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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大股东影响国企审计师选择吗?

2019-03-26勇,王满,马影,彭

审计与经济研究 2019年2期
关键词:审计师股东样本

马 勇,王 满,马 影,彭 博

(东北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辽宁 大连 116025)

一、 引言

自2015年9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非国有资本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由产权界定不清和政府过度干预引发的国企代理问题,提升企业的治理水平。而非国有大股东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尤为关键。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利益免遭控股股东和高管的侵占,非国有大股东可以通过参与股东大会投票以及向企业委派董事、高管等方式直接参与公司治理,也可通过影响审计师选择的方式来提升公司的外部审计质量,改善公司治理环境,间接促进治理水平的提高。

高质量的外部审计能够更好地保证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有助于降低内部人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缓解代理问题,规模较大的事务所有更强能力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1]。然而,一些研究发现,相对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往往更加倾向于选择本地小所[2-4]。这很可能导致国企审计质量的下降,进而为控股股东及内部人出于自利动机进行的会计信息操纵留下更大空间,增加了投资人利益被侵害的风险。那么,非国有大股东能否发挥治理效应,帮助国企优化审计师选择,进而提升其外部审计质量呢?这一问题尚需得到实证研究的检验。

基于此,本文以1999—2016年中国A股国有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检验了非国有大股东对国企审计师选择的影响。研究发现,非国有大股东降低了国企选择本地小所的概率,表明非国有大股东能够在审计师选择上发挥治理作用。接着,本文检验了非国有大股东相对力量强弱对国企审计师选择的影响。非国有大股东数量越多,相对于国有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越高,与国有控股股东的股权偏离度越小,其在国企中的影响力就越大,治理功能发挥得越充分,对国企选择本地小所的抑制作用越强。实证结果支持了这一推断,为非国有大股东的治理效应提供了更多证据。此外,本文还分析了国企的层级及其所处行业的竞争程度对非国有大股东与审计师选择关系的影响。央企因占据重要的战略地位而受到中央各部委的严格控制,非国有大股东难以在其中发挥更多作用;垄断性国企能够享受垄断收益,可能削弱非国有大股东的监督动机。实证结果与上述推测一致,非国有大股东对审计师选择的影响在地方国企和竞争性国企中体现得更为明显。进一步研究发现,非国有大股东提升了国企的审计质量。

本文可能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创新:第一,探讨了非国有股东对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影响。现有文献从不同角度为非国有资本与国企绩效的关系提供了解释机制。例如,刘运国等发现非国有股东能够提升国企内部控制质量[5];曾诗韵等发现非国有股东能够改善国企会计信息质量[6]。然而,鲜有文献探讨非国有股东对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影响。本文研究验证了非国有大股东的存在能够抑制国企选择本地小所的倾向,提升公司的外部监督水平,为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了更多经验证据;第二,拓展了国企审计师选择问题的研究。现有文献发现国有企业选择本地小所的概率显著高于非国有企业[3],本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检验非国有大股东这一特殊利益群体能否通过发挥治理效应改善国企审计师选择的现状,拓展了审计师选择领域的相关研究。此外,本文的研究还丰富了非控股大股东治理效应的相关文献。现有文献从资本成本、投资效率、隧道效应等方面论证了非控股大股东的治理效应[7-9]。本文则借助国有企业在审计师选择方面存在的特有问题,探讨了非国有大股东的治理作用,为理解大股东这一特殊利益群体与公司治理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

