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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果断召回 有效监管防范风险
——广东省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进行综合治理

2019-04-02文蔡若夫

中国质量监管 2019年1期
关键词:充电器电动电气

文蔡若夫

近年来,广东省针对普及率非常高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持续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充电器的绝缘项目普遍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极易引发使用者触电风险。评估显示,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触电风险为高等级。广东省市场监管局采取措施综合治理风险,已经召回缺陷产品400多万台。

产品与行业概况

电动自行车是一种以蓄电池(主要是铅酸蓄电池和锂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目前,电动自行车在我国各城市使用非常普及,随着关键技术的突破和电动自行车性能的不断提升,电动自行车快速成为摩托车和自行车替代产品,激发市场对它的消费需求。

电动自行车给蓄电池充电配备的充电器目前主要是开关电源充电器,其作用主要是将交流电220V转换为电池充电所需要的直流电压,给蓄电池充电。相对于工频电源,开关型电源具有省电、效率高、重量轻、成本低等优点。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依据销售者和用户对产品的销售不同,已经形成两种形态市场:一是产品随电动自行车整车一起销售的一级市场,二是售后服务需求衍生的二级市场。充电器的一级市场走向整车组装型企业,产品既重质量也重价格,现已形成以江苏省、浙江省为主的生产基地,占据60%左右的一级市场。另外,广东省也占据一部分一级市场的份额。二级市场面向销售和维修市场,重价格、轻质量,形成安徽天长市、江苏无锡市、山东临沂市、浙江永康市等主要产品区域,占据二级市场80%以上的市场份额。

2015年统计数据,充电器在一级市场上产量与电动车整车同步,3500万台。二级市场由产品更换、售后服务的需求组成,按每年淘汰30%左右计算,社会需求量在6000万台左右。两种需求构成了整个充电器市场,产量达到1亿台左右,产业规模约40亿元。

质量安全状况分析

近年来全国各地因电动自行车引发触电和起火事故的案例逐年递增,成为人们关注的安全焦点。2006年以来,北京、深圳、武汉、佛山、广州、海口、温州、福州、昆明、郑州等20座城市先后实施了不同程度禁止电动车在市区上路的措施,主要原因在于电动自行车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容易造成混乱无序及其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充电器作为隔离电动自行车和交流电的部件,是防止发生触电风险的关键环节。

目前我国电动自行车整车行业仍采用GB 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该标准已严重滞后产业产品的发展,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触电、起火等事故的发生。国标委已于2017年2月10日正式下达GB 17761的修订计划,有望在2019年正式出台。就充电器而言,参照标准为QB/T 2947.1-2008《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1部分:密封铅酸蓄电池及充电器》。此标准充电器部分主要引用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GB 4706.18-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分别等同采用了 IEC 60335-1:2004和IEC 60335-2-29:2010国际标准。但其引用仅考虑了少部分项目,相当部分跟安全性直接相关的项目未引用,于是,目前全面评估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安全性时,直接参照GB 4706.1-2005和GB 4706.18-2014标准。针对充电器内部的绝缘关键部件变压器,采用GB 4706系列标准引用的变压器标准:GB 19212.1-2008《电力变压器、电源、电抗器和类似产品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和GB/T 19212.17-2013《电源电压为1100V及以下的变压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和类似产品的安全 第17部分:开关型电源装置和开关型电源装置用变压器的特殊要求和试验》。

电动自行车行业技术门槛低,大批鱼龙混杂的企业在利益的诱使下铤而走险,使用劣质或兼容性差的零部件以次充好,通过薄利多销抢夺市场,造成行业乱象丛生、产品良莠不齐。其中电动自行车的两大关键部件电池、充电器的质量状况和设计缺陷是引发一系列电动自行车触电和着火等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电动自行车产品作为生产许可证产品管理时,生产许可证配套的测试仅进行电动车行驶机械性能进行测试,对电路系统不进行评估,并且相关充电器等产品也未纳入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控体系。目前国内很多从事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生产经营的厂家是中小型企业,有些甚至是家庭作坊式的,很多企业技术力量薄弱,产品档次低,通过打价格战抢占市场,质量安全难以得到可靠保证。此外,在电动自行车销售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充电器由经销商自行选择配置,产品质量更无法得到有效监管。

