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立法中的信息工具
2019-05-13应飞虎
现代法学 2019年2期
摘 要:“信息”作为日常用语和学术用语目前被广泛使用,但其时间并不长。自1993年始,“信息”一词零星出现于法律文本,20年后才普遍、大规模地进入法律文本中。相对于其他规制工具,信息工具的功能优势极其明显,因此近几年在我国各类立法中被较多采用。由于缺乏充分的理论支持,对消费及消费者保护中多主体间的信息关系未能系统认知,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大修改没有全面考量并运用信息工具,导致消费者评价、适当性、消费教育等多个重要制度有所缺失。由于理论认知的不充分,经营者信息提供义务等多个信息工具制度在设计中出现不当,这都需要通过立法对制度予以确立和完善。
关键词:信息;信息不对称;信息工具;消费者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9.02.09
在众多规制工具中,信息工具对问题的解决有着极其明显的功能优势,因而受到立法者和学术界的青睐和关注。近年来我国学界对消费者保护中信息工具的研究开始增多,其对消费者保护立法的指导作用也较为显然,但总体而论,基于多个主体、多种维度从信息视角对消费者保护进行全方位审视和研究的成果还是不足。消费者交易和消费者保护中存在哪些信息关系?哪些非信息问题可经由信息工具得到解决?如何综合运用信息工具以较为有效地解决交易和消费者保护中的问题?这都值得研究。虽然在信息工具的运用上,2013年《消法》比1993年《消法》 ①
有很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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