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推行的现行障碍及法律需求
2019-05-13熊雪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上海保险 2019年4期
熊雪雨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李华友等,2008)。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环责险产品,但市场规模一直很小,发展受限,陷于停滞(郭莲丽等,2012)。直至2007年12月4日,在政府层面,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年升格为环境保护部,现为国家生态环境部,下同)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同)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以下简称“2007年指导意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才开始受到政府的关注并由政府主导推行。2013年1月21日,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再次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以下简称“2013年指导意见”),规定在特定领域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分析上述文件发布的时间间隔可知,政府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较为谨慎,采取的是循序渐进、以点带面的方式,一方面希望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以期发挥其应有作用;另一方面又必须考虑市场反应而不能贸然推进。从实践情况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长期表现出一种“叫好不叫座”的局面(竺效,2015),市场发展缓慢。而在2017年6月7日,环保部再次联合保监会发布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资料来源于原保监会官网,访问日期:2018年4月17日),意图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予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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