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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2019-03-30肖莎

好日子(下旬) 2019年8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会计工作

肖莎

【摘 要】会计工作法律责任这一问题便被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由于会计舞弊行为是一个横跨会计学、法学、经济学等多种学科的综合性问题,在法律界会计舞弊行为涉及经济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诸多部门法,因而十分的复杂。

【关键词】会计工作;法律责任;舞弊行为

一、会计的职权范围和法律责任

(一)会计工作的职权与目的

会计人员是单位财务会计活动的主要行为人,是财务活动的记录人、会计账簿的登记人、财务会计报表的直接编制人,是上市公司财务活动的最直接最基层的行为主体。

在上市公司内部,会计人员接受公司管理者的领导和管理,把公司资产及经营状况用会计账簿的形式记录下来,并将这些情况自下而上地经过层层审核最终向股东报告。因此在管理者与会计人员之间的形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体而言是股东大会委托管理层,而管理层领导并管理公司财务活动及财务活动的执行主体—会计人员。作为上下级关系链最底层的会计人员,他们的职务行为只在公司内部产生关系,并不直接与公司外部的第三人产生关系。

通过《会计法》及有关会计法律规定的学习,本人认为会计人员享有以下职权:

1、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和遵守会计法规、财经纪律、财务会计制度的权利。

2、拒绝办理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会计核算事务的权利。

3、制止和纠正违法的收支的权利。

4、参与本单位拟定经济计划,制定定额,协助签订合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的权利。

5、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的权利。

6、有对违法收支进行控告的权利,有在受到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申诉的权利。

会计工作人员拥有的上述权利,在上级管理者拥有的对会计工作人员的“聘任”、“降职”、“薪酬”决定权面前,显得苍白无力。这就出现了法律要求会计人员相对独立的行使权力和会计人员目前处于被管理被领导地位无法实现独立的矛盾,毕竟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管层才拥有对公司会计信息的最终决策权,会计工作人员所要做的主要是具体工作的执行。

(二)会计工作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及风险

本人在实习当中最大的一个体会就是,会计工作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个具体方面,是指与从事会计有关的人员,因违反有关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根据所学习的经验,会计工作法律责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工作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因违反会计工作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工作法律规范不但包括《会计法》以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的会计行为规范,还包括其他相关部门法中有关会计事项的规范,如《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注册会计师法》《税收征管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等等。构成犯罪的,如通过会计舞弊行为贪污、挪用国有资产或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等犯罪行为还会触犯《刑法》。

二、法律责任的作用以及个人的看法

(一)惩戒违法

会计法律责任的基本功能是实现会计法律责任目的的重要途径,会计法律责任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权利的救济和对违反义务行为的惩罚,来使会计责任制度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从而消除或尽量减少违反会计行为规范的行为,最终实现社会财产和秩序的安全。由此不难推出会计法律责任的基本功能包括:惩戒违法、救济、预防和教育。

惩戒违法功能是指通过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去追究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的责任并对其予以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惩戒违法是最严厉的会计法律责任功能,表达了强烈的社会谴责,是会计刑事责任的和会计行政责任的重要功能。

(二)违法个人的补偿的作用

违法个人的补偿的作用是指通过对违反会计工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制裁,使会计违法个人在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力的威慑之下不得不承担起应当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从而不想或不敢再次触犯法律法规。同时对于其他会计行为主体来说又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使其能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办事,不做有损于社会及他人利益的行为。该功能是会计法律責任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三)个人的看法

在对会计法律责任深入了解的基础上,本人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会计工作人员仅仅是执行者,其所拥有的权限不足以超越管理者的意思决定。而且现实中会计人员主观上一般并没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因为虚假财务报告与其自身利益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只不过是受到管理当局的授意、指使或强令,为了避免被解聘、降职等而不得以做出的行为。

三、举实例进行论证

中国股市发展初期,上世纪九十年代,海南民源公司在短短的五年时间创造了股市神话。随着1992年的股份制改革的完成,琼民源公司在1993年就在深交所成功上市并被作为绩优股看好,但是随后的两年业绩下滑,几近变为垃圾股。到了1996年,随着琼民源演绎的“并购神话”,其业绩大增,成为中国股市最大的一匹“黑马”。琼民源的股价在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狂涨了16倍。然而到了1997年2月28日,琼民源的股票被停牌,全体董事会成员辞职。轰动一时的神话在媒体的关注下破灭。

参考文献

[1]常素敏.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03)

[2]曲宁.会计监督与法律责任[J].商情(财经研究).2007(10)

[3]段周畅.关于强化会计监督的思考[J].现代商业.2010(02)

[4]詹鸣放.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若干对策[J].财政监督.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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