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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校园贷法律问题研究

2019-03-28王逸文

现代商贸工业 2019年3期
关键词:校园贷法律规制建议

王逸文

摘 要:指出了非法校园货的问题,分析了校园贷专门法律规制及法律保护内容,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校园贷;法律规制;建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03.069

1 问题的提出

校园贷,又被称为校园网贷,是指通过网络上的贷款平台向大学生开展的一种特殊的贷款业务。校园贷不仅具有额度小,期限短,利息低等特点,更重要的是校园贷借钱要求低,借款方式便利,只需提供身份证,提供家庭详细信息、学生证,就可轻松贷到现金。当今校园贷已经迅速渗入了校园的各个角落,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学生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当学生看到心仪的物品而又无可支配的现金时,就会通过这种特殊的贷款形式筹措资金。其次,大学生不考虑行为的后果,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再次,大学生的风险意识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很好地考察校园贷背后的资金风险和法律风险,或者说考虑不完善,不全面。最后,由于大学的同学来自全国各地,家庭情况各异,使得每个同学的家庭情况并不相同,学校里同学存在贫富差异,导致同学之间容易形成攀比心理,导致过度消费。由于以上种种原因,许多同学知道向父母借钱容易引起父母的责备和拒绝,所以校园贷是他们面前最近的一条获得资金的路。这也是校园贷容易渗入校园的原因之一。

虽然校园贷能解决大学生资金上的燃眉之急,但是校园贷却存在着许多严重的问题,如砍头息,虚假广告等,甚至还有向多家借贷公司循环借款,拆东墙补西墙,最终令债务越滚越大直至无法偿还的现象发生。当今校园贷款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却也同时滋生了许多违法犯罪行为和社会性问题。如一些女大学生为了能借到钱,以裸照作为担保,最终无法偿还而被威胁公开裸照。有的则是因为许多债务压身,因偿还不了数额高于本金几倍的利息,而最终难以承受压力跳楼自杀。同时,诸多性质恶劣的强行追讨事件在校园里频繁发生,也严重影响了学校的秩序和学习的氛围。校园贷款手段很多,方式种类多样,但现代学生并没有充足的社会经验,导致了校园贷款方面对学生的合法权利保护问题存在着严重的漏洞。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权利成为了我们学生必须面对的问题。

2 校园贷专门法律规制

2.1 网络贷款规制的立法沿革

任何法律现象背后都有其特定的社会成因,而与之对应,日益恶化的社会问题也呼唤着法律规定予以规制。由于非法校园网贷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多样,以下,笔者将从非法校园网贷专门立法和受侵害大学生法律维权保护两个视角出发,去研究我国非法校园网贷中的法律问题。

自2004年开始,由于金融政策的调整,我国商业银行能够向大学生发行信用卡。但是由于逾期还款率高等各种负面事件发生,自2009年起银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卡,而即使向年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也必须经由父母等第二还款来源方的书面同意。因此,随着本通知的出发,无正常还款能力学生通过信用卡预先支付花销的贷款业务,在法律层面上被严格禁止。

就在这种背景下,校园贷款平台抓住了大学生消费需求,开始向大学生发放分期消费贷款。2013年7月,中国第一家大学生分期购物商城正式上线运营,之后各种大学生分期消费产品快速发展,覆盖的大学生用户也越来越多。特别是随着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民间借贷被全面放开,网络校园贷等多种形式的网络贷款形式日益兴起,而随着申请的条件的不断放松,逾期还款率越来越高。对此,网贷规制与校园网贷的专项规制也应运而生。

为了防止P2P网贷所带来的社会整体风险以及金融风险,我国自2015年开始颁布了数部法律予以专门规制,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便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上述两部法律法规的出台,也标志着为我国全国范围内的网络贷款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正式铺开。其中在《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应当建立起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而该实施方案的第二条第四项也规定,对于从事校园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对于业务不合规的,可能被采取要求整改或者予以取缔的措施。而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也对网络借贷中介业务管理明确提出了“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由此可见,在P2P网络借贷专门法律规制伊始,虽然就非法校园贷的专门立法规制较少,但是该问题已经逐步被纳入到了我国网络贷款整治的主要规制范围之中。而就校园网贷的专项规制问题,也随着时间的发展而逐渐受到关注。

