他暴力,处处充满了对抗的力量,这些对抗的力量总是努力维持现有的特权与权力地理。我们只有带着重塑的批判性空间视角来审视空间,重新定义和解讀正义的概念,才能找到正义的真意。非正义地理可以被看作一个过程或者结果,可以从多维度和多个社会层面加以研究。从广义角度看,非正义地理包含着人类自身,关于人类伦理和发展的主题都包含于其中。从狭义角度看,非正义地理主要是指环境正义的缺失。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增强,由人类行为所造成的全球变暖和环境变迁愈演愈烈。由人类与自然环境共同构成的有效边界使空间正义有了明确的概念边界,也构成了对非正义地理性分析的维度。

在当代,全世界大多数人都居住在城市,人类已经步入了城市社会的时代,若有必要将空间的正义与非正义放置于以人民为中心的语境中,那它必然会有两个基本的面向。一是面向城市的具体自然与人文环境,通过持续和灵活地关注民众的微观日常生活的时间,重拾对主体存在性的认识,通过分析人的主观能动性而不是被动劳动来阐释人民获得发展的根本动力和生活策略,分析人与自然之间的关联,打开空间正义研究的人民性转向;二是面向公正地使用城市为每个公民平等提供社会资源和自然条件。同时,与城市环境有关的正义与非正义,不仅仅局限于有限的区域范畴,城市生活与不同的地理环境和政治环境都息息相关,还与主体性空间实践相互交织、相互作用,构成了影响空间正义的因素。因此,在空间正义的设定中有必要标注主体性、民族性和差异性的维度,同时,不同的国家和民族要更加直接地用本土化的方式表达何为“空间正义”。

三、叙述理路:资本生产与人民城市权利实现相结合

哲学家们一直致力于突出和阐述正义的思想,为以人民为中心的空间正义研究提供了理论前提。色拉叙马库斯在《柏拉图的共和国》中认为每种形式的政府都会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因此从古至今正义都是强者占优势。但柏拉图认为这种观点过于武断,他认为正义是一种特殊的理想,理想可以进行选择。我们可以选择平等,主张边沁风格的功利主义,选择卢梭的契约论,康德式的世界性,抑或朴素的霍布斯主义。因此很多人发问,在所有的正义理论中哪个是最正义?不可否认,公正确实是一切统治阶级统治的必要手段。通过考察法学史和司法决策史不难发现,正义与人民政治权利实现存在关联演进的关系,政治权力和正义理想始终是同步进化的。在不同的时代存在不同的正义观念,人类活动的目标不是通过知识努力随意创造的,而是产生于现实生活提出的挑战,产生于时代的问题和可能性。因此,在全球化的语境中正义的概念也不同于以往任何一个时代,更具有全球性和合作精神,更加具有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精神诉求。

在探讨正义问题时不得不提约翰·罗尔斯。他的原始立场认为,在无知之幕背后,人们对他们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一无所知。他提出平等和自由是正义问题的两个基本原则。“自由的个体通过理智的行事,会选择一份大约平等的主要产品,以便他们最终不会处于不利地位。”[4](P32)罗尔斯提出的逻辑论证,既突出了平等和正义的概念,又不同于神学、自然法则、人性分析或马克思主义的目的论。但社会主义者、女性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也指责罗尔斯忽视了其他的正义价值,尤其是弱化了非物质原因所导致的社会差异,未将社会理解为价值的主体,仅仅重视个体的正义和平等。

