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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背景下大数据个人征信体系构建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9-05-13何剑波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区块节点

何剑波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20世纪末,我国逐渐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的传统征信体系,传统征信体系存在个人征信覆盖率低、信息来源单一等问题,不能满足高速成长的消费信贷市场对个人征信的需求[1]。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各个互联网企业利用自身业务收集、加工用户个人数据,构建个人征信数据库。然而,基于大数据的个人征信体系仍存在着信息共享程度不高、个人隐私保护不力、个人征信机构缺乏独立性等问题,导致央行迟迟未发放个人征信牌照,大数据个人征信发展缓慢。区块链技术的普及为大数据个人征信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其分布式存储、点对点传输、加密算法等技术特点恰好解决当前征信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共识机制促进征信信息的共享、加密算法提高了个人征信数据的安全保护、点对点传输降低了征信信息的流通成本。区块链技术与大数据征信的结合是区块链技术完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重要应用,为区块链技术服务于实体经济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是,区块链作为新兴技术,一方面缺乏相关立法规制。另一方面,当前金融市场中打着区块链名义的炒作盛行,政府出台了严厉的监管政策,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同时却延缓了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区块链于大数据个人征信领域应用的落地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一、区块链技术概述

(一)区块链的工作原理

随着加密算法、P2P网络技术、共识机制等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区块链技术应运而生。所谓区块链,本质上是指一个分布式的数据库,其数据结构是由包含交易信息的区块按照从远到近的顺序(时间顺序)有序链接起来。对每个区块头通过哈希加密算法生成一个哈希值对应于相应区块,而每个区块都可以通过其区块头的父区块哈希值追溯至上一个区块[2]。故在区块链中所有数据都是相互关联,有据可循的。在区块链技术的具体应用中,一个哈希值可以对应一笔交易、一项权益证明、一个事实等等。从而将区块中存储的数据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其非中心化的数据结构、交互机制和计算模式,为平行社会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数据基础和信用基础[3]。

(二)区块链的特点

1.不可篡改性。由于每一个区块的区块头都包含着上一个区块的哈希值①哈希值是基于哈希函数从一个给定的数据计算出来的数值,区块链中的哈希值可唯一且精准地标识一个区块。字段,故最新区块的哈希值也受到上一区块哈希值字段的影响。任何一个区块哈希值的改变都将导致其子区块、孙区块的哈希值改变。一旦一个区块有很多代以后,这种瀑布效应将保证该区块不会被改变,除非强制重新计算该区块所有后续区块,但此种重新计算需要巨大的计算量,所以一个长区块链的存在可以让区块链的历史不可改变[4]。此外,区块链所采用时间戳技术的应用要求将每一个数据计入区块时都必须计入该数据发生的时间作为区块数据的存在性证明,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区块中数据的不可篡改。区块链不可篡改的特性恰好满足了征信业中对征信数据真实性的要求。

2.非中心化。区块链上数据的记录、保存、维护等都是基于分布式系统结构,每一个节点地位平等,都拥有所有区块的完整数据,不存在任何中心化的特殊节点,参与的节点都是动态的并以点对点的方式互联互通。

3.匿名性。区块链技术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密码学技术的发展,密码学中的零知识证明(Zero-Knowledge Proof)原理证明了在个人征信过程中证明者既能充分证明自己是某种权益的合法拥有者,又不会把有关信息泄露出去②零知识证明是指证明者能够在不向验证者提供任何有用的信息的情况下,使验证者相信某个论断是正确的。。各个节点之间通过算法背书而无需相互信任,故也可以匿名参与。

(三)区块链的分类

根据区块链网络中心化程度的不同,分化为公有链、行业链(联盟链)和私有链。不同的应用场景所需构筑的区块链网络也有所不同。在公有链中,所有节点都可以加入区块链网络,查询区块上的所有数据。如比特币就是基于公有链运行。在私有链中,只有特定的节点才能加入区块链网络,内部各个节点的记账权由特定的节点控制或分配[5]。联盟链一般是多中心的,各个节点权限往往不同,部分节点拥有记账权,部分节点间不参与记账但可以通过开放式API进行限定查询。