二、 文献回顾

(一) 非国有大股东与国企治理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如何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提高资本效率、改善公司治理,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关于国企效率低下的原因,学术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即干预观和治理观。干预观认为政府干预会损害国企效率。政府往往为扩大财政收入、提升就业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政治目标而给国企增加社会职能,使其偏离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市场目标,进而引发过度投资、人员冗余等问题[10]。治理观则认为,国有产权界定不清晰造成国企存在所有者缺位问题,国有股东难以对其管理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激励,从而导致企业内部人控制相对严重,代理成本相对较高,经营效率遭到损害[11]。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之一是向国企中引入非国有性质的资本。一方面,非国有股东有着不同于国有股东的目标偏好和利益诉求,因而能够对控股股东的权力形成一定的监督和制衡;另一方面,非国有股东在获得一定量的所有权后,将有动力去完善管理者的监督和激励机制[12],缓解国企内部人控制问题,提升内部控制水平[5],改善会计信息质量[6]。实证研究表明,非国有股东的进入对于公司绩效的提升能够起到积极作用[13]。

非国有股东能否充分发挥治理效应取决于其所持股权比重的高低,持股比例直接决定了非国有股东在企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相关法律规定[注]我国《公司法》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包括提名董事)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单独或合并享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发出请求时,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持股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的大股东可通过委派董事、高管等“用手投票”的方式直接参与公司各项事务的决策。因此,相对于小股东而言,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和能力更强。实证研究从多个角度为非控股大股东的治理功能提供了经验证据。例如,多个大股东的股权结构可以显著降低债务资本成本、提高投资效率、减少掏空行为[7-9]。基于上述研究,本文从外部审计师选聘的角度出发,对非国有大股东在国企中的治理功能进行考察。

(二) 审计师选择

学者们主要从代理理论、信息理论、信号理论和保险理论等角度出发,解释公司聘请外部审计师的动机。代理理论认为外部审计作为一种外部监督力量,能够降低企业代理成本,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聘请高质量审计师的公司更少发生财务舞弊和违规,盈余管理程度更低[14]。因此,代理问题较为严重的企业对外部审计的需求更强烈。信息理论认为外部审计可以提高会计信息含量,降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15]。信号理论认为高质量审计师拥有良好声誉,聘请高质量审计师具有信号传递价值,有利于公司从资本市场取得融资[16]。保险理论认为外部审计可以作为投资者的一种风险补偿机制。一旦遭受损失,投资者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发起诉讼,取得一定经济补偿[17]。

上述研究表明,企业存在获取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要。而规模较大的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质量通常高于规模较小的事务所[1]。准租理论和保险理论为这一现象提供了解释。准租理论认为,契约关系中的强势方可以占用更多的准租金。相比于小所而言,大所更可能在契约关系中处于相对强势地位,因而有更强的动机通过提升服务质量、扩大业务规模来获取更多的准租金;与之相对地,一旦事务所的独立性或审计服务质量下降,大所也会比小所失去更多的准租金,因此,大所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概率也更低。从保险理论的角度来看,大所一旦审计失败,被起诉并被判赔偿的概率更高。为避免法律风险,大所会更加注重审计服务的质量控制。基于此,本文的研究中也采纳了将事务所规模作为审计师质量衡量标准的做法。在进一步研究中,本文参照前人关于中国审计问题的研究,以审计意见和审计费用为代理变量[18-19],检验了非国有大股东是否通过影响审计师选择提高了国企的审计质量。

针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审计师选择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第一,公司所处的外部环境(包括文化环境、制度环境等)对审计师选择的影响。如吴晓晖等发现,公司所处地区腐败越严重,其聘请高质量审计师的概率越低[20]。第二,公司在产品市场中的竞争情况对其审计师选择的影响。如徐玉德和韩彬发现,公司的产品市场竞争地位越高,越倾向于聘请高质量内控审计师[21]。第三,公司内部治理特征对审计师选择的影响。早期研究关注了董事会特征等内部治理结构因素[22],近年来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如徐向艺和方政发现较为重要且与母公司关联度较高的子公司更倾向于选择本地事务所[23]。第四,国有企业审计师选择问题。如Wang等基于中国独特的制度背景对国企审计师选择偏好进行了研究,发现相对于非国有企业而言,国有企业更倾向于雇佣本地小所[2],并进一步从知识优势、审计需求以及审计合谋的角度对这一现象提供了解释;王成方和刘慧龙则以IPO为背景研究了国有股权对审计师选择的影响,发现公司的国有股比例越高,其选择大所审计师的概率越小,进而导致IPO溢价上升[4]。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混改背景,考察非国有大股东能否发挥治理功能,影响国有企业的审计师选聘决策,是对前人关于国企审计师选择问题所做研究的进一步拓展[2,4]。

