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大学生校园借贷的合同法风险及防范对策

2019-03-27林晓萍

福建教育学院学报 2019年10期
关键词:利息借贷贷款

林晓萍

(福建教育学院,福建 福州 350025)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不断推进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校园借贷平台也以线上线下、显性隐性多种方式出现,诱惑大学生参与借贷,并在大学生参与借贷后,非法收取高额利息,各种名目服务费、管理费,故意拖延还款时间,使大学生陷入严重的借贷合同法风险,甚至在大学生无法还贷时采取暴力催收,侵害大学生人身权益等。

一、大学生校园借贷的模式探析

网络借贷平台为线上平台,市场中有些借贷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增加业务量,开展了线下贷款服务,以及演变成兼职刷单,“被借贷”等模式。由于市场监管不到位,衍生出校园借贷虚假宣传,违法交易行为,进而导致很多大学生陷入贷款危机。

(一)以线上线下为区分的借贷模式探析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网络贷款平台应运而生,线上贷款多以“审核快,无担保,免利息”等宣传语诱惑大学生。线上借贷指网络贷款从申请到审批均在线上完成,借贷双方合同网络签订,无需面签。只要提供学生证、身份证、学籍信息、联系方式即可轻松贷款到几千甚至几万元钱,且一个人可以在不同网络贷款平台同时借贷,目前线上借贷平台有名校贷、趣分期、嗨,钱网等。

线下借贷指借贷为面对面签约,借款人根据要求提供借款材料,和贷与人签订书面借贷合同。与线上借贷不一样在于形式,线上的借贷合同以及提供的材料为电子材料,线下借贷属于纸质材料。线上签字为网络签字,所提供材料都经拍照或扫描后进行网上传输,容易出现真实信息被篡改;而线下借贷为书面纸质材料,较不易产生信息被篡改的可能,但据了解有些线下借贷机构或个人在与大学生签订借贷合同后,合同只留给自己,没有提供给大学生,因此容易造成大学生权益受损时没有证据证明。

(二)以显性隐性为区分的借贷模式探析

1.兼职刷单

今年4月,吉林某高校的学生通过特殊渠道认识了正在招聘兼职的“代理商”,代理商要求大学生在各大分期购物和分期贷款平台上为他们刷单,并承诺会有每单300元的酬劳。刷单是校园借贷的其中一种模式。刷单最初是指店家付款请人假扮顾客,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现演变为如下两种方式:第一,大学生注册校园贷款平台,获得报酬。大学生注册校园贷款平台,办理贷款,而贷款无需该学生还款,每单由招聘代理的雇主向该学生支付一定报酬。第二,大学生兼职刷单。兼职刷单中需学生提供个人信息,包括学生证、身份证、学信网信息、家庭联系方式等其他信息,以学生名义在分期消费网上刷单购买手机等贵重物品,随后定期打钱给学生还“月供”。或让顾客先垫付商品,之后商家返回本金及报酬。很多刷单一开始以高额回报率骗取大学生信任,随后出现校园代理或雇主未支付分期还款的钱,大学生由于用个人信息作出的贷款,只能自己每期偿还,因此陷入债务危机。

2.“被”借贷

很多大学生基于信任同学或朋友,将自己个人信息借给别人,导致被利用为借贷,造成了“被”借贷现象出现。“被”借贷指本人不知情,被他人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贷款的行为。被他人利用个人信息进行借贷的存在无权代理的可能。无权代理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此时的无权代理不可归责于被代理人,而民法中还存在一种可归责于被代理人的表象代理。表象代理指被代理人虽不知他人为自己行为,但只要稍加注意即可知悉,且有能力对之加以阻止。[1]校园借贷中“被”借贷容易产生表象代理效果,原因在于大学生个人信息资料掌握在个人手上,如无证据证明是个人信息被盗窃或被欺诈胁迫,进而被他人所利用进行贷款,则极易推定为表象代理,被代理人的大学生因此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3.作为贷方

借贷包括贷方和借方,在法律意义上,是指由贷方与借方签订借贷合同,贷方将金钱所有权移转给借方,到期时由借方返还本金以及约定的利息。由于很多网络借贷和线下借贷虚假宣传,夸大借贷便捷性、安全性,让大学生容易陷入贷款泥潭,各大平台利息标准多样,部分大学生会寻求利息低的平台进行贷款,或向同学进行集资,再利用这笔钱贷给其他学生,赚取中间的利息差。大学生作为贷方,不仅容易使自己陷入高利贷风险,还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

