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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解读

2019-04-02施京京

中国质量监管 2019年1期
关键词:均等化公共服务试点

文 本刊记者 施京京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提出了2025年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全面建立、2035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的分阶段目标。

《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明确中央与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水平和支出责任,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是新时代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于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进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规范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推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统一,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水平有效衔接,以标准化手段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明确权责关系、创新治理方式,确保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民、兜住底线、均等享有,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力争到2025年,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理念融入政府治理,标准化手段得到普及应用,系统完善、层次分明、衔接配套、科学适用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全面建立;到2035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指出,《指导意见》将标准化作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种创新工具,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指明了道路和方向。标准化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实路径,是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创新工具,以技术理性的形式传达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公平性价值,为公共服务的提供给出价值指引,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制度基础。

据了解,《指导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完善各级各类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构建涵盖国家、行业、地方和基层服务机构4个层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二是明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质量要求,提出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以及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等9个方面的具体保障范围和质量要求。三是合理划分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明确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兜底职能,明确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划分,制定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基础标准。四是创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机制,要求促进标准信息公开共享,开展标准实施监测预警,推动标准水平动态有序调整,加强实施结果反馈利用,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鼓励开展创新试点示范。

标准体系的水平决定了标准化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中的作用。田世宏表示,作为标准化的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要求,认真落实《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各项部署,加快相关国家标准研制,指导各行业、地方科学制定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各级各类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技术依据,科学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首先是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基础通用标准体系。要结合各地方、各行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建设的实际需求,研究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信息共享、统计监测、绩效评价、均等化评价等通用标准规范,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提供技术依据。尤其要尽快研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标准,确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的指标体系、方法、程序以及结果应用等要求,指导各地方、各部门科学开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在此基础上,要建立具体基本公共服务各个领域的标准体系。”田世宏说。

标准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要在建立完善标准体系的基础上,更要下更大力气推动标准落地实施,使标准真正成为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服务提供和管理保障的指挥棒和基准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据田世宏介绍,为推动标准实施体系的建设,我国将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突出标准的基础性作用,切实将标准纳入服务采购、过程监督和质量评价的全过程,使标准真正成为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主要依据。同时,依托标准化主管部门已经建设的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增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模块,汇集各级各类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信息资源库。

标准化试点是探索标准化工作规律的有效手段和方式。据悉,我国标准化主管部门还将和相关部门加紧研究,出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以地方政府为实施主体,探索开展三个层面的标准化试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综合试点,要求试点覆盖《指导意见》提出的全部9大领域,对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进行全方位、综合性探索;专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要求根据本地实际,选择《指导意见》提出的1个或者多个领域,有重点地开展标准化探索;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协调联动试点,优先选择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探索开展区域性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协作联动,促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设置配置、人员配备以及服务质量水平有效衔接。所有试点均应围绕梳理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组织国家和行业层面标准实施、补充编制地方层面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建立标准实施与财政保障联动机制、动态调整标准清单、开展标准实施监测、促进标准信息公开等方面推进试点建设,并不断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适时在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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