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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可行性分析

2019-05-13孟宇,刘莹

青年时代 2019年7期
关键词:企业破产优势问题

孟宇,刘莹

摘 要: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其中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等表述引发广泛关注。目前,学界对于我国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是否成熟仍有争议,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全球一体化、个人商主体化的发展以及由于制度不完善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都对我国个人破产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

关键词:个人破产;企业破产;问题;优势

一、什么是个人破产

个人破产,也称自然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对负债自然人宣告破产,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并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制度安排。

不同国家由于历史发展与现实需要不同,在对破产法立法时对于自然人是否具有破产能力采取不同的态度,当前世界各国关于破产法立法主要采用以下三种立法体例:第一,商人破产主义,这些国家的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事活动的主体。第二,一般破产主义,即指不论是自然人还是商人,只要出现债务履行不能,均承认其破产能力。第三,折中破产主义。无论是商人还是自然人都具有破产能力,但是在破产处理的程序上加以区分开来,自然人适用破产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破产程序,商人适用破产法规定的商人的破产程序。

以上立法体例中大多数国家采用一般破产主义作为本国在破产法立法中的准则,少部分国家采用商人破产主义和这种破产主义的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来看,我国适用的是商人破产主义。

二、当前制度不完善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自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颁布以来学界就议论不断,有学者称我国现行的的破产法仅是“半部”破产法,此话虽是戏称但也不无道理。虽然我们不承认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地位,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又需要类似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替代制度来弥补个人破产制度缺位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实践表明我国现行的个人破产替代性制度均不能从根本上取代个人破产制度。例如:我国的民事执行制度,即使采取由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等积极措施,仍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现实中一些执法者不当执法带来的不良后果也使得民事执行制度本身蜚声不断。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制度也未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前我国仍以现金消费为主,且往往被申请人想方设法转移财产,这给法院的监督和执行带来了极大困扰。

在我国越来越多的自然人及合伙参与到市场经济来并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由于市场因素的不确定性以及个人经营能力的大小不同出现经营不善乃至破产都是正常现象。由于我国采用商人破产主义原则,这些群体一旦发生经营不善破产等事由时,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追讨债务。实践中许多案件的债务人早已身无分文,所负债务也无力还清,法院判决根本得不到执行。另外市场是一个环环相扣的有机体,自然人无法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很有可能引发债务的连锁反应,这将给经济的运行和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当前关于自然人债权债务矛盾问题相当突出,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又无法对此给予很好的解决方案,债权人为了各自的利益必然会对债务人采取行动,以求挽回自己的损失,在这一过程中不排除一些债权人采用非法手段讨要债务,由此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定将影响社会的稳定。另外由于破产案件可能涉及众多债权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很难实现所有债权人同步诉请债务履行。在这种情况下相较于同一顺位的其他债权人诉请在先的债权人有可能优先得到清偿,这样就违背了同一顺位债权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从而不利于社会公平。

三、中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一)市场经济发展下现实的需要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和市场经济往纵深发展,我国逐步进入全民皆商的时代,在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同时,风险和挑战也随之而来,这就需要法律来对个人商行为进行规范。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多数债权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参与分配挽回损失。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参与分配的主体只能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这样对于一些未能及时获知社会信息或者受仲裁程序拖延的债权人只能自行承担损失。而个人破产制度就能完美的避开这些缺陷,不仅为债权人提供保护,同时也保障了债务人自身合法权利。

(二)有助于实现平等市场主體的良性竞争

时至今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市场经济调节机制。市场经济是平等主体在规则保护下自由运行的经济,其运行离不开健全公平的法制环境,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平等的市场主体才能参与其中,在经营中实现良性竞争。法律应当为陷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创设平等的淘汰机遇,这不但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给相关债务人一个从头再来的机会,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一方面是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同时执行困难导致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受损,另一方面债务人负债累累,社会稳定受到极大挑战。完善破产制度,承认自然人破产能力,让平等的市场主体通过合理规范的破产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实现优胜劣汰。

(三)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我们己经培养了大批拥有现代法学理念的法律人才,许多专家学者在破产法律制度中颇有建树,有关破产法律制度的论述与著作层出不穷,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通过专家学者的努力无论是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论奠基、立法过程中的篇章结构的设计、立法内容上的科学合理性还是日后制度运行中面临的问题上都能一一解决。从破产制度的起源上看,自然人破产制度早于法人破产制度出现,而且自然人破产制度与法人破产制度在基本原理上具有很多相通的地方,一些实体或者程序上的规范可以作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立法的蓝本和基础。与此同时,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虽然未承认自然人破产制度,但是诸如民事执行制度、限制高消费制度等已经在一定程度为个人破产制度铺平了道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案件在法院受案数量中的占比也逐年上涨,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处理企业破产案件也积累了大量经验,这些经验可以为日后建立的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充分的借鉴,也能让个人破产制度在实际的运行中少走弯路。

(四)完善立法,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

纵观破产法的发展历史,破产制度滥觞与中世纪意大利北方商业城市的自然人破产,之后发展到公司破产,并且在公司破产领域发挥了巨大作用。自然人破产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交相辉映共同为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当前世界各国在进行破产法立法时都把自然人破产制度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很多发达国家,企业破产案件占少数,自然人破产案件占全部破产案件的一半以上,并有逐年上涨的趋势。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在一些民事领域我们存在无法真正有效解决的问题,比如当债务人陷入无法负担的债务时,民事执行成为一纸空文,债权人的权益无法保障,债务人也将陷入万劫不复之地。完善破产法立法,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化、合理化,同时也为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提供更好的辅助作用。

(五)是扩大开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国际经济交往更加密切。特别是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后,中国正主导建立“路上丝绸之路”“海上丝绸之路”两大经济带,扩大中国的开放力度,在这种形势下中国与世界各国经济贸易交往势必更加频繁,贸易摩擦也定会接踵而来,为解决相关问题我们必须考虑到如何更好地实现我国法律制度的域外效力及以及处理好对外国法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表现在破产法领域就需要我们结合本国国情同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作出变革,否则一旦在中国与外国的贸易交往中出现破产事由,在相关问题的解决上必然会发生很多的矛盾冲突,这不利于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发展。当前已有地区统一破产法出现,关于订立国际统一破产法的计划也由相关国际组织提出规划,所以无论是从本国市场经济发展还是扩大开放与国际接轨上来看,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必须尽快提上日程。

四、结语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还是从我国当前所具备的客观条件来说我国都具备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物质基础和环境条件。诚然关于否定当前中国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声音也此起彼伏,论述也不是全无道理。但是发展才是硬道理,我们应当坚信有赖于诸多法律制度的配套协调以及人們观念的不断更新,在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划的指引下,在总结已有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一定能构建起起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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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秦德镇.关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商榷[J].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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