二、大数据个人征信市场区块链化应用探索

(一)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依托持牌金融机构的信贷交易业务作为征信数据来源的传统征信模式受到巨大的挑战,以天猫、京东、网易考拉等电商平台产生的互联网数据为征信数据来源的大数据征信模式正在快速发展。2013年开始实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在我国征信体系中的核心地位。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6],明确指出要在2020年之前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涉及领域包括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在此政策背景下,传统个人征信模式所能提供的个人征信数据支持不足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对个人征信的需求。201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然而在个人征信市场,8家企业为追求依托互联网的所谓业务闭环,分割市场信息,信息覆盖范围受限,未形成信息共享的市场环境;8家公司业务上和公司治理结构上不具备第三方征信的独立性;8家机构对征信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了解不够,存在征信信息滥用、误用的情形[7]。2018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设立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标志着第一块个人征信牌照正式发出,该公司股东分别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持股36%)和上述8家机构(分别持股8%)[8]。百行征信的设立标志着大数据个人信用体系雏形已经形成。

(二)当前市场大数据个人征信市场痛点分析

1.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的业务流程不规范威胁个人隐私安全。以芝麻信用、腾讯征信为代表的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的征信数据来源往往内容繁多,如芝麻信用关联企业天猫超市,一笔交易所产生的数据包括买卖合同的履行数据、信贷消费记录、买卖双方地理位置数据等。大数据技术在征信中的应用需要个体公开更多的隐私数据,隐私保护也相应成为大数据征信的难点[9]。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下文简称为“条例”),征信机构仅仅可对信用信息采取相关征信操作,但《条例》对“信用信息”这一概念没有作出明确的范围界定。将上述所有信息纳入考察维度将导致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边界进一步模糊[10]。互联网征信机构为了追求效率对征信规则没有给予充分重视,对隐私条款未尽到提醒注意义务,甚至采用拒绝提供服务来逼迫消费者让渡个人信息使用权。故如何做到个人征信和个人隐私保护之间保持平衡,是大数据征信背景下征信机构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2.个人征信机构独立性原则与我国征信市场格局相矛盾。坚持独立第三方征信,有效防范征信活动中的利益冲突,是国际公认的征信准则[11]。《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所提到的8个征信试点在《通知》发布两年后仍未取得个人征信牌照,其中原因就包括8家机构在业务上和公司治理结构上不具备第三方征信的独立性,存在利益冲突[12]。在理想征信关系下,征信机构应当独立于征信对象和信息使用者,而我国当前征信市场中的部分征信试点机构的母公司既拥有征信数据源同时又涉及信贷业务,此种情况下对征信机构能否保证业务上的独立性存疑。此外,独立的第三方征信机构需要足够的征信数据支持、股东的资本支持,如今我国个人征信行业依托互联网的发展,大数据个人征信信息主要来源于大型互联网集团对于其集团生态链上数据的整合[13]。独立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很难在此种市场环境中生存下来。

3.征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受限,征信数据流通性弱。征信机构的存在价值在于通过建立信息数据库对民事主体的偿债能力做出客观评价,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营造秩序良好的金融环境。规模效应是征信的行业特点,征信信息数据库越大,越能减少借贷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性。故形成一个信息共享度高,信息覆盖面广,流通性强的征信体系是我国个人征信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什么我国征信市场目前无法形成信息共享的行业格局?一方面,在我国当前征信市场中,各家征信试点追求互联网业务闭环,分割市场信息,形成数据孤岛,导致整个征信系统不能发挥规模效应。另一方面,根据《条例》规定,信息使用者必须遵循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信息,向第三方提供信息需征得信息主体同意。那么各家征信试点之间信息共享是否需要向第三方提供,是否需要征得信息主体同意,若需要,如何明确履行提醒告知义务,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毫无规制的信息共享不利于行业监管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三)基于区块链技术之联盟链对大数据个人征信体系的优化