三、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规模较大的事务所有更强能力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1]。然而,已有研究表明,相对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往往更加倾向于选择本地小所[2]。

首先,从代理理论角度来看,国企更容易与本地小所达成合谋,共同侵害其他投资人利益。一方面,国有企业产权界定不清造成所有者缺位,引发内部人控制问题。而国企高管的“准官员”身份使其权力更加难以受到制约。管理者为获取高额薪酬和政治晋升机会可能操纵盈余、粉饰公司业绩;同时,为了掩盖其机会主义行为,又需要与审计师达成合谋以取得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另一方面,代为履行国有股权出资人职能的各级政府承担着提振地方经济、提升就业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等社会责任目标,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目标相冲突,因而也存在与审计师合谋侵占上市公司资源的动机[3]。由于历史原因,地方小所在“脱钩改制”前,通常都“挂靠”在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如财政厅、审计厅等),与地方政府存在一定“渊源”,更易迫于政治和经济压力而在原则问题上妥协,因而有更高的概率被国企所选择[2-3]。

其次,从审计需求角度来看,国企与政府之间的紧密关联对高质量审计的信号及保险功能具有替代作用[2]。国企可利用政府对社会资源的配置能力更容易地获取生产经营所需资金[24],从而降低其对高质量审计信号功能的需要;同时,当国企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时,政府可能出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考虑对其进行救助,这就为国企的偿债能力增添了隐性担保,降低了其对高质量审计保险功能的需要。

非国有大股东在利益诉求上与国有股东存在差异,在持股比例方面较小股东具有一定优势,可能在国企中发挥治理效应,缓解企业在审计师选择方面的本地小所化倾向。一方面,非国有资本进入能够缓解国企的所有者缺位问题,降低内部人控制程度;同时,还能对国有控股股东的权力形成有效制衡,从而降低企业的审计合谋动机。此外,非国有股东的资产控制权和收益权趋于一致,会更加愿意引入高质量审计服务来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另一方面,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投机性相对较弱,因而更可能通过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来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改善投资效率,进而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持股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的大股东可通过委派董事、高管等“用手投票”的方式直接参与公司各项事务的决策。相比于主要依靠“用脚投票”的小股东而言,大股东对公司的影响更加显著。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说H1。

H1:非国有大股东能够发挥治理效应,显著抑制国企选择本地小所的可能性。

如前所述,非国有大股东能够对内部人形成有效监督,对国有控股股东力量构成制衡,抑制其审计合谋动机,同时提高企业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最终降低国企选择本地小所的可能性。如果这一推断成立,那么非国有大股东与国有控股股东之间的相对力量强弱将直接决定其监督制衡能力,从而影响国企审计师的选择。非国有大股东相对控股股东的力量越强,对控股股东和高管的监督制衡作用就越明显,对国企选择本地小所的抑制作用就越强。

本文从非国有大股东数量、持股比例及其与国有控股股东之间的股权偏离度三个角度考察非控股股东相对力量对国企审计师选择的影响。首先,非国有大股东的数量越多,向企业委派董事或高管的机会以及人员数量也就越多,其治理能力随之增强。多个大股东之间还可能出现讨价还价现象,有利于防止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侵害行为,缓解公司代理冲突。其次,非国有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对控股股东和经理人的监督力量越强[12],治理作用发挥得越充分。最后,非国有大股东与国有控股股东之间的股权偏离度越小,两者持股比例越趋于平均,非国有大股东对控股股东的牵制力就越强,在审计师选聘问题上发挥的作用就越明显。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说H2。