由于存在上述充电器产品的生产销售乱象,电动自行车充电过程中屡屡发生触电及起火事故,主要原因在于多数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没有完整的绝缘结构、故障保护和防火防护。包括内部装配没有按照相应的绝缘要求进行设计制造的变压器,采用回收废旧塑料制成的防火防护外壳等。再加上电动骑行车使用及充电环境恶劣,导致人体触电事故多发。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多为48V或60V直流电压,虽然此电压也已经超过了安全特低电压的限值,直接接触会带来疼痛、烧伤等电击损伤,但不足以导致恶性触电事故。经分析,触电事故主要原因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没有完整的电气绝缘系统,无法有效隔离交流配电系统(220V),充电发生时相当于使用者直接触摸220V交流电,导致瞬间电击死亡。起火事故则主要由于劣质充电器(无故障保护、无防火防护外壳等)配合劣质电池使用引起,再加上电动车使用及充电的环境非常恶劣,长时间颠簸导致部件劣化以及雨天溅水、淋雨等潮湿天气影响,容易导致电气短路,在没有故障防护和防火外壳的情况下,充电器和电池都容易发生起火事故。

风险监测及评估

专项监测设定项目包括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泄漏电流、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耐热和耐燃、内部变压器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贯通绝缘距离。采样总批次为40批次。采样覆盖不同价位和不同品牌,采样型号包含国内主流品牌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和不知名品牌充电器,同时应记录购买样品的名称、品牌、型号、购买地点和价格等信息,填写风险监测采样单,并保留发票,采样应按随机原则进行。采样数量和批次:市场购样:15台(每批次1台);网络购样:15台(每批次1台),二手渠道购样10台(每批次1台)。样品涵盖了不同价格区间产品,最低29.9元,最高308元。本次风险监测把价格低于80元的产品定义为低端产品,价格高于或等于80元产品定义为中高端产品。其中本次购样低端产品有18批次,中高端产品有12批次,二手样品10批次不作价格区分。

根据风险隐患的类别将测试项目分为触电相关和着火相关两类。结果显示两个风险相关项目符合率区分明显,防火要求相关测试项目均符合要求,防触电要求相关项目符合率低至5%,触电风险较高,着火风险低。产生人体触电直接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接触带危险电压的裸露零部件。二是接触的带电零部件虽为安全电压,但接触电流过大,超过人体可承受范围。三是接触的安全电压部件与危险电压之间的绝缘失效被击穿。评估以上输出端的产品测试结果,无论是输出端是否可触及,以及不可触及产品按照严格(加强绝缘)或者放松(基本绝缘)要求考核,均可以得出,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对使用者产生严重的安全风险。

专项监测期间邀请不同领域20位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判定此次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风险等级为高风险。通过对三个项目(抗电强度、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变压器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考核点及责任方的分析得出:主流制造商对抗电强度指标有质量保证意识;约半数制造商对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有质量保证意识;而对核心安全隔离元器件变压器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基本都无质量保证意识。主要原因归结于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没有专门针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国家标准详细规定安全要求。仅有的行业标准QB/T 2947.1-2008《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对安全要求规定不到位,并且宣贯执行不到位。二是电动自行车在实施原管理制度期间未对充电器安全要求进行考核,执行新管理制度阶段效果有待评估。三是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器行业门槛低,中小企业众多,普遍不具备电气安全意识。

综合治理风险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目前普及率及使用率较高,生产企业中小企业众多,很多不具备完善的电气安全意识,结合实际情况,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从监管者、生产者、使用者三个方面入手,采取多种措施综合治理风险。

一是监管者要尽快建立标准。新版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标准必须加快制定及实施。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彻底停止及强制性认证制度及其他有效监管制度的衔接应尽量缩短中间过渡期。尽量减少监管政策制度先解决的空档。市场监管局要向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供应商主动开展普法教育,宣贯、传递、普及电气安全通用标准、规则要求,普及安全责任法律法规。

二是生产者要尽快实施召回。专题风险监测结果显示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触电风险等级很高。即使是降低要求,仅做符合性判断,检测的产品合格率也很低。目前缺陷产品管理系统已经启动,召回了400多万台缺陷产品。但是,生产者要认真对待的是,主动召回更多的缺陷产品。同时,要举一反三,结合产品的实际,从设计、用料、工艺、技术及管理等多个角度,围绕触电,还有起火这两个重大风险,主动进行分析评估,坚决消除隐患,坚决召回缺陷产品。

三是消费者要主动进行风险交流。首先,广泛传播安全风险知识。要争取更多的媒体、更大的平台、更广的传播介入,传递交流伤害风险。要让更多的人懂得电动自行车产品充电时属于易触电产品,应避免充电时接触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连接电源的状态下,避免接触低压输出端;充电时具备开关或者耦合器可断开车身电路的情况下,应断开车身电路单独给电池充电使用等知识。其次,主动报告情况。发现了产品安全事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要积极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反馈。再次,积极维护权益。对于生产者、供应商的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主动与供应方交涉,向市场监管局、司法部门举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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