区块链网络提供了一个分布式数据库,根据中心化程度不同分为私有链、联盟链、公有链。联盟链是介于公有链和私有链之间的区块链技术,在特定的行业或群体中,通过构建联盟链并在内部指定记账节点,所有区块的产生由指定节点按事先设定的共识机制共同决定,其他第三方可以通过该区块链开放的API进行限定查询[14]。相较于完全去中心化的公有链,联盟链的部分去中心化的特点使它能更好地和目前金融市场相切合。征信旨在解决金融市场中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属于金融基础设施领域。百行征信的成立,标志着“信联”形式上的成立,意在促进互联网征信平台之间形成信息共享的产业格局,使得有效数据积累下来发挥征信信息的规模效应。故可以以各征信平台为主要节点,构建一条征信行业的联盟链。一方面,联盟链将从技术上激励各征信平台参与数据共享。以目前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为例,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8家征信机构分别持有百行征信有限公司8%的股份,联盟链中的节点往往有对应的实体机构,8家征信机构充当征信行业联盟链中的具有记账权的节点,通过区块链广播共享自身信息的同时有条件地获得整个联盟链征信系统的数据。由于区块链具有不可篡改的特点,征信信息一旦上链就几乎不可能被篡改。各征信机构之间还可以通过加密形式存储并共享客户在本机构的信用状况,实现信息共享的同时保证了核心数据不被泄露[15]。区块链技术与零知识证明的结合可实现确保用户隐私的同时完成信用认证。另一方面,征信行业的稳步发展除了要做到信息共享,同时也涉及公民隐私保护、金融市场稳定等方面,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故征信市场离不开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政府在征信体系建设中应发挥积极的启动作用[16]。《条例》第四条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征信业监督管理机构。此外,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中持有36%的股份,表明目前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也伴随着行业监管。联盟链和公有链的区别之一在于可以对不同的节点设置不同的权限,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可以以节点的形式对整个区块链征信系统实施监管,区块的生效必须经过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签署方能生效。联盟链特有的准入机制是指新加入的节点需要各个有一定投票权的节点投票确定是否能加入,此机制也保证了监管部门和先前进入征信平台对新晋节点间的筛选权力,既有利于征信数据库信息的完善,也有助于互联网征信市场的稳步发展。

(四)基于公有链技术对大数据个人征信发展的进一步思考

由于我国征信行业起步较晚,在初期的征信业务中以人民银行为核心的公共征信占据主导地位。随着大数据征信的发展,各大互联网巨头具有信息收集的业务优势,在征信市场中处于垄断地位。无论是传统征信体系,还是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征信体系,其本质上都是中心化的机构拥有主导权。区块链的核心目标就是尽可能消除中心化体系中产生的问题,实现真正的点对点交易。此外,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导致个人数据爆炸式增长,当前社会能体现个人信用的数据不仅局限于传统征信业中的信贷记录、法院裁判、公共服务缴费等信息。个人数据是当前社会环境下能在有效交易中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工具,最大程度地利用个人数据将促进社会财富的有效利用,交易市场繁荣发展。公有链技术能实现让各个领域的数据都可以非常自由、相互信任、极度高效地共享交换,让数据逐渐远离垄断,信息不再有孤岛[17]。区块链和大数据的结合将对目前征信体系带来巨大利好,但同时也对现有征信制度和监管政策带来了巨大冲击。

1.建立基于公有链的去中心化征信数据交易平台。2016年12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指出“支持第三方大数据服务,鼓励企业探索数据采集、数据清洗、数据交换等新商业模式”,明确了数据交易所的业务开展模式[18]。此种通过数据交易的形式促进行业信息共享,减少“信息孤岛”的形成十分契合征信行业当前发展需求,征信数据通过交易形式流通更能激励各征信机构共享征信信息。由于区块链技术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当前市场上的数据交易平台以中心化为主,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中关村树海大数据交易平台等。笔者认为,结合征信业的行业特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的数据交易平台更利于征信信息稳定、高效的共享。公信宝数据交易所是基于公信链(GXChain)开发的去中心化数据交易平台,相比于中心化的数据交易平台,以公信宝数据交易所为代表的去中心化交易平台更契合征信业的行业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表1 去中心化数据交易平台与中心化交易平台在征信共享中的对比

(1)隐私保护方面。征信数据的交易旨在形成数据共享的行业格局,与传统征信相比,大数据征信的个人数据来源更为广泛,包含金融属性和非金融属性的征信数据,其中不乏个人隐私数据。中心化的数据交易平台往往会将发生的每一笔数据交易内容缓存在中心平台之中,系统漏洞、内部员工盗窃、公司滥用等因素都可能导致涉及个人隐私数据的泄露。而公信宝数据交易平台基于区块链技术为数据交易双方建立点对点交易的智能合约,数据传输过程采用非对称加密方式进行,平台本身无法缓存数据,技术上保障了征信数据安全。