二、大学生校园借贷的合同法风险解析

大学生校园借贷近期愈演愈烈,不断有新闻报道大学生因校园借贷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导致有的大学生辍学、休学、退学,严重的甚至自杀。

(一)借贷合同风险

大学生校园借贷本身是一种借贷合同行为,大学生与借贷平台是合同关系。

1.本金。校园借贷存在很多借款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情况,而大学生为了促成贷款,并不会与贷方协商更改本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义务。如果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则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1)借款人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额;(2)借款人按照实际借款数额支付利息。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一些以收取服务费、咨询费、审核费、账户管理费等费用预扣利息的行为,应该以实际借款的数额计算本金。实践中存在很多大学生借款时签订的合同金额与实际拿到的金额相差几千,而预留的金额被贷款方视为第一期利息或服务费等名义费用,大学生往往不懂法律或惧怕贷款方,而选择默认。

2.利息。部分校园借贷合同已演变为高利贷,利息远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合法年利率24%。很多校园借贷合同故意隐瞒关于利息的约定,或者将利息设为周利息、月利息,有的周利息甚至高达30%,而因为大学生不懂金融和法律知识,对于利息仅有数字概念,无具体认知,导致轻易签署借贷合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是无效约定。介于年利率24%和36%之间的利息视为自然债务,如债务人自愿支付,法院也不禁止;债务人不愿意支付,债权人请求法院支持的,法院也不予支持。大学生因为社会阅历浅,不敢与债权人争取合法权益,往往债权人要求给付多少利息,大学生就照常给付,而由于利息过高,大学生很快便无法支付利息,资金链断裂。

3.提前还款。大学生校园借贷中贷方为了赚取高额利息,不允许大学生借方提前还款,即使允许提前还款,也必须支付全部分期还款的利息。而根据《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贷款人不能拒收。提前还款时,借款利息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4.意思自治和合同效力。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法官李灿介绍,一项针对校园贷款用户做的问卷调查中显示,近九成的学生在与校园贷款公司签订合同时没有看清楚合同,其中近四成学生是因为“对方不给看”而没有看。根据《合同法》第5条、第6条规定,签订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实践中校园借贷中贷方存在严重的违反原则的行为,如故意隐瞒真实的贷款利率和服务费、违约金等规定。借贷合同为格式合同,存在霸王条款,双方没有协商空间。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或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变更或撤销。部分校园借贷存在超高利率和欺诈情形,大学生一方可以可撤销或变更合同。而大学生在校园借贷中处于弱势地位,基本无与贷方协商的空间以及协商的勇气。

(二)担保风险

校园借贷中存在有大学生作为担保人参与借贷合同,而大部分大学生并不理解担保的法律责任。校园借贷以免担保为宣传口号,而实际签约时又往往会有要求贷款人之外的同学作为担保人担保债务。我国担保主要有抵押、质押、保证和定金。大学生校园借贷主要为保证担保,而大学生借贷容易因利息过高而支付不起造成逾期还款,借贷公司此时不仅向本人催债,也同时向保证人催债,作为保证人的大学生因为当初无知作为担保人签字而陷入债务危机。

有的借贷平台向女大学生要求以“裸照”为抵押,“裸持”身份证进行贷款。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抵押是指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物基本为不动产或交通运输工具等,“裸照”作为个人隐私,不能作为抵押财产。女大学生为获得贷款,轻易相信贷方要求,“裸持”贷款后,因逾期未还本息后,借贷人会威胁公布裸照,这将严重侵害借款人的隐私,涉嫌诈骗、勒索等刑事犯罪。

(三)人身权益风险

大学生校园借贷从一开始借贷到逾期未还遭到暴力催款涉及到人身权益受侵害的极大风险。因大学生逾期未还贷款,已然出现了暴力催款的现象,导致很多大学生因承受不了压力选择失踪,甚至自杀。暴力催款不仅面向借款人本身,逐步扩散到借款人同学、老师、家长。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指原则上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因此债务不能得到清偿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债,不能向债务人之外第三人追债。

暴力催款,往往为言语暴力也包括肢体暴力,容易造成被催款人极大精神压力。有的学生为了不让父母和学校方知道,会通过借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偿付到期债务,然而循环贷款只会带来更大的压力和无穷尽的债务危机,最终因承受不起压力,选择自杀。暴力催款极易导致大学生精神受损害,有的甚至受到生命财产威胁,人身权益严重受损。