在当代,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基于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提出了诸多的正义观念,为我们理解和认识以人民为中心的空间正义提供了新视角。马克思在社会价值的意义上提出了正义观。马克思始终反对抽象的正义原则,认为正义应当与社会生活相联系,深入剖析日常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5](P526)马克思反对仅仅对资本主义进行道德的批判,而是将生产力和生产方式作为探讨正义问题的起点,在政治经济学的视域中寻求正义问题的突破点,认为如果生产方式没有发生变革,仅仅通过调整分配方式不能实现正义的根本变革。所以,马克思的正义观是一种生产性的正义。一些马克思主义学者对生产性正义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对马克思的思想进行了批判性的改造。哈维认为:“我不想放弃那种以转变生产方式为最终目的的研究方法,但这并不等于不去研究正义在消费、分配和交换世界中的意义,因为那样的研究将错失某种政治驱动的力量。因此,有必要重新引进正义的概念,但又不改变生产方式的基本目标。”[6](P26)哈维一方面认同生产方式会带来社会的重大变革,另一方面强调之所以要重建正义是为了达到批判资本主义的生产和地理非均衡发展的目的,实现真正的空间正义要不断挖掘城市理论的发展潜能。基于这种寻找,首先要了解城市生活的日常现实,其次要寻找重塑现实的办法,最后是重新定义和想象新的生活方式。

在哈维的正义研究中,城市社会和空间都与资本问题相互缠绕,社会正义与空间正义也是在空间生产的过程中产生,他延续了列斐伏尔的观点,“对生产的分析显示我们已经由空间事物的生产转向空间本身的生产。”[7](P7)空间正义问题的本质是对资本主义空间进行批判,如果脱离对资本的批判就不存在空间正义,这是哈维空间正义理论的基本指向。哈维通过对资本的批判建立了自己的空间正义观。生活在资本主义社会要接受和服从诸多权利,这些权利在合法正义的前提下进行着资本理解和市场交易,因此,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都受到资本主义权力逻辑的支配。

在《社会正义与城市》中,哈维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进行了批判性重构,摒弃了对结果的过分强调,重点关注正义产生的过程,他将领土正义界定为刚刚获得的社会公正分配,由此引申出一系列观点,空间组织和区域或地域资源分配应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只有从公共和私人投资的位置或空间格局中获得积极的需求或收益增值率,一个地域或区域的资源分配才可以更公正。哈维还将资本与空间正义进行了联系,他对资本批判的立足点是资本的城市化与城市空间生产的非正义性。资本的城市化不仅仅是资本在空间进行排列和重组,更重要的是这种城市化是当今资本主义社会剥削的总源头,不仅是一种阶级统治的模式,而且是财富产生与分配的根本机制,由此产生了生产与再生产的空间非正义。与此同时,资本的全球化已经成为“资本主义空间生产的全新阶段”[8](P53),在资本主导下的全球性生产空间的布局导致资本主义的剥削方式发生根本变革,以往阶级间的剥削已经转变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剥削,全球性的不平等和空间非正义愈演愈烈。这种空间布局造就了中心—边缘的空间等级和依附关系,形成了资本主义生产等级制度支配下的空间权力不平等和交换不对称。

列斐伏尔论证了以城市为基础的公民权利、民主和正义理念。他反对将公共空间私有化,主张保持城市的异质性。他认为日常城市生活的正常运作导致不平等的力量关系,表现为城市空间中不平等、不公正的社会资源分配。处于不平等、不公平地理空间的弱势群体要求取得更大的社会权力和更多的资源,界定了夺回各种城市权的斗争,其目标是要寻求对塑造城市空间的更大控制权。换言之,是向那些以民主的手段维护其地位的既得利益群体要民主[3](P82)。城市权的寻求是一种持续的、更加激进的空间再分配,它要求人民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积极参与全方位的城市生活。

