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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控制、“八项规定”与高管薪酬*——基于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实证研究

2019-04-24左爱玲

关键词:八项规定控制力所有制

马 胜 左爱玲 沈 飞

(成都大学 商学院, 四川 成都 610106)

一、引言

高管薪酬一直是学术界与实务界热议的问题,制定合理的、有效的管理层薪酬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曾一度出现的“天价薪酬”与“零薪酬”让外界瞠目结舌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高管薪酬的种种质疑。李紫薇(2015)通过上市公司的数据揭示了部分国企在利润负增长或亏损的情况下,高管依旧可以“旱涝保收”的怪象[1]。在反腐倡廉呼声日益高涨下,中共中央先后针对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薪酬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包括2009年9月16日国务院六部委联合发文的“限薪令”,规范国企高管货币薪酬和在职消费;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时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此项政策更为详细地从招待、宴请和生活待遇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可见中共中央已将国企高管的货币薪酬待遇与在职消费问题视为重点监督对象。时至今日,八项规定已实施超过5年,其对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高管薪酬的制约效果以及持续影响力究竟如何,需要进一步检验。

在反腐倡廉大力开展的同时,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也在加快步伐,国企渐渐从行政型治理转变为经济型治理。其意义在于“去行政化”的过程消除了国有企业的“诟病”, 推进了国企现代化制度的建设。然而,随着民间资本与外资资本的不断介入,国有股比例在一定程度上被稀释,意味着以往“一枝独秀”的公有制企业已逐渐变成“百花齐放”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体现的是政府治理国企的重要手段,从某种程度上讲,国有股比例代表了政府对企业的控制力度[2]。“政府控制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企业的治理活动,其中也包括对高管薪酬制定的影响,在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途径转变的过程中,研究政府控制力对高管薪酬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随着“国企混改”的快速推进,政府对国企控制力的变化是否将对高管薪酬产生影响?随着国有企业行政治理途径的转变,政府控制力的变动又是否影响了“八项规定”对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高管薪酬的制约作用?到底是增强还是削弱了政策作用?

二、文献综述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现代公司制企业典型的特征,设计合理完善的薪酬标准被认为是解决委托代理矛盾的有效办法[3]。关于高管薪酬的构成结构,2015年1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将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激励规定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大部分[4]。但该方案仅仅对高管显性激励部分作了规定,而藏在背后的隐性激励却未作出说明。杨蓉(2011)认为高管薪酬是由“货币性薪酬”和“控制权薪酬”组成[5]。其中货币性薪酬包括年薪与股权激励等,控制权薪酬则包括由权力带来的在职消费以及自我晋升的满足感。在职消费作为一种隐蔽的福利,让不少学者探讨其存在的意义与隐藏的“秘密”。2012年中国铁建8.37亿的业务招待费再次引起公众对在职消费的热议。高额的在职消费是否扮演着高管货币薪酬的另一替代者?夏冬林等(2014)发现国企高管货币薪酬与在职消费确实存在“负替代”的关系[6]。对于在职消费存在的意义,梅洁、葛扬(2016)从“效率观”与“代理观”的角度,说明了在职消费的双重性[7]。

陈冬华(2005)曾指出,面临货币薪酬的约束,在职消费往往是一个替代性选择[8]。Gul等(2011)通过研究发现,在职消费较高会侵占公司资源,并且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也会大打折扣[9]。因此,在衡量国企高管薪酬激励时,货币薪酬与在职消费是不可分离的两部分,只有梳理清楚账面上与账面下的激励,才能真正认识清楚国企的高管薪酬。