H2:非国有大股东数量越多、持股比例越高、与国有控股股东的股权偏离度越小,对国企选择本地小所的抑制作用越明显。

非国有大股东的治理动机及话语权在不同类型的国企中存在差异。实际控制人的行政级别以及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都可能影响非国有大股东治理作用的发挥。国有企业名义上的控制人是国家。现实中,国家股东的出资人职责由各级政府或隶属于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为履行。因此,国有企业的各项经济行为必然受到各级政府的影响。借鉴Chen等的研究[25],本文依据实际控制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及经济利益特征,将国企进一步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国企。非国有大股东在两类国企中发挥的作用可能存在差异。

一方面,非国有大股东在两类国企中获得的话语权不同。中央企业通常规模更大、业务更复杂,牵涉到的利益关联方更多[26]。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可能使非国有大股东的治理功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此外,央企往往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因而受到政府高度重视。中央政府对于央企的控制和干预力量更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非国有大股东的话语权。相对而言,地方国企的经济和政治影响力有限,受到的政府干预程度较轻。因此,非国有大股东在地方国企中可能获得更多的话语权,便于其治理功能的发挥。

另一方面,两类国企实际控制人的监管独立性存在差异[27]。地方国企受地方政府及下属国资委的监督管理,而地方政府作为国家履行公共服务和政治职能的终端,是稳增长、保就业等政策的直接实施者[28]。国企高管为了获取政治晋升资本往往主动迎合上级行政官员的需求,与之达成合谋,无疑削弱了地方政府的监管独立性。此时,非国有大股东的存在有效弥补了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力,从而抑制地方国企选择本地小所的倾向。与之相对,央企的监管主体是国务院国资委,其监管立场更为独立。不仅如此,央企还因其庞大的规模和重要的经济地位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7]。央企内外部的监督力量也可能对非国有大股东的治理功能产生一定的替代效应,从而削弱非国有大股东对国企审计师选择的影响。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说H3。

H3:相对于中央企业,非国有大股东对地方国企选择本地小所的抑制作用更明显。

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市场竞争环境也会对非国有大股东治理功能的发挥产生一定影响。按照所处行业的市场竞争程度不同,国企可分为垄断性国企和竞争性国企两类。垄断性国企能够依靠政府管制带来的垄断地位轻松获得超额利润,而参与垄断利润的分享是非国有资本进入垄断性国企的主要目的之一。作为丰厚垄断收益的获益方,非国有大股东更倾向于维持与国有控股股东之间的良好关系,以便持续获得稳定收益,而非借助高质量审计加强对国有控股股东的监督。因此,垄断收益降低了非国有大股东通过参与公司治理来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必要性,削弱了其治理动机[5,12]。反之,对竞争性国企而言,由于缺乏垄断租,要最大限度地获利就必须从各个方面积极提升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非国有大股东作为理性的利益主体,自然会更加勤勉地监督管理者的经营行为,通过包括选聘高质量审计师在内的多种途径来积极改善公司治理环境。此外,垄断性国企需要承担更多特定的非经济性职能,受到的政府行政干预力度更强,非国有股东在其中难以发挥作用。而竞争性国企的经营行为更多地由市场机制决定,政府行政干预程度较低,有利于非国有大股东治理功能的发挥。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说H4。

H4:相对于垄断性国企,非国有大股东对竞争性国企选择本地小所的抑制作用更明显。

四、 研究设计

(一)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本文选取1999—2016年A股国有上市公司作为初始样本,剔除交叉上市、金融行业和相关变量缺失的公司样本,并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了1%水平的双侧缩尾处理,最终得到13797个观测值。本文所使用的非国有大股东数据来自于上市公司年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综合排名取自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其他数据均来自于CSMAR数据库。

(二) 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为了验证假设H1—H3,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2-3],构建了如下审计师选择的Logit模型:

Localsmall=β0+β1NonSOE+γControl+ε

(1)

已有文献认为,规模较大的事务所有更强能力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1]。本文依据前人做法,将事务按照规模划分为本地小所和非本地小所两类。Localsmall为上市公司所选择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为本地小所的哑变量。参考Wang等的做法[2],本文将与上市公司注册地址相同的非“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定义为本地小所。“十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界定标准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事务所年度综合排名,数据来源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该排名始于2003年,此前年份的数据用2003年数据代替。NonSOE代表一系列衡量非国有大股东信息的指标,主要包括公司是否具有非国有大股东(Dum_NonSOE)和非国有大股东的相对力量。参考刘运国等、王运通和姜付秀和Jiang等的研究[5,7-8],本文使用三个指标分别衡量非国有大股东相对于国有控股股东的制衡力量:(1)非国有大股东数量(Num_NonSOE)。通常认为非国有大股东数量越多,其对国有控股股东的监督制衡能力越强,公司内形成控制性联盟的可能性越低。(2)非国有大股东的相对持股水平(Diff_NonSOE)。计算方法为全部非国有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和与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比值。非国有大股东相对持股水平越高,对国有控股股东的制衡能力越强。(3)第一大非国有大股东与国有控股股东的股权偏离度(Disper_NonSOE)。计算方法为国有控股股东与第一大非国有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差与持股比例之和的比值。该指标为反向指标,能够衡量第一大非国有大股东相对于国有控股股东的力量。偏离度越大,表明第一大非国有大股东的相对力量越弱。

由于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股东通过产权、任职、亲缘关联或者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等方式共同持股的情况。存在上述关系的股东能够在行使表决权时采取共同行动以维护自身权益[29]。因此,单纯基于十大股东持股信息的度量指标无法准确刻画公司实际股权结构。本文参考魏明海和姜付秀等的做法[29-30],手工整理国有上市公司股东信息,将存在关联关系或作为一致行动人的非国有股东视为一个股东,先将其持股数量进行合并计算,然后以10%为标准判断其是否属于非国有大股东。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请召开或者自行召开股东会议,并且通常可以向上市公司委派至少一名董事,甚至派出高管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30]。因此,本文将持股比例超过10%的非国有股东定义为非国有大股东。

在对H2的检验中,本文根据实际控制人行政级别不同,将样本公司划分为中央国有控股公司(Central=1)和地方国有控股公司(Central=0)。在对H3的检验中,本文参考魏明海等的划分标准[31],根据所属行业竞争程度不同,将样本公司划分为垄断性国企(Monopoly=1)和竞争性国企(Monopoly=0)。此外,在控制变量的选择中,本文参考相关文献[2-3,32],控制了资产负债率(Lev)、总资产收益率(ROA)、公司规模(Size)、成长性(Growth)、是否发生亏损(Loss)、存货占总资产的比例(Inventory)、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例(Receivables)、流动比率(CurrentRatio)以及年度、行业哑变量。

(三) 描述性统计

表1报告了各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上市公司选择本地小所(Localsmall)的平均比例为30.8%,低于Wang等和杜兴强等所计算的水平[2-3],原因在于数据选择区间存在差异。随着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选择本地小所的比例逐年下降,并于2016年降至14.39%。国有上市公司中存在非国有大股东(Dum_NonSOE)的比例为15.1%,表明总体上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相对集中,大量股份仍然为国有股东所持有。从非国有大股东的数量(Num_NonSOE)来看,上市国企中最多拥有4个非国有大股东,但比例较低。央企占全部样本的28%(Central),垄断性国企占全部样本的30.6%(Monopoly)。

表1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五、 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 基本结果