(2)激励共享机制方面。征信信息需要通过尽可能多的流通共享形成规模效应以期减少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最大程度的促进征信信息交易是征信数据平台的目标。在传统中心化数据交易平台中,开放共享的壁垒体现在企业之间,多是存在竞争关系,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开放程度并不是很高[19]。相比之下,区块链技术在激励信息流通方面有着先天的优势。以杭州公信宝去中心化数据交易平台为例,其采用POCS(Proof of Credit Share)共识机制,即信用贡献证明机制,一方信息共享越多,就能以越低成本获取所需数据[20],有效激励各方参与数据共享。

(3)征信数据溯源方面。征信数据可溯源对于大户局征信行业发展有重要意义。一方面,相较于传统征信数据以银行借贷为核心,而大数据征信数据采集主要来源于互联网,其权威性和真实性有待考证。故在大数据征信行业中,征信信息数据的流通必须做到可追溯、可异议、可纠正。区块链本质上是一个分布式数据库,可以记录链上信息的每一次流通交易,保证征信数据在链上不被篡改,即使征信数据在上链之前已经被篡改,也能确定作假信息的责任人,将责任人违法违章行为通过智能合约广播到公信链上每一个节点,做出处罚决定。另一方面,大数据个人征信一般是通过个人征信数据反映了个人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因此需要征信数据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以便科学正确的反映一方信用。如《条例》中关于个人不良信息时效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反映对征信数据时效性的要求。在中心化的数据交易平台中可能存在数据时效作假或未提示数据时效的问题,造成征信机构生产出失准的征信产品。而基于公信链的去中心化数据交易所往往结合区块链技术和时间戳技术,对链上的征信数据上链时间做出证明,从而一定程度上保证征信数据的新鲜度。

2.基于公有链实现个人点对点征信。传统的个人征信是指由征信机构把银行、社会产生的个人信用信息依法汇集、加工、储存,形成信用集合,该信用记录将作为银行和社会(被贷款人)系统了解个人信用的工具[21]。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个人数据维度不断扩大,个人信用信息的应用场景不应只局限于传统的借贷业务,租房、招聘、交易等都需要个人信用的认证。其中部分场景的信用证明若有征信机构作为平台提供信用证明将造成社会活动成本过高等问题,故现代意义上的征信业务完全可以通过点对点的形式开展。公信宝项目组基于公信链建立了布洛克城③布洛克城是基于公信链建立的信用虚拟城,通过用户上传的个人数据建立一个公开的社会信用账本。,即将个人的信用的社会行为都记录在公开的账本上。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之前通过互相授权获得对方公信链上的个人信用信息,以此验证交易者是否诚实可靠,真正做到信用认证的去中介化。

此外,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数据所有权归属没有明确规定,学者吴晓灵认为在当今世界中,数据资源已经成为一种财产,明晰产权是建立数据流通规则和秩序的前提条件,大数据应用不能以牺牲个人数据财产权为代价[22]。征信机构采集用户个人信息仅仅起到告知义务,未进行利润分配,是否侵犯了用户对个人信息的收益权还有待考证。在布洛克城中,用户对个人信息拥有绝对控制权,在需要用到征信信息时可以通过公信链点对点传输至相关机构,而其他机构单方面需要用到用户个人征信信息时需要获得用户的电子签名认证并支付相应的公信币,保证用户个人数据的财产权。

三、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大数据个人征信的法律困境

(一)现行征信法律体系滞后于征信技术的发展

我国征信行业起步较晚,相应的法律体系建设也较为滞后。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随后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出台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监管核心,以银行借贷为主要业务的中心化征信体系,明确了监管对象、监管主体、监管责任等方面内容。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征信的内容、技术手段、数据特征和分析判断的评估方式、评估模型、主要内容与方向甚至主要结论都会发生根本改变[23]。一方面,如随着个人征信市场对互联网企业的开发意味着监管对象、监管范围的扩大,个人征信数据维度扩大也对敏感信息的脱敏标准提出更高要求。而区块链技术和大数据的结合所形成的“弱中心化”征信体系与中心化的征信监管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例如,当前基于互联网收集用户征信信息的征信机构属于网络运营者,根据《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网络运营者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负有安全保护义务,但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征信系统属于自动运行的代码,个人信息由用户自主上传,通过区块链加密网络传输,不存在特定机构负责征信信息的安全保护,此时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是程序开发方还是涉及征信信息传递的相关节点方有待商榷。另一方面,根据《网络安全法》和《条例》相关条文规定,征信系统上的征信信息应当正确反映被征信人信用状况,当存储征信系统的上信息有纰漏或有关被征信人的不良信息超过一定年限之后应及时更正或删除。这与区块链技术链上信息不可篡改或删除的特性相冲突,故在区块链征信背景下如何保证被征信人相应的社会权力需要通过立法明确。此外,当前施行的《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不足以涵盖区块链技术指导下大数据个人征信业的安全标准,如何建立全新的区块链、大数据应用下征信体系的技术标准,保证征信业务安全高效的开展是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征信业的前提。