2.2 非法校园网贷的专门规制

随着校园网贷之风愈演愈烈,2016年底以及2017年我国相关部门相继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通过专项行政立法的形式,对于校园网络贷款进行了规制。两《通知》在已出台的制度举措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顶层监管制度设计,补牢制度围墙。而当笔者综合性分析上述两部立法后发现,我国目前校园网络贷款的法律专门规制主要体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是鼓励银行探索与创新针对大学生的金融产品,来弥补过去银行服务中存在的不足。鼓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针对大学生合理需求进一步研发产品,根据大学生群体的风险特點,开发既能满足大学生融资需求,又能有效控制风险的校园金融产品。

第二,是加强治理的力度来减少风险的发生。上述两通知都着力强调,监管部门应联合各方力量,加强整治,及时发现纠正,并且要加大对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力度。

第三,是要求各高校矫正当代大学生的观念,改良大学生的风气。在加强整顿校园贷违法行为,创兴金融商品的同时,我国立法要求针对学生滋生特点,抓好校园秩序管理与学生教育引导工作。从宏观政策角度要求各高校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以引导学生科学理性消费,健全举报惩戒制度。

第四,强调多部门的联合执法监管,各司其职。多个部门同时出力,多管齐下。通过以上四点特征,我国规制非法校园网络借贷的基本法律体系被构建了起来。

但是尽管如此,我国目前立法层面仍存在许多关键的问题值得注意:

首先,是多头监管的职责分配与如何具体实施的问题。由于非法校园网贷需要多个监管的通力合作,齐头并进,那么在此同时,就有可能出现各部门分工不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监督工作不够完整的问题。

其次,商业银行系统对于新产品开发的促进激励机制不足。学生借款数额小,银行利润少,不免会导致银行针对学生的业务投入精力不够,态度淡泊。

再次,我国非法校园网贷专门规定中,并未采取专项手段对于常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进行明确化、具体化或者是创新化的规定,由此可能带来的后果便是随着违法手段不断“推陈出新”,面对新出现问题时,适用我国目前法律规范有效调整社会关系的效力不足。,威慑性降低。

最后,针对学校的事前教育工作,以《高等教育法》为代表的校园管理法规中,并未明确学校在教育和保护在校学生时的法定义务,这就使得我国无法通过学校职责的明确化,切实落实相关制度。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目前非法校园网贷专项管理制度已经初步形成,立法层面等漏洞已经大为减少,但围绕立法的可操作性和执法不严,相关各方不能相互配合、发挥职能的问题仍然难以解决。在这样的立法背景下,在校学生受到不良侵害的现象仍然无法得根本性杜绝,因此,系统性研究当大学生遭受不法侵害时,如何合理维护自身的权利,就显得十分重要。

3 非法校园网贷大学生维权的法律保护

3.1 非法校园网贷大学生维权的合同法适用

我国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制定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它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等问题。

在非法校园网贷中,女学生用自己的裸照作为借款担保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是所谓的“裸贷”。当裸贷发生时,一旦借款者最终无法偿还借款,就会存在被对方要挟、恐吓的风险,毫无疑问,这一现象对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而当我们考察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时不难发现,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原则性规定因其普遍性适用效力,在合同法中被称为“帝王条款”,具有重要的社会生活指导意义。而根据这条一法律条文可以得出结论,合同一旦出现破坏了公序良俗的内容时,即应被认定无效。以“裸照事件”为例,裸贷的担保方式无疑破坏了社会最为基础的公序良俗原则,即应视为无效。

同时,在许多非法校园贷款事件中,非法网络借款平台常常设置非常高的利率水平。但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中已经明确,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显然一些网络借款平台设定的贷款利率远远超出36%,其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再者,很多大学生因为没有定期还款导致被催收高额违约金,其数额高达本金的50%,或者更高。有些分期平台上,逾期日费率为1%,更有甚者逾期日费率高达3%!这让许多大学生的借款如滚雪球般地增长,也导致了自杀的悲剧不断上演。然而如果这些学生可以适当了解我国《合同法》便会清楚,我国《合同法》所规定违约金的目的是补偿被违约方的损失,其次才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在校园借贷中,逾期还款给被违约方造成的损失非常有限,在已经收取了高额利息的情况下,再收取高额违约金明显有悖法律的公平原则。