反思已有的空间正义研究,可以发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空间正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将市民生活和城市权利实现作为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基本落脚点。全球化语境中的空间正义已不是简单地回归传统的正义理论,相反,它只能被阐释为转变和更新的空间正义和城市生活权。空间已经远不只是平等获取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一种随人们的意愿改变空间的权利。空间的非均质性、差异性和多样化已成为全球化时代人们的共识。因此,全球化语境中的空间正义也就成为一种以追求差异化为核心诉求的正义理念。空间正义的核心是要规范和调整人与空间、不同层面的空间对资源和权力的占有和交换、分配关系,空间权力与权利的获得与享用之间的关系问题。空间正义问题的本质是处理空间与人、资本、权力之间的逻辑关系。二是在研究中强调正义的属人性,突出以人民为中心在空间正义研究中的核心地位。强调在空间活动中实现以人为本的合理关系,是对人的生存方式及社会关系是否合理的追问,从人的主观立场出发,从全体民众的空间使用需要得到满足的角度去理解、评价和转变社会关系,进而提出空间正义与非正义的衡量标准。三是从主体价值伦理的角度出发,强调空间伦理建构是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重要途径。空间正义诉求的伦理是不同阶级和阶层的人都可以平等、动态地享有空间的支配权,排除空间霸权和控制,主体按照个人意愿进行空间生产及消费的理想状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中的空间正义主要体现在重構调节主客体关系的伦理秩序,从根本规则上强调空间权力的平等性,空间利益的取得既不能使他人或其他群体的利益受损,又不能剥夺他人的平等机会。要满足全体人民共有的发展要求,为全体人民提供普遍的发展机遇,平等地分配空间利润和空间效益。四是空间正义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具有人本主义的理论定位,既要满足人民对生活空间公平性分配的要求,又要符合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这种人本主义取向超越了物质需求的狭隘视域,将主体的精神需求作为价值基础。空间正义的评价标准也随之发生改变,从客观的标准转变为主观标准,即以空间是否满足人类自我评价、约束、矫治、调控和免疫的伦理机制作为正义与否的根本衡量标准,将人的全面发展和自我实现作为社会发展的根本标志。

四、叙述价值:主体价值与正义价值相统一

空间正义的主体价值和正义价值的凸显,已经成为马克思主义研究理论的增长点,它不仅包含着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时空观念的批判性重构,而且表征着从经济分析向生活世界的回归,反映了时代主题和人民社会实践和日常生活的变化。在经济全球化和网络信息化的背景下,“人们不但需要关注社会历史的变迁、宏观社会的转变、历史的整体进步等问题,而且也要从人的维度关注日常生活的变化,更加注重从空间性、微观性和现实性角度考察、反思、重塑和再解读当代社会。”[9]公平正义是一个具体的历史范畴,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主观意愿相适应,是人民群众在道义上追求合理空间生产和分配关系的衡量标准和价值理念。在即将实现“两个一百年”宏伟目标的当下,需要重新定位劳动者对空间公平和正义的追求,通过从顶层制度设计和价值引导的角度重塑空间关系,增进人民福祉,保证全体民众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得以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共建美好家园,更有成就感和获得感,进而促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和社会的全面发展[2](P32)。

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中的空间正义与全球化的发展具有同构性,二者始终处于同步“进化”中,目前人类社会总体处于命运共同体发展阶段,空间正义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具有历史必然性。其一,以人民为中心是历史发展的进化需要。全球化时代带来了主体意识的全面觉醒,人们逐渐认识到人民才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不同社会群体虽然存在着利益的千差万别,但在核心利益上是根本一致的,很多全球性问题必须通过全面合作才能解决;其二,以人民为中心是历史选择的结果。由于全球化强化了整体性原则,在复杂多样的发展趋势和环境语境下,人们最合理的选择不是对抗和排斥,而是相互支撑、通力合作、共同发展,通过共同行动来实现共同利益和共同发展,因此,人民性转型是空间发展的必然选择;其三,以人民为中心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应有之意。空间正义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础属性,当人们互相孤立,被各种力量所左右时,往往只能形成宿命共同体,而生产力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必然导致多样化认识和价值共存的共同体新形式,这种异质性的共同体以人类社会的全面合作为前提,以人类共同利益的实现为根本目标,实现全球的生态、社会、秩序和体系的共同性,这种共同性的最终落脚点是人的全面发展和价值实现。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空间正义需要重构正义的核心价值理念,构建主体性与实践性、差异性与多样性、全球性与本土性“三位一体”的价值体系,实现空间正义的人本转向。