(四)违约风险和违约救济风险

违约风险指大学生校园借贷中大学生逾期未还本息时产生的风险。由于逾期费、逾期管理费、滞纳金等各种名目的费用导致很多大学生不敢轻易违约,于是容易产生借新贷还旧贷现象。以借贷宝为例,该平台对逾期费的规定是,借款人逾期次日起按“截至当日未偿还本息总额×0.1%/天”的标准支付借贷宝基础逾期管理费,而逾期第16日要按照“未偿还本金、利息、罚息与基础逾期管理费之和×20%”的算法支付,逾期第76日,这个比例上升为30%。此外,借款人在自然年度累计借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还要按照年化0.3%的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以欠款本金100万、期限10天、24%的年化利率来计算,逾期1-15天,第一天就要交1000多元,以后每天还要递增,第16天要算上特别逾期管理费,总计20多万,第76天,逾期管理费的数字变成50多万元。也就是说,欠100万,还150多万。案例明显违反法律所规定的利息只能以本金计算,不得利滚利,且利率严重超出法律规定的合法范畴。

违约救济风险指大学生校园借贷产生违约时,取证困难或获得救济的可能性不高。这是因为大学生进行校园借贷往往具有隐秘性,隐瞒家人、同学、老师和学校,出现合同不合理违法时,也不敢寻求法律救济或家人学校帮助。据了解,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合同表面是合法的,而实际又额外收取了高额的服务费、滞纳金、违约金、利率等,而这些条款往往大学生并没有看到,或者借贷平台故意隐瞒未告知。还有贷方与大学生签完借贷合同后,没有给予大学生一份合同,而是单方留存合同,导致违约时很难取证。网络借贷因为从审核到放款均为网上操作完成,为电子材料,而电子材料容易被篡改,存在取证难特点。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又惧怕诉讼,家长为了“息事宁人”,不敢对抗高利贷背后的暴力,不想让学校知悉学生贷款事宜,很少会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救济。

三、大学生校园借贷风险的原因分析

(一)大学生法律知识和金融知识匮乏

大学生进行校园借贷可能是为了合理的原因或者应急,然而因为对于法律的无知或者模糊认知,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和金融知识匮乏,遇到校园贷款中的不合理现象如高利贷,或者隐形费用,只能忍气吞声,甚至演变为借新贷还旧贷,陷入无限贷款循环中。

(二)大学生个人信息保管意识不强

大学生对于个人信息保管意识不强,轻易将自己个人身份证、学生证、学信网资料等其他个人信息借给他人,或者轻易将个人信息帮助他人贷款,或者作为担保人签字承担担保责任。

(三)大学生消费观偏差

大部分大学生远离父母,来到异乡求学,突然少了父母的约束,多了自由的空间。加之大学的学习生活,更为灵活多彩,很多大学生产生了攀比,享乐心理。有的大学生进行校园借贷是为了提前消费,奢侈消费,满足自身虚荣心,消费观产生了严重偏差,陷入校园借贷而无法自拔。

(四)校园借贷虚假宣传及风险评估不到位

校园借贷平台为争取大学生客户,不断进行虚假宣传,拉低贷款要求,造成大学生被低门槛贷款所诱惑。校园借贷越演越烈还可分析为风险评估不到位产生的,其中包括大学生本身风险评估不到位,还包括借贷平台的风险评估不到位。大学生明知自身无过多经济来源支付高额利息,却放任自己进行贷款。而借贷平台利用大学生群体特殊性,如有父母作为还款后盾,学校作为固定场所,大学生无处可躲的特点,完全不对大学生还款能力进行审慎调查,风险评估不到位。只要大学生出示身份证、学生证或其他个人资料即可轻松贷款,这样无异于想贷就能贷,极易产生不良贷款。

(五)学校教育不够重视

央视曾报道河南某高校大学生因校园借贷而自杀之后,仍然出现很多大学类似案件,甚至有的更为夸张,如女大学生“裸持”贷款,大学生晚还六天一万变六万的极端事件。由此可见,高校对于校园借贷事件仍然重视不够,虽然有的高校进行了摸底排查,但是实效不强,进行贷款的大学生,隐瞒真实情况,并不会如实告知辅导员或同学。高校对于校园借贷除摸底排查外,没有进行专题教育,这也是造成不断有高校发生大学生因校园借贷出现人身受到威胁,或产生巨额债务的情况。

四、大学生校园借贷的防范举措

当前大学生校园借贷存在多种模式,越来越多大学生深陷校园借贷的毒害,影响了学生本人的学业,甚至生命安全,有的造成家庭背负巨大债务,破坏家庭和谐。面对失范的校园借贷,减少大学生受害数量和减轻受害程度,对于大学生校园借贷的防范研究迫在眉睫。

