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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如何惩治侵犯儿童者

2019-05-09佚名

百家讲坛 2019年1期
关键词:乾隆四川小孩

佚名

在各类史料笔记中,儿童总是饱受侵害,而在法律不健全的古代,无论朝廷重臣的奏折还是圣主明君的批本,都很少有关于儿童安全方面的内容,尤其是儿童被侵害后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乾隆是个例外,他惩处屠幼者的手段堪称雷厉风行。

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山西发生了一起案件,有个和尚收了一个11岁的徒弟,名叫韩二娃,韩二娃年幼贪玩,经常遭到和尚的殴打。一天,和尚又殴打韩二娃,使其重伤死亡。山西巡抚和刑部拟判和尚斩监候(对判处死刑的罪犯不立即执行,而是监禁起来等候秋审、朝审),乾隆看了奏折十分恼火,直接让刑部将《大清律))的相关条款改为“凡僧人逞凶,谋、故惨杀十二岁以下幼孩者,拟斩立决”。

同样的事情不止一件。

乾隆五十年,四川又发生了一桩幼孩被杀的案件。大邑县某民妇与人私通,正好被一名八岁的小孩窥见,民妇害怕小孩出去乱说,起了杀人灭口之心,把那名小孩诓骗进房屋将他勒死……小孩的尸体被发现后,官府很快侦破了此案。四川总督按照大清律例将那个民妇判处斩监候,刑部等三法司复核后也同意了四川总督的判决意见,但报到乾隆那里,却撞了个大钉子。

乾隆看完奏折,認为一个八岁的孩子童稚无知,撞破丑事又不是他的错,那个民妇居然能对他下得去毒手,实在残忍至极,而刑部将这样的杀人凶手定为斩监候,简直就是纵容不法,于是下令将那个民妇立即处斩。此外,乾隆还补充说明,今后谋杀十岁以上幼孩者,可以考虑斩监候,而对十岁以下的孩子下毒手的,都直接斩立决,以儆效尤。

乾隆去世后,即位的嘉庆子承父业,继续致力于儿童保护事业。

嘉庆十四年(1809年),四川发生了一起谋杀幼孩的案件。南溪某县民见一个七岁小孩脖子上的银项圈很漂亮,估计值几个钱,就抢了过来,并将小孩拉到河边,摁在水中溺毙。案发后,四川巡抚判处那个县民斩立决,对此刑部没有异议,而嘉庆在终审环节,认为这个县民为了一个项圈,居然谋杀一个七岁的孩子,实属残忍,单单砍头还不够解恨,“应予以枭示,俾众共知儆惕”,并且下令刑部制定相关条例,以后如有谋杀十岁以下幼孩的,特别是涉及图财害命的,除了斩立决之外,一律枭首示众!

也许在有些人看来,斩首、绞刑、枭首示众都太过血腥和残忍,但是中国古代的司法原则是“镜律”,对刑事犯罪分子,以彼之道还施彼身,说白了就是杀人偿命。乾隆曾经明确指出:“今既不能道德齐礼,不得不道之以政,齐之以刑……使凶恶之人共知惩创,童稚亦多保全。”意思是,对那些作奸犯科的人,既然教育不好他们,就干脆把刑刀架在他们的脖子上,这样他们才不敢害孩子,才能保护更多的孩子。

值得一提的是,乾隆认为社会上发生诸多起针对儿童的案件,实在是自己的过失,并发出了“我君臣当引以为愧”的感慨。一代帝王能说出这样的话,实属不易。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任何时代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都势在必行。

编辑/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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