1. 非国有大股东与国企审计师选择

表2列示了非国有大股东与国企审计师选择的基本回归结果。列(1)、列(2)中,主解释变量的一元回归和多元回归系数均显著为负,表明非国有大股东能够发挥治理效应,抑制国企选择本地小所的倾向。相比于不存在非国有大股东的国企,拥有非国有大股东的国企选择本地小所的概率下降了44.6%。列(3)、列(4)和列(5)分别检验了非国有大股东相对力量的强弱对审计师选择的影响。回归结果表明,非国有大股东数量越多、相对于国有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越高、与国有控股股东的股权偏离度越小,对国企选择本地小所的抑制作用越强,该结果支持了H1和H2。

表2 非国有大股东与国企审计师选择:基本结果

注:*、**、***分别表示在10%、5%、1%水平上显著,括号内数值为z值。

2. 非国有大股东与不同层级国企的审计师选择

表3检验了不同层级国企中,非国有大股东对审计师选择的影响。其中,前四列为央企样本的回归结果,后四列为地方国企样本的回归结果。如列(1)所示,没有发现非国有大股东对央企的审计师选择存在显著影响,表明非国有大股东在央企中难以发挥治理作用。列(3)中,非国有大股东的相对力量对央企的审计师选择甚至呈现显著正向作用。可能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中央政府的行政权力极高,非国有大股东可能出于压力或其他目的而对其决定做出迎合;另一方面,由于中央国企本身信息质量较好,非国有大股东对高质量审计师的需求较低。在地方国企样本中,非国有大股东的影响显著为负,说明非国有大股东抑制了地方国企对本地小所的选择,证明了H3。

3. 非国有大股东与不同行业国企的审计师选择

借鉴张辉等的研究[33],本文检验了非国有大股东在垄断性国企和竞争性国企中的作用差异。两组样本的回归结果分别列示于表4的前后四列中。对比可知,非国有大股东显著降低了竞争性国企选择本地小所的概率,而对垄断性国企的审计师选择并未体现出显著影响。可能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垄断性国企需要承担特定的非经济性职能,并不以追求经济效益为唯一目标,且受到的政府干预力度更强,非国有股东的治理功能受限;另一方面,垄断性国企能够凭借自身的垄断地位或较高的行业准入门槛获取高额垄断收益。作为垄断收益的获益方之一,非国有大股东更倾向于维持与国有控股股东之间的良好关系,以便于持续获得稳定收益,而非借助高质量审计加强对国有控股股东的监督,验证了H4。

(二) 进一步研究:非国有大股东能够提高国企的审计质量吗?

本文参考Ke等的研究[18],以审计意见和审计费用作为审计质量的代理变量,在控制盈余质量(AbsDA)和其他因素的基础上[注]本文使用应计盈余管理的绝对值作为盈余质量的代理指标,估计模型为Modified Jones Model;审计意见(Opinion)取1时,表示非标准审计意见,取0表示标准审计意见;审计费用(Fee)为对数化后的审计收费;由于存在数据缺失,此处回归样本略有减少。,进一步探究非国有大股东对国企审计质量的影响,回归结果分别列示于表5的前后四列中。从中可知,非国有大股东能够显著提高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并且提高相应的审计收费。该结果与Ke等的结论类似[18],表明非国有大股东能够监督和制约国有控股股东与审计师的合谋关系,提高审计师的独立性,从而促进审计师出具更加准确的审计意见。同样地,审计费用的提高也证明了非国有大股东对审计质量的提升作用。因此,表5的实证结果证明了在控制盈余质量的情况下,非国有大股东能够发挥治理作用,提升国企的审计质量。

