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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弊电子秤监管模式的思考

2019-04-02文刘勇闵瑞屏

中国质量监管 2019年1期
关键词:电子秤器具作弊

文刘勇 闵瑞屏

当前对作弊电子秤的监管模式,存在许多技术和行政监管方面的问题,建立以公平秤强制检定为重点,构建以诚信体系为核心监管新模式,是一种对“放管服”证后监管方法的有益探索。

电子秤使用的现状

数字指示秤俗称电子秤,具有操作简便,显示直观的特点。随着制造成本地不断降低,在日常贸易结算中越来越普遍使用。从近年来云南省蒙自市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开展的贸易结算衡器的检定台件统计数据看出:电子秤的数量占当年衡器检定数量总数的比例超过60%以上,而且有快速增加的趋势;同时由于电子秤作弊技术方便简单,作弊方式多,作弊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红河地区涉及作弊电子秤的数量和金额,都占当年衡器作弊投诉的90%以上。电子秤作弊技术,从早期的手工干预、无线遥控干预等硬件方式,升级到以密码设置为特征的软件作弊方式,对执法人员、检定人员判定是否存在作弊行为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过去通过观察违法人员操作,判定是否存在作弊行为;通过对电子秤内部和外部检查,查看有无遥控器接收端,判定是否存在作弊行为的手段都已失效的现状,要求我们必须寻找新的监管模式,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技术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计量检定人员重计量性能的检测,轻通用技术的要求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它是开展计量检定的法规依据,必须完整准确执行,任何一项检定项目不合格,都应该判定该计量器具不合格,但部分检定人员,往往只使用计量技术性能等所谓“硬指标”判定是否合格,忽视或者不敢使用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的所谓“软指标”判定是否合格。实际情况是:随着电子技术进步,由于电子秤本身产品质量导致计量不准的问题逐步减少,但通过违法改装、密码作弊等行为方式导致计量数据造假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而此类通过作弊等方式进行计量数据造假的电子秤,日常检定无法发现问题。事实上,即便是检定时计量数据准确,依据电子秤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只要能证明该秤具有易于做欺骗性使用的特性;或者未在明显位置注明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性的声明;或者存在不破坏铅封情况下就能调整计量性能的功能;或者计量法制标识和计量器具标识不明显不牢固等等情况,检定人员或执法人员,都可以认定该秤是不合格计量器具,按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处罚。如果可以进一步确认属于违法改装、密码作弊,伪造计量数据,执法人员可按欺骗消费者的情形进行处罚。

二、电子秤生产企业没有铅封调整位置,为不法行为留下后门

依据规程“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电子秤生产企业必须对用于调整计量性能参数的装置设计铅封位置,在确保不破坏铅封的情况下,不能调整计量性能。实际情况是:一方面,许多电子秤生产企业,无视国家规定,有意或无意不设计铅封装置,为不法行为留下后门,甚至设置专为作弊使用的密码给使用者,而对检定人员保密。另一方面,部分检定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可能影响计量器具准确度的部位未实施检查和铅封,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认真铅封,也为不法行为的实施作弊创造了机会。

三、计量技术机构与行政监督部门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

检定人员没有处罚权,检定中发现作弊问题,不能处罚,需要上报行政机关,由于没有及时有效的渠道与执法人员共享信息,错过处罚的最佳时机,对违法人员没有震慑作用。执法人员没有检定权,在日常监督巡查活动中,发现作弊行为时,由于不能出具检定证书,需要联系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受时间空间限制,不可能及时处理,也不能及时处罚,行不成合力。这种相互制约的监管体制,给违法行为的发生,留下空间,增加行政成本,降低工作效率。

行政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人员培训不足,识别计量作弊行为的能力不高

计量执法监督人员,一般应该具备一些相应计量专业基础知识,才能具备履职计量执法的能力,但当前由于机构改革、人员调整,许多没有计量背景知识的人,安排到一线从事计量行政执法工作。由于不能正确掌握《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66号)要求,加之作弊技术的高科技化、隐蔽化,大大提高了对计量执法人员的技术门槛,亟待对执法人员开展计量专业培训,提高识别计量作弊行为的识别能力。

二、计量法规不明确,阻碍了执法效率的提高

规程中,没有明确规定执法人,可行使规程中的“使用中的检查”权利,导致在执法检查中,对存在非常明显的作弊装置和作弊行为的电子秤,不能现场认定违法事实,需要委托计量技术机构检定认定,不能现场执法,严重影响了执法效率,提高了行政成本,降低了法律的威慑力。事实上,规程“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为“使用中的检查”的项目,不需要高深的专业计量知识,执法人员经过简单培训,完全可以做出正确判定,并据此现场执法。

