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腺癌对重大疾病保险赔付的影响
2019-05-13潘煜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上海保险 2019年4期
关键词:案例
潘煜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污染加剧、工作压力增大,恶性疾病的发病率持续升高,重大疾病保险作为人寿保险市场上重要的保障型产品深受欢迎,年新业务销售量超过600万份,并有可能在未来3到4年进入新的市场爆发期(马绍东,2012)。本文通过对笔者所在公司既往重大疾病历史赔付数据的回顾性研究,揭示了“甲状腺癌”在重大疾病保险赔付中的重要地位,旨在探讨将“甲状腺癌”或“甲状腺微小癌”纳入重大疾病保险的赔付免责范围的合理性。
一、引言
现代重大疾病(dread disease)保险理念最早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南非。从定义上来说,是指当被保险人罹患保单列明的某一类严重疾病、或进行指定的大型手术、或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残疾失去工作或生活能力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其最大给付限额通常很高(肯尼斯·布莱克、哈罗德·斯基博,2009)。其宗旨就是一旦被保险人罹患对身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且医疗费用昂贵的疾病时,保险赔付将弥补因罹患重大疾病就医产生的费用或者因病丧失工作能力而导致的收入减少(赵小玲,2007)。
业界普遍认为,从产品设计和保险金给付方面,重疾险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危及生命,二是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三是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魏巧琴,2005)。
我国2007年出台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则规定,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必须包含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六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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