中共中央针对国企高管薪酬相继出台了一些重要政策,对相关政策实施效果的检验,学者们关于政策干预对高管薪酬的影响并没有达成一致结论。梅洁(2015)通过对“限薪令”与“八项规定”政策出台前后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的对比分析,发现两项政策均未有效降低高管的货币薪酬与在职消费[10]。2016年,梅洁等(2016)通过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再次检验“八项规定”政策的干预效果,证实了“八项规定”能有效遏制高管货币薪酬与在职消费的增长,也证明了政策干预的积极效果[11]。杨蓉(2016)从高管控制权的角度实证检验了“八项规定”不仅抑制了高管的在职消费,而且对异常在职消费有抑制作用[12]。叶康涛等(2016)考察了“八项规定”的实施效果,研究发现该政策实施后企业当期管理费用明显下降[13]。陈红等(2015)以“三公费用”为切入点检验了“八项规定”的实施效果,结果表明企业“三公费用”和管理费用在该政策约束下都显著减少[14]。方芳(2015)认为限薪政策是国企高管薪酬差距缩小的主要原因[15]。

综合上述文献发现,多数学者在研究高管薪酬时,仅仅停留在显性薪酬或者隐性薪酬上,而没有结合两者综合考量,“八项规定”已实施五年多时间,对于它的实施效果并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其次,国内外学者在研究高管薪酬影响因素时,大多考虑企业业绩、股权结构、管理者权利等这些内部因素,而分析诸如政府等外部因素对高管薪酬影响的文献还十分缺少。另外,随着国企深化改革的推进,研究政府控制力变动对政策干预效果的影响尚属空白。

三、研究假设

中共中央出台的“八项规定”明确要求厉行勤俭节约之风、严守廉洁之规,其中涉及“住房、车辆配备、宴请、会议安排、生活待遇”等规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高管的在职消费活动。诸如“办公室装潢、办公电脑、商务专车、高档宴席”等也正是高管在职消费的“重灾区”。政策执行的法律性、强制性对存在不合规在职消费的高管具有一定威慑作用,一旦违反政策的执行,高管将面临仕途的中断甚至法律的制裁。另外,“八项规定”的执行也受到外界公众与媒体的关注,他们的聚焦点已不单单是高管隐蔽的在职消费,还有可以直接从会计财务报表反映出的货币薪酬。在社会监督的高压下,高管的货币薪酬也会相应地有所“收敛”,一旦公众发现高管存在不合理的或“超乎想象”的薪酬时,企业或高管便会招来无数的质疑与讨伐,严重影响企业与高管的声誉。可见,“八项规定”对高管的货币薪酬以及在职消费有强效的约束作用。因此我们可以提出:

H1a:“八项规定”与高管货币薪酬呈负相关关系。

H1b:“八项规定”与高管在职消费呈负相关关系。

政府控制力通常指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力,大多数学者以产权形式来划分政府控制力的强弱,国有企业被认为存在较高的政府控制力,非国有企业被认为具有较低的政府控制力[16]。也有学者使用国有股比例定量的方式衡量政府的控制力。笔者认为,国有股比例更能精确判断政府控制力的强度,国有股比例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高管薪酬的激励。陈爽英、康小我(2005)在研究股权结构对高管薪酬影响时提出,国有股代表的是政府等产权主体,由于政府不直接分享投资带来的财富效应,而缺乏对经营者监督和评价的动力,在所有者虚位的情况下,高管人员自定薪酬、过度在职消费、寻租腐败的空间更大[17]。另一方面,国有股比例的高低通常与政治关联程度联系在一起,因为政府对企业的控制可以通过政治关联的高管来实现或者加强。“国企混改”进程中,高管人员行政级别逐渐被取消,但仍不能完全消除“行政化”的色彩,这些富有行政化色彩的高管往往不受企业业绩的制约。刘慧龙等(2010)研究发现高政治关联导致高管薪酬与业绩的敏感性降低[18]。这种现象造成高管有机会为其支付超过业绩报酬的薪酬,并且高管可以利用政府作为“挡箭牌”避免薪酬的下滑。另外,被政府委派的高管政治目的会更强,权利带给他们的隐性收益会比经济刺激更有效[19]。这也就意味着,政府控制力越强,企业高管被政府委托的比例就越高,因而获取的隐性收益会更大,低程度的政府控制力与“八项规定”对高管薪酬有一致的约束作用。

相反,随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行政化”的色彩在逐渐褪去,国企的高管已经不是“清一色”的政治官员,国有股比例也被逐渐稀释,国有企业的治理也从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转变。“八项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国有企业的高层管理者,随着国有股比例的下降,政府控制力的减弱,委派高管的比例下降,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八项规定”对高管的制约作用。因此,我们可以提出假设:

H2:政府控制力与高管薪酬(货币薪酬在职消费)呈正相关关系。

H3a:政府控制力减弱会增强“八项规定”对高管薪酬(货币薪酬在职消费)的抑制作用。

H3b:政府控制力减弱会削弱“八项规定”对高管薪酬(货币薪酬在职消费)的抑制作用。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2011—2016年A股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为研究样本,在样本选取过程中进行相关筛选:(1)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2)剔除ST、*ST、PT上市公司;(3)剔除财务数据及公司治理数据缺失的样本,最终得到4629个样本观测值。相关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和Wind数据库,部分数据经笔者手工收集计算。

(二)变量设计和说明

1.高管货币薪酬(Lncomp)

我们将高管薪酬分为货币薪酬和在职消费两部分。我们采用通常的做法,选取企业高管前三名货币薪酬总额的对数作为代理变量。关于在职消费(Perk)的衡量,不同学者有不同的方法。权小锋等(2010)选择用企业管理费用扣除法来衡量在职消费[20]。陈冬华等(2010)的“八项费用”法是将企业管理费用进行了详细划分,具体分为:办公费、差旅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出国培训费、董事会费、小车费、会议费等[21]。而这些项目正是“八项规定”所监管的区域,是检验“八项规定”成效的择优之选,又鉴于“八项规定”重点针对国企的“三公费用”,所以在学者陈冬华定义的“八项费用”的基础上进行了微调,重点观测业务招待费、出国培训费、办公费、差旅费、小车费、会议费这“六大公费”,通过查阅年报附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进行手工收集,并取“六大公费”总额的对数作为在职消费的代理变量。

2.政府控制力(SOP)

有学者以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程度来描述政府控制力的强弱,白云霞等(2008)以企业冗余雇员来表示政府的干预[22]。有文献以企业有政治关联的高管的数量来衡量政府控制力,也有文献细分了企业的产权性质来判断政府控制力[23]。本文所研究的主要是政府控制力的变动对高管薪酬的影响,所以从定性的角度并不能体现其变动的过程,而国有股是政府对企业控制的另一种体现形式,所以笔者以国有股比例来精确衡量政府控制力的大小。

3.控制变量

本文借鉴了辛清泉(2009)、谭伟强(2009)[24]以及唐松(2014)[25]等的研究方法,选择以下变量加以控制:公司规模、企业绩效、财务杠杆、股权制衡度、成长能力、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地区、行业、年份(如表1)。

表1 变量设计与说明

(三)研究模型

1.研究假设H1:“八项规定”与高管薪酬(货币薪酬、在职消费)的关系,建立模型(1):

Lncomp/Perk=β0+β1Policy+β2Size+β3ROA+β4LEV+β5Z+β6Growth+β7Boardsize+β8Indep+β9Audi+β10Comcom+β11Pe+β12ZND+β13Year+ε

2.研究假设H2:政府控制力与高管薪酬(货币薪酬、在职消费)的关系,建立模型(2):

Lncomp/Perk=β0+β1Sop+β2Size+β3ROA+β4LEV+β5Z+β6Growth+β7Boardsize+β8Indep+β9Audi+β10Comcom+β11Pe+β12ZND+β13Year+ε

3.为了验证假设H3,在模型(2)中引入政府控制力与“八项规定”的交互项(为消除交互项多重共线性问题,对其实施了“去中心化处理”),建立模型(3):

Lncomp/Perk=β0+β1Policy+β2Sop+β3Policy×Sop+β4Size+β5ROA+β6LEV+β7Z+β8Growth+β9Boardsize+β10Indep+β11Audi+β12Comcom+β13Pe+β14ZND+β15Year+ε