最后,一些借款平台在把贷款出借给借款人之前,将预先扣除部分利息,或者收取一定比例的押金和服务费,使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要低于之前合同预定的金钱。并且网贷平台经常要求大学生根据与实际不符的金额出具欠条并计算利息,在逾期不能还款的情况下,将利息也一并写入欠条,以此非法获得巨额利息,使借款者不明不白地欠下大笔债务。然而《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综上所述,以任何理由事前扣除利息或押金的行为,都是不具有合法性的。而根据上文的分析不難看出,出借人主张年利率超过36%的利息或者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的行为都构成非法占有,只要在校学生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就可以合理地保护自己权利。

3.2 非法校园贷大学生维权中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

经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与相关司法解释为大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然而由于受害大学生缺乏最基本的民事法律意知识和正确的金钱观、消费观,财产权利一旦受到不法侵害,大学生缺乏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我合法权利的正确认识。不仅如此,在大学生自身人身权利的保护问题上,缺乏法律意识的大学生一旦遭受暴力行为的威胁,很有可能受到不法侵害。下文中笔者就以《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为角度,分析非法校园网贷受害大学生的人身保护问题。

仍以“裸贷”问题为例,女大学生如没有按时还款,非法校园网贷平台在网上发布其裸照或视频或威胁进行上述行为。这些视频和照片的发布对其学生个人的人格权无疑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对于此类现象,我国法律规定亦针对不同的侮辱、威胁、恐吓情节,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从而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散布他人隐私的,应当受到拘留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因此,一旦大学生受到不法威胁或者实际侵害时,应当懂得通过合法手段来维持自身权益。

此外,敲诈勒索也是非法网络平台催款的常用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催款人员会采取拳打脚踢、非法拘禁、散布威胁信息以至于直接抢夺等手段胁迫当事大学生还款。而这恰恰构成了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敲诈勒索等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亦规定,对于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的行为应当进行拘留或者罚款的治安处罚。所以根据上文所述,大学生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当合理利用法律条文,保护自己的人生安全。

3.3 对于非法校园贷中学校责任的分析

综上,我国法律实际上已经为保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规定出了相对详细的权利维护体系和制度框架。然而,当大学生面对违法侵害时,其采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思维,仍可能因受到暴力恐吓与威胁而大打折扣。此时如何在实质行使权利层面上,由学校主体保护在校学生的利益显得更为重要。

笔者认为,法律层面上学校对于在校学生的保护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对学生权益的保护与教育义务。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的职权。虽然我国《高等教育法》已经对于校长的职责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其中并未详细说明校长应当在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过程中负起怎样的责任,以及对于学生的人身安全承担怎样的保护义务。应当注意的是,该项条文中强调了学校校长享有的是职权,而非职责。职权是一种基于管理职位所固有的发布命令和希望命令得到执行的权力。而恰恰相反,我国高等教育法并非将使学生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法律观作为一种维护学生权益的学校义务和职责,缺少可操作性与事先预防性。同样的,在本法第53条中亦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同样也未明确指出学生应当如何去实现和培养起良好品德观念,因此高等教育法中学校对学生的保护义务与教育义务规定仍旧十分欠缺。

4 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国虽然就非法校园网贷问题制定出了从专门性管理到学生维权保护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但是在法律的具体实施层面上,我国立法在具体实施方面仍旧存有大量的不足。对此,笔者建议我国立法将就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提升。

首先,应当完善校园网贷专项立法。针对校园网贷治理问题,我国对于多头监管的职责分配与协调,以及常见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尚未明确化、具体化。因此,我国应当在立法层面考虑如何具体分配各监管方职责,统一协调机构,使监管工作得以顺利实施,高效实行。再者,应当对于常见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加以创新,例如增加网贷平台经营者、所有人的责任机制,追究底层人员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者,可禁止其责任人从事相同或相似类型的金融业务,通过加强法律的威慑性,使得相关网络平台的行為得以收敛和改正,减少非法校园网贷发生的几率。

同样,在大学生受到不法侵害时的维权问题也需要完善。在完善相关大学生维权保护机制的同时,我国应该以高等教育法的修改为前提,加强高校对于在校学生的保护和教育义务,落实学校责任,使学生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得到必要的帮助和救济,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

最后,由于我国非法校园网贷大学生维权,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的立法保护,相关规定散件在不同法律文件之中。为使学生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系统性地受到法律救济,笔者建议我国应当考虑研究建立专门性的《非法校园网贷学生保护办法》,从而形成综合性的规定。笔者希望根据上述文章,对非法校园网贷现象的减少能起一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孙月红.校园贷影响下大学生危机防范与引导机制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8,39(19).

[2]蒋正喜,王敏.校园贷现状及建议[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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