(一)大学生在意识和行为上的“矫正”

1.提高法律意识

大学生应加强自身法律意识,学习相关基本法律,如合同法,民法、侵权法等,理解掌握合同原理,担保知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学习刑法基本知识,了解何为犯罪,犯罪的构成要件,大学生容易触犯的刑法罪名,如诈骗罪,故意伤害罪等。学习法律,提高法律风险意识,才能以法律作为行动指南,避免受骗受害,或者避免违法犯罪。

2.增强金融知识

大学生应多学习金融知识,了解基本金融名词,如利率、年利率、月利率、周利率,分期还款方式,提前还款,等额本金与等额本息区别等。增强金融知识,可以使大学生更为理性判断借贷的利弊,预测自身还款能力,减少大学生盲目借贷,减少因借贷带来的各方面风险。

(二)高校在教育和资助上的“助力”

1.完善高校助学制度

校园借贷中不乏有因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此平台解决一时经济之需,这部分学生可能未获得国家助学金、校内勤工俭学、奖学金等助学帮扶,而又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能从父母家庭方面获取生活费、学杂费等,因此借用借贷平台解决经济需求。如上文所分析,部分校园借贷已演变成高利贷,非法民间借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因客观需求进行了借贷,因此陷入高利贷泥潭,将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给学生本人及家庭造成难以承受的负担。因此高校应完善助学制度,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精准帮扶工作。从宿舍—班级—院系—学校四个层面,分别进行不同阶段不同程度的干预,要求舍长从生活中观察宿舍成员生活消费情况,及时反馈给辅导员老师;要求班级学生干部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隐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发现困难学生;要求院系成立精准帮扶工作组,进行家访,抽样调查,提供切实有效的经济帮扶,联系校友或引入社会公益资金奖助品学兼优、家庭困难学生;要求学校完善助学制度,协调各层面,各系,各种助学制度,拓展资助渠道,积极探索建设和发展校园社区银行,为学生提供渠道畅通、手续便捷、利率合理的金融借贷服务,满足学生的临时性需求。[2]减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校园借贷的心理需求,逐步杜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园借贷的风险。

2.加强高校专题教育

面对走样的校园借贷,部分高校会进行摸底排查,了解学生是否参与校园借贷,参与何种校园借贷等,然而,摸底排查实效低。如何有效排查大学生是否有校园借贷行为,如何有效降低大学生校园借贷行为?

理论教育层面,高校应高度重视,将校园借贷上升到台面,正视校园借贷,多渠道揭开校园借贷真实面貌,如借用校园广播、校园微博、微信公众号、校园宣传栏、主题班会等线上线下宣传校园借贷的高危害、高风险,让校园借贷成为“人人知但人人拒”的行为。高校应加强专题教育,邀请专业法律人和金融人为大学生开设专题讲座,以案说法,以案说理,普及相关知识,客观方面提高大学生法律风险意识和金融知识。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大学生合理消费、理性消费、科学消费的正确消费观,以及人生观等价值观念的培育养成。

技术管控层面,高校应与社会联动健全网络管理工作机制。实践中有的大学生不是主动去了解校园借贷,而是因经常看到网络、校园借贷广告,进而萌生借贷行为。高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优化高校网络端口涉及,主动拦截带有非法性质的网络平台,净化校园环境。[3]

(三)政府在法律和制度上的“守护”

校园借贷存在的风险不仅是大学生自身风险意识匮乏,价值观偏差,高校管理缺位,还包括校园借贷平台缺乏规范性,法律监管力度不够等,因此规范校园借贷平台迫在眉睫。我国教育部、银监会等多部门已先后出台了相关通知,《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校园网贷风险防范集中专项教育工作的通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上文件从不同角度规范校园借贷,第一个文件与第二个文件防范角度与内容基本一致,主要是如何做好校园防范工作;第三个文件主要侧重于分类处置网贷机构,对于不规范进行整改,非法的进行取缔,然而对于校园网贷业务只简单提出重点排查,没有进一步针对性的要求。校园借贷除网络借贷之外,还包括线下借贷。因此各有关部门应制定出针对校园线上线下借贷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禁止借贷平台虚假宣传,随意借贷,非法借贷。

猜你喜欢

利息借贷贷款
学中文
Wang Yuan: the Brilliant Boy
My Huckleberry Friends:Even if the Whole World Stand against me,I Will always Stand by You
让民间借贷驶入法治轨道
旧信封
利息
幽你一默
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资本运作的影响
还贷款
信息不对称下P2P网络借贷投资者行为的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