表3 非国有大股东与国企审计师选择:政府控制层级的影响

注:*、**、***分别表示在10%、5%、1%水平上显著,括号内数值为z值。

表4 非国有大股东与国企审计师选择:不同行业的影响

注:*、**、***分别表示在10%、5%、1%水平上显著,括号内数值为z值。

(三) 排除替代性假说

1. 排除政府干预假说

国有企业不愿意选择高质量审计师与其受到政府干预有关[2]。国有股权比重的下降可能同时意味着国企与政府之间关联的减弱,从而降低了其受到的政府干预程度。如果国有股权比重降低与非国有大股东的出现存在较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那么,本文观察到的非国有大股东对国企审计师选择的影响可能并非缘于非国有大股东的治理作用,而是缘于政府干预程度的减弱。为排除政府干预假说对实证结论的干扰,本文按照各年度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对样本进行四等分,将处于上四分位的样本定义为高政府干预组, 其他样本定义为低政府干预组。表6列(1)和列(2)的回归结果显示,非国有大股东在低政府干预组的影响更显著,而在高政府干预组的影响不显著。列(3)控制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后,Dum_NonSOE的系数依然保持负向显著,表明非国有大股东对国企审计师选择的影响并非来自于政府干预力度的降低,排除了政府干预假说。

表5 非国有大股东与国企审计质量

注:*、**、***分别表示在10%、5%、1%水平上显著,括号内数值为z值和t值。

注:*、**、***分别表示在10%、5%、1%水平上显著,括号内数值为z值。

2. 排除融资约束假说

融资约束程度也可能影响企业对审计师的选择。国企在融资方面较非国企有更大优势,国有股权比重下降可能弱化这种优势,引起国企融资约束程度的上升,进而导致其对于高质量审计服务需求的增加。如果国企融资约束程度上升与非国有大股东的出现存在明显一致的趋势,则可能干扰本文的结论。为排除融资约束对本文结论的影响,本文参照王亮亮和王雄元等的做法[34-35],将样本按照公司当期KZ指数按大小分为十组,并将最大的三组设为高融资约束组,其他七组为低融资约束组。表6列(4)和列(5)的回归结果显示,非国有大股东对审计师选择的影响在高融资约束和低融资约束组中都显著存在,列(6)在原模型中直接控制融资约束的影响后,结果仍保持不变,排除了融资约束对本文结论的干扰。

(四) 稳健性检验

1. 内生性问题的缓解

在内生性处理方面,本文首先参考魏明海等的研究[29],使用两阶段回归方法,选择公司的上市方式(直接上市还是借壳上市)作为影响国企是否存在非国有大股东的工具变量。直接上市的公司一般会保持原有较为紧密的股权结构,而借壳上市的公司则更容易形成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因此,公司上市方式可能通过影响股权结构而影响审计师选择,但不太可能通过其他途径影响公司的审计师选择,适合作为非国有大股东的工具变量。本文使用公司的上市方式估算国企存在非国有大股东的概率,第一阶段回归结果显示借壳上市的公司中更有可能出现非国有大股东,且在1%水平上显著,与预期相符。第二阶段的估计结果如表7列(1)所示,在调整了股权结构的内生性之后,非国有大股东对国企审计师选择的影响依然存在。

其次,本文在缓解因遗漏变量导致的内生性问题时,借鉴王运通和姜付秀的做法[7],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按照最近邻1∶1的比例对样本进行配对。在第一阶段的概率估计中,本文控制了公司规模、年龄、成长机会、资产负债率、经营性现金流、有形资产率以及行业、年度等可能影响非国有大股东存在性的主要因素[36],据此估计倾向得分。列(2)的回归结果表明在控制了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之后,非国有大股东对国企审计师选择的影响依然稳健。

表7 非国有大股东与国企审计师选择:稳健性检验

注:*、**、***分别表示在10%、5%、1%水平上显著,括号内数值为z值。

最后,为了缓解潜在的样本选择偏误问题,本文采用Heckman两阶段法重新检验回归模型。因为单个企业的股权结构通常与行业内其他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关,但后者与单个公司的审计师选择之间并无直接关系,故参考Ben-Nasr等的做法[37],本文使用行业内其他公司的非国有大股东平均水平作为工具变量。列(3)的第二阶段回归中加入了逆米尔斯比率(IMR),其系数不显著,表明本文的研究样本并不存在明显的样本选择偏误问题,且Dum_NonSOE的回归结果依然保持稳健。