第一,主体性与实践性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空间正义的规范原则。从根本上说,空间生产发展的动力源于人的发展,差异性主体的价值全面实现是空间正义的终极价值指向。主体性和实践性理念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推动社会进步为目标,把满足当代和后代均衡、持久的生活需求作为核心任务,把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共生作为生态空间建设的追求,把人类实践作为实现空间正义的重要途径,将人的价值贯穿于空间活动的始终。西方主流的发展观将追求物质积累作为发展的最终目的,既没有关注劳动者的实践给空间构造带来的影响,又漠视了人的阶级性,虽然维持短期的经济增长很容易实现,但从长远利益看,一直未能克服经济危机和地理的不均衡发展。空间正义的人民性转型正是要克服这种正义认识的误区,将可持续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相结合,通过全方位满足人的发展需求,全方位丰富和提高人创造美好生活的能力,维护社会生产的公平与正义,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和发展的权利。通过不断保障和改善社会的正义观念,推动社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要,使发展的成果均等地分配给全体人民,使人民生活更加富足、更有成就感和幸福感。

第二,差异性与多样性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空间正义的效率原则。“差异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代表着历史和空间连续性的撕裂,或者社会历史条件的转变,即人类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在差异性的作用下,利益相关者存在着内在的断裂与连续性的对立和统一。”[10]使空间生产活动充满活力的根本源泉是存在差异性和多样性,尊重差异性就是尊重自然和社会的发展规律。在全球化时代,任何空间构造都具有不平衡性,承认差异是走向空间正义动态平衡的必要条件,而以人民为中心的难点也正是如何认知空间的差异性以及如何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在全球化过程中差异性和异质性被同一性遮蔽,空间生产和地理发展的规则由西方发达国家所主宰,世界的故事被简化为西方的故事,空间的多元共存轨迹被简化为线性发展轨迹,西方话语主宰了世界的发展方向,西方伦理成为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尺,而这恰恰是我们要反抗的空间不平等。差异和多样是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同时并存的两个原则,实现空间正义首先要承认人的差异性与多样性,承认所有民族、种族和阶层存在诸多差异,在时空中不同的国家并非是简单并列的存在,而是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性,在国际空间中这种关联体现为空间利益上的相互叠加、组合与介入,有时甚至是直接的对抗和冲突。全球化时代的空间不是一个平面的、静止的单维度存在,时刻存在着运动和矛盾的相互交叉,而实现空间正义需要在这种矛盾运动中把握差异性与多样性的尺度,在差异中寻求共存的基础。强调差异性的空间正义是为了表述,并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正义本身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一方面要在广义上满足所有人的基本空间权益,实现基本利益的公平,另一方面要从差異性的角度出发,尊重人的异质性、丰富性、多样性和个性,承认空间权力层级与地位的不均,不仅仅是个人素质决定的,更是空间差异性导致的,进而释放多样性并使其相互融合,在差异性和多样性中充分调动人的主观参与性和能动性。

第三,全球性与本土性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空间正义的基本维度。以人民为中心的空间正义是一个世界性的现实课题,需要设定全球性和本土性两个发展方向。全球化造成了资本世界性扩张的空间运作策略,造就了中心—边缘的权力结构,体现出一种自上而下的等级状态,中心对边缘有绝对的支配权,不同国家的人民因此出现了等级差异,白人优越论和西方优越论不胫而走。而从以人民为中心的角度考量空间正义,要求我们开辟包容和承认政治的第三条道路,走一条空间的“无中心”道路,在空间关系上倡导自我与他人的利益同时实现,追求空间正义的利他性和非排斥,将每个自我都放置到全球共同体之中,每个人都通过追求个人与他人的自我实现达到全球的公平与正义。同时,对社会主义空间正义的研究需要放在全球化与信息化的背景下,最后回归到本土,才能得以科学地理解。要更直接和详尽地用本土化方式表达何为以人民为中心的空间正义,承认差异重建认同,使多元治理主体在平等和承认差异的基础上运转,构建非控制导向的社会秩序,让对幸福的追求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成为人民的自觉,进而发挥行为规范功能,使人们在平等、协商、公平的环境中实现自我和发展自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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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陈  忠.空间生产、发展伦理与当代社会理论的基础创新[J].学习与探索,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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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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