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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许可管理的制度耦合与衔接机制*

2019-04-16史学瀛杨博文

税收经济研究 2019年1期
关键词:信息管理企业

◆史学瀛 ◆杨博文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立法的总体考量是以“税负平移”原则为基准,实现排污“费改税”的平稳过渡,同时建立了环境保护税收征管协作机制。然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点源污染物排放监管制度,合理建立协同机制,以实现环境保护“税”与“证”的衔接,解决环境保护税与企业排污许可管理中数据共享、信息集成以及制度耦合等问题。应在环境保护税法中“违证排污”条款的指导下,构建实际排污许可管理中各项固定污染数据来源的衔接机制,协同执法监管机制以及建立公众参与和信息监管平台的双重评估体系,以此来提高企业排污成本,倒逼高污染企业转型升级,使两种制度耦合效果实现优化。

一、引言

我国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其总体考量建立在“税负平移”原则的基础之上,力图实现环境治理过程中“费”改“税”的平稳过渡。为保证环境保护税法的顺利实施,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该条例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违反排污许可、排放污染物以及虚假申报等五种行为的处理作了规定,要求排污企业将其应税大气、水等污染物产生量作为排放量计算。这些规定会导致排污企业税负提升,加大对污染治理的力度,对环境的检测数据质量等要求也随之提高。《环境保护税法》中还规定了免税情形,例如: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则可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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