2. 其他稳健性检验

为了缓解变量衡量偏误问题,本文在稳健性检验中使用了一系列替代性指标。首先,参考杜兴强等的做法[3],使用Ologit模型进行回归。按照本地小所、异地小所、十大所的顺序设定审计师选择的因变量。回归结果如表7列(4)所示,非国有大股东的系数为0.089且在10%水平上显著,基本支持了非国有大股东对高质量审计师选择的促进作用;其次,参考Wang等的做法[2],本文将非国际四大和非国内十大的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定义为本地小所(Localsmall2),表7列(5)的回归结果与前述结论保持一致;最后,在衡量非国有大股东相对力量时,本文使用第一非国有大股东与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比值(Diff1st)。全部非国有大股东与全部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的比值(Diff_NonSOE2)作为替代性指标,回归结果列示在表7列(6)和列(7)中,再次验证了本文的基本结论。

此外,证监会于2003年10月8日颁布《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审计师定期轮换做出了强制规定。为了排除这一制度对所选样本的影响,本文截取2004—2016年政策颁布后的样本进行了重新检验,回归结果如表7列(8)所示。在实施审计师强制轮换制度后,非国有大股东对审计师选择的影响保持不变。本文还进一步考察了非国有大股东对国企审计师选择影响的持续性。表7列(9)中主解释变量回归系数为-0.270,大于基本回归中的-0.216,表明非国有大股东对后续一年的审计师选择仍然保有较大影响。

六、 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文以2010—2016年我国A股国有上市公司为样本,构建Logit模型检验了非国有大股东对国企审计师选择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探究了国企层级及其所处行业的竞争程度对这一影响的调节作用,研究得出以下四个主要结论:(1)非国有大股东的存在降低了国企选择本地小所的概率,表明非国有大股东能够缓解国企代理问题,发挥治理效应;(2)非国有大股东相对力量越强,对公司选择本地小所的抑制作用就越明显;(3)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行政级别对于非国有大股东与审计师选择的关系具有调节作用,相对于中央企业而言,非国有大股东对选择本地小所的抑制作用在地方国企中体现得更为明显;(4)公司所处行业的竞争程度对非国有大股东与审计师选择的关系具有调节作用,相对于垄断性国企而言,非国有大股东对选择本地小所的抑制作用在竞争性国企中体现得更为明显。进一步研究表明非国有大股东抑制了国企与审计师的合谋,提升了公司的审计质量。

本文不仅拓展了审计师选择领域的研究,丰富了国企混改问题的相关文献,同时具有一定政策启示意义。首先,本文的研究表明非国有大股东作为国企中一类特殊的利益群体,具有足够的动机和能力直接参与国企各项事务的决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企所有者缺位问题,发挥治理效应。在进一步深化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到非国有大股东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国企引进不同类型的投资者以优化其股权结构,提升其产权配置效率;其次,企业的内外部治理环境将影响非国有大股东治理效应的发挥,因此,要解决国企存在的问题,除引入非国有资本之外,还应从根本上打破国企的行政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政府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干预,提高非国有资本在企业决策过程中的话语权和参与度,避免使改革停留在表面。

本文研究在样本选择和处理方法等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其一,现实市场中存在大量非上市国有企业,仅以公开上市的国企为研究样本可能使结论存在一定偏差,未来研究可以尝试以非上市国企为研究样本,对混改问题做出更加全面的分析;其二,本文在排除替代性假说时,采取了分组检验对比的方法,今后研究中可利用外生冲击和结构变换等方式进行进一步的验证;其三,本文对非国有大股东的性质并未作区分,事实上,非国有大股东可进一步区分为民营股东、外资股东等不同的利益主体,这些利益主体在国企中发挥的治理作用可能存在差异,未来可进一步探究不同性质的非国有大股东对国企投融资活动及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影响,为优化国企治理实践提供更多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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