三、市场经营管理者缺位,助长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市场主办者或经营者必须配备公平秤(复秤台),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集市内的计量管理工作,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但实际情况是,许多集贸市场没有公平秤,也没有相应的管理人员。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称量结果发生纠纷时,因为没有具有裁决权威作用的公平秤,所以无法获取法规认可的计量数据,导致计量监督人员无法依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进行打击,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没有建立及时有效的违法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违法追责体系

由于监管部门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计量技术机构不能准确掌握违法生产电子秤企业的名单、违法经营者的诚信状况,反之,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也不能及时掌握检测中发现的违法生产电子秤企业名称、违法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致使检测工作和行政监管工作,针对性不强,执法严重滞后,执法威慑力削弱的问题。

对监管模式的思考

一、强化检定人员的法规意识,只要通用技术项目不符合的要求,就能检定不合格

根据计量检定的定义,它是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规程中通用技术要求是法定要求的一部分,检定人员必须认真检查,是否存在违法改装、密码作弊行为,是否存在有易于做欺骗性使用的特性,是否存在不破坏铅封情况下就能调整计量性能的功能,是否存在计量法制标识和计量器具标识不明显、不牢固等等情况,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就可判定该秤不合格,不是一定要示值不合格才能判定不合格。同时建议修改检定规程,明确只要通用技术要求不满足法定要求,执法人员也可以据此判定该电子秤不合格,方便现场执法,降低执法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二、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学习,强化责任意识

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学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市场主办者配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要求经营者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强化监督人员担当意识,认真履行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职责。

三、改变监管模式,把监管重心转移到公平秤上

一个交易市场,根据市场规模,少则使用几十台秤进行贸易结算,多则上千台,加之许多用于交易的秤,不在固定摊位交易,不在固定时间使用,要想每台秤监管到位几乎没有可能。红河州有13个市县129乡镇200多集贸市场,估计有用于贸易结算的秤超过5万台件,每年真正送检的大约是5千台件左右,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安排了4个检定员,每年超过250天出差开展检定工作,工作相当饱满。如果要全覆盖开展强制检定工作,单秤一项目就需要30多人。红河州需要强制检定的电能表有10万台、水表8万台、医疗卫生器具1万台、加油机6000多台、出租车2000多台等等。事实上,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全部用于开展计量检测的编制人员不到15人,我们建立了79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授权开展297个计量检定校准项目。据笔者所知,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目前的人员编制、技术装备、能力水平,在云南省已经是一流的,在全国看也不弱,要想对所有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红河州估计超过30万台件)全覆盖完全不可能。由此可见,用政府有限资源永远不可能满足强制检定全覆盖的要求。况且检定合格的秤,保存在经营者自己手里,为了自身利益,存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可能,另外,以目前计量技术机构的能力,是无法通过常规检定发现作弊问题的,若对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出具了检定合格证书,不仅没有益处,而且使违法使用合法化,严重损害了监管部门的形象。电子秤作弊的核心是伪造计量数据,达到获得不法利益的目的。因此,只要抓住交易计量数据准确这个牛鼻子,改变强检的监管方式,把监管重点放在公平秤上,而不是在经营者手里的量大面广,那些管不了、管不好的秤,不仅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可以大大节约行政成本。通过督促市场主办者或经营者配备公平秤和计量监管人员,要求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定期完成公平秤的检定,确保当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时,公平秤能提供具有公平公正、准确权威的计量数据,满足正常贸易结算需要。同时,建立违法生产企业和经营者黑名单公示制度,纳入诚信记录,对违法行为重处重罚,提高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加大威慑力度,是当前比较可行的监管方式。

四、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交流和诚信档案平台,从源头治理作弊电子秤的产生

治理作弊电子秤的乱象,加强公平秤的监管仅仅是治标,必须从源头上治理,杜绝作弊电子秤流入市场。许多不法企业之所以敢伪造厂名厂址,生产销售作弊计量器具,根本原因就是钻了监管部门之间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交流和诚信档案平台的空子,无法及时有效打击其违法行为。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交流和诚信档案平台,及时把违法企业的所在地区、法人姓名、厂名厂址、违法方式,违法经营者的姓名、摊位、违法事实,全面准确及时公布在阳光下,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有利于监管人员对电子秤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降低监管成本;有利于督促监管部门及时履职尽责,加强当地违法生产企业、违法经营者的监管;有利于加强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构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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