五、实证研究

(一)描述性分析

表2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从全样本来分析,前三名高管货币薪酬(Lncomp)的标准差为0.697,说明我国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高管货币薪酬的差距仍旧很大,其中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17.454,也再次表明“天价薪酬”与“零薪酬”的现象是存在的,合理的高管薪酬设计机制需要进一步改进。高管的在职消费平均值19.169,高于了高管的货币薪酬平均值14.229,初步表明了高管更倾向于追求隐性的福利,而这些奢侈的在职消费也正是部分高管腐败的“诱饵”,由此看来,“八项规定”等政策的出台是势在必行的。从全样本国有股比例来看,其平均值达到了39.5%,表明了国有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道路上仍然存在政府“一股独大”的现象,相对于国企混改前,政府控制力有减弱趋势,但“行政化色彩”短时期并未完全褪去。在统计数据中企业的成长能力标准差尤为突出,达到了2 635.35,说明了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之间能力差异悬殊,从侧面也反映出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良莠不齐的现象确实存在。

表2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3报告了主要变量的相关性分析结果。从总体来看,各变量pearson系数绝对值均低于0.8,且主要解释变量的pearson系数绝对值均低于0.5,说明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其中Policy与Perk呈负相关关系,表明“八项规定”对高管在职消费有抑制作用,这与假设H1b预期相符。Policy与Lncomp呈正相关关系,表明实施“八项规定”后,高管的货币薪酬依旧增长,与假设H1a预期相反,需要进一步回归验证。Sop与Lncomp、Perk均呈正相关关系,这与假设H2符合。ROA与Lncomp、Perk相关系数分别为0.1455和0.0634,说明企业资产收益率越高,高管的货币薪酬与在职消费也会增加。Z与Lncomp、Perk均呈负相关关系,说明企业的股权制衡度越高,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高管薪酬的增长。

表3 主要变量相关性分析表

(二)回归分析

表4为全样本的OLS回归结果,由回归结果(1)和回归结果(2)可以看出,“八项规定”与高管货币薪酬在1%的统计水平上呈显著正相关关系,与未实施“八项规定”的年份相比,2013年至2016年高管货币薪酬均有所上升,此政策的实施并没有有效地降低高管货币薪酬总额,这与假设H1a不相符合,高管货币薪酬的增加可能得益于近年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一方面,从现有数据研究,“国企混改”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绩效,而从回归结果来看,ROA与Lncomp呈显著正相关关系,这说明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绩效的提高,带动了高管货币薪酬的增加。另一方面,“国企混改”使国有企业从“行政型治理”转向“经济型治理”,对高管的才能与积极性要求更高,企业更加注重对高管的显性激励,所以高管货币薪酬近年来的增长也是合乎情理的。但这并不能说明,“八项规定”的实施对高管货币薪酬没有约束作用,因为我们仅仅考察了高管货币薪酬总额的变化,并没有从其他角度考察,比如“八项规定”对高管货币薪酬的增长率的影响等等,这有待下一步深入研究。从回归结果(4)和回归结果(5)可知,“八项规定”与高管在职消费之间在1%的统计水平上呈显著负相关关系,说明“八项规定”实施后对高管在职消费总额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验证了假设H1b。从回归结果(2)和回归结果(5)可以看出,国有股比例与高管在职消费、高管货币薪酬均在1%的统计水平上呈显著正相关关系,意味着政府控制力减弱将进一步降低高管的货币薪酬与在职消费,假设H2得到了验证。从回归结果(4)(5)(6)可知,交互项与高管在职消费呈显著负相关关系,进一步说明随着政府控制力的减弱,会增强“八项规定”对高管在职消费的抑制作用,这与假设H3a一致。从控制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关系来看,企业效益、规模均与高管薪酬呈正相关关系。董事会规模与高管货币薪酬呈显著正相关关系,而与高管在职消费之间关系并不显著。从行业分类来看,我们之前将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按行业性质分为了竞争类国企和垄断及公益性国企,从回归结果(3)(4)(5)可以看出,竞争性国企高管的在职消费低于垄断及公益性国企高管在职消费。对这种结果可能的解释为:竞争性国企高管的薪酬与市场效益挂钩,他们更在意的是提升企业业绩,从而获得更高的显性薪酬。而对于垄断及公益性国企,企业绩效变动不会太大,而他们的薪酬组成结构更加固定,因此他们会追求隐性的福利来增加自己的薪酬,尽可能多地获得奢侈的在职消费。