(二)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

1.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不明确导致主体财产权益无法律依据。区块链技术与个人征信的结合,涉及到代币发行的问题,代币系统是区块链中很重要部分,在公有链以及部分联盟链中,代币的发行和流通能有效激励各节点参与进来,在征信业中即激励各方共享个人征信信息。各个节点(包括征信机构或个人)通过共享征信信息可以获得一定的虚拟币,该虚拟币虽然不具有货币属性,但仍具有财产价值。这意味着个人信息具备财产权属性是区块链应用于个人征信的重要前提。但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问题在学理上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围绕个人信息是否具有财产权属性展开。其中学者刘德良提出,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故而都应该受到财产权的保护;对个人信息进行确权应该根据其体现的价值而定,当其维护主体人格利益时,应该给予其人格权的保护;当其维护主体财产利益时,就应该给予其财产权保护[24]。学者王玉林认为,随着大数据时代到来,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体现得愈加明显,仅依靠人格权法已不能完全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25]。立法实践中,新修订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对个人信息是否具有财产权属性未做明确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文都以人格权保护为出发点,未强调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在商事实践中,个人信息控制人(包括银行、互联网平台等)对受其控制的、经过清洗脱敏的数据可用于交易获得财产性利益,如芝麻信用所产生的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息控制人利用用户个人信息产品获得的利益是否需要与个人信息所有者分享,个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享有财产性利益,如何保护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收益权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

2.个人信息保护缺乏专门立法。个人征信行业的业务核心是个人信息,尤其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应用场景变多,信息来源维度提高。这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征信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过于笼统,国家也未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在征信业快速发展,不断与新兴技术融合的时代,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有利于促进征信行业健康发展。以欧美为例,美国拥有完善的征信法律规制和法律框架,在征信过程中着重保护个人隐私权。欧盟实施的《欧盟数据保护法》、《隐私法令》专门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26]。我国征信行业起步较晚,如今面临着新的发展方向,有必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

(三)数字化个人征信信息资产本身存在法律风险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比特币定性为“虚拟商品”[27],承认数字货币财产价值的同时严禁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随着征信系统的区块链化,个人征信信息需要通过支付相应数字货币的方式获得,以此促进个人征信信息的共享流通,此种数字货币是实体世界中个人信息在区块链上的一种映射。基于区块链开发的征信系统所发行流通的数字货币本质与比特币在现有政策语境下都属“虚拟商品”,需要通过便捷流通方能体现其财产价值。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个单位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叫停了国内所有虚拟货币交易所[28],故当前数字货币的流通程度十分有限,作为个人信息资产数字载体的数字货币如何实现财产价值还有待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对此学者杨东指出,目前区块链的金融资产交易主要是在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中应用,但未来数字化金融资产交易是不可能完全割裂、分离的,故建立数字化金融资产在区块链上的交易所是不可避免的问题[29]。如何保障数字化个人信息资产的财产属性的同时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监管规制的要求是今后立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新出台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框架,期待后续立法会对涉及数字化资产的法律关系有更明确的法律定位。

区块链技术契合大数据个人征信的要求,有助于促进信息共享,消除信息孤岛,保障征信数据安全。征信业属于金融基础设施范畴,本质上具有准公共服务的性质,然而区块链技术正处于发展初期,适度的监管有利于区块链化的大数据征信业健康发展。一方面,通过将现有金融监管制度与监管科技相结合,缓解新兴技术带来的行业监管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引入“沙盒监管”制度,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大数据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测试,发现漏洞之后予以改进,同时为现行的监管体系的改变打下实践基础。未来随着区块链技术进一步发展,区块链应用大面积地落地,相应的立法也将逐渐完善,届时大数据与区块链技术可以更好地与征信业相融合,满足个人征信市场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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