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投保货运险法律问题研究
2019-05-13李伟群沈志康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保险 2019年4期
李伟群 沈志康 华东政法大学

因承运人错投货运险所产生的理赔纠纷,一直是物流保险领域的疑难问题。本文认为,无论是要求保险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依照责任保险的规定进行赔付,在理论上都有充分的依据,因此,可以通过赋予承运人选择权的方式,来解决这一纠纷。同时,保险人也应当有效完善物流责任保险条款,引导承运人正确投保,以便从源头上减少“险种错配”的现象,化解争议。
一、问题的提出
李伟群,华东政法大学保险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沈志康,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当前,随着国内电子商务的崛起与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我国对物流服务的需求呈井喷式增长。物流产业规模逐年扩大,且经营方式正从第一、第二方物流服务向第三方物流服务转变。现代第三方物流服务涉及仓储、海陆空运输等多种环节,蕴含较多风险。为有效对抗此类风险,保证经营收益,物流保险便成为了物流业必不可少的风险控制工具(黎宇彬,《物流保险发展分析》,载于《中国储运》2006年第6期第98—99页)。
物流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流保险囊括了物流过程当中涉及的全部保险,既包括货运险又包括责任险。狭义的物流保险仅指物流责任保险。货物运输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货方,而物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物流企业。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是货物本身,物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承运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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