表4回归结果分析

注:***、**、*分别表示在0.01,0.05和0.1水平以下的显著性水平。

表5和表6分析了不同政府控制层级下“八项规定”与政府控制力对高管薪酬的影响。我们将样本按照政府控制层级划分为中央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地方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两组。其中“中央混企”共427个样本,“地方混企”共754个模型(包括市级、省级国企)样本。从表5中回归结果(6)和回归结果(8)来看,“八项规定”实施后均没有对中央和地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高管货币薪酬产生抑制作用,与2013年之前相比,高管货币薪酬在2013年之后反而呈增长趋势,其原因与上文解释相似,国企高管货币薪酬总额的增加可能得益于“国企混改”的实施以及国企效益的提升。对比回归结果(7)和回归结果(9),政府控制力与“地方混企”的高管货币薪酬在1%的统计水平上呈显著正相关关系,而与“中央混企”高管货币薪酬虽也是正相关关系,但并不显著,说明政府控制力强弱变动将直接影响“地方混企”高管薪酬的变动。

表5 中央与地方“混企”高管货币薪酬回归分析

表6 中央与地方“混企”高管在职消费回归分析

表6中回归结果(10)与回归结果(12)的对比发现,“八项规定”实施后对中央和地方混合所有制企业高管在职消费均有明显的抑制作用,“地方混企” “八项规定”系数为-0.0572,低于“中央混企”“八项规定”系数-0.0469,说明与地方混合所有制企业相比,“八项规定”实施后对中央高管在职消费的抑制作用更加强烈。从回归结果(11)和回归结果(13)可以看出,政府控制力与“地方混企”高管呈显著正相关关系,而对“中央混企”高管并没有直接的影响。

(三)稳健性检验

本文选取了前三名董事薪酬的对数作为因变量,并且用调整后的高管在职消费率(管理费用剔除前三名高管薪酬、折旧、减值准备等企业日常管理费用后,除以当期营业收入)来代替“六大公费”总额的对数重新按照模型进行回归检验,得到无差异的结论,表明本文的研究结论是稳健的。

六、研究结论与相关建议

本文以2011-2016年A股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为研究样本,探究政府控制力与“八项规定”对高管薪酬的影响。研究表明,“八项规定”的实施并没有有效抑制高管货币薪酬总额的增长,而对高管在职消费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与“地方混企”相比,“八项规定”对“中央混企”高管的在职消费抑制作用更强;同时,随着“国企混改”步伐的加快,政府控制力的减弱并没有削弱政策干预的实效,反而将进一步降低高管的货币薪酬与在职消费,其效果对于“地方混企”高管更为显著;此外,政府对国有企业控制力的减弱将会增强“八项规定”对高管在职消费的抑制作用。

根据实证研究的结果,本文提出以下建议:第一,高管的在职消费是部分管理者形成奢靡风气的“聚集地”,也是极易滋生腐败的“诱饵”。实践证明,“八项规定”的落实对于抑制高管的在职消费、倡导勤俭节约、反对奢靡腐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从中央到地方混合所有制企业都应该进一步落实“八项规定”以及相关文件的精神,强化“八项规定”对高管在职消费的威慑作用。第二,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机制,具体到企业管理费用的明细科目并要求公开相关费用信息,促使高管在职消费明细支出清晰化、公开化、透明化,让社会公众成为企业另一个强大监督体。第三,提升政策干预的科学性与针对性,对高管的货币薪酬与在职消费区别干预。实证证明,“八项规定”仅对高管在职消费有明显的抑制作用,而对高管货币薪酬总额并无约束作用。因此,针对企业高管货币薪酬要以激励为原则,以市场为参考,以行业为标准制定并实施合理的政策方针。第四,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中,政府要掌控好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度。在坚持政府领导和公司治理统一,增强政府政策干预效果的同时也要确保对高管的激励作用。“国企混改”在推进高管薪酬设计由“行政化”转向“市场化”的过程中,既要保证高管治理的积极性,又要防止高管奢靡腐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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