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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和涂尔干论社会研究中的本体论
——从拒斥到发掘其科学意蕴

2019-03-24张庆熊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4期
关键词:涂尔干本体论社会学

张庆熊

(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上海 200433)

社会学(sociology)诞生于十九世纪的欧洲,源于一种立足于社会事实而不是抽象观念的研究社会的科学动机。在那时,社会学被认为应像自然科学那样采用实证的方法,社会研究中的本体论路线被拒斥为非科学的形而上学思想方式。但在社会研究发展的过程中,“社会本体论”又随着社会研究中遇到的问题而复活起来:用于研究社会的科学方法的科学性,是否取决于对社会存在的种类和性质的认识?如果社会存在与自然存在有本质差异,那么采用研究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来研究社会科学是否适当呢?社会作为整体相对于个体是否具有优先性呢?社会研究应从个体出发还是应从整体出发呢?在社会中是否存在“集体意识”之类的东西,它们能否作为社会事实加以研究?

“社会学”这个名称是孔德(Auguste Comte, 1798-1857)提出的,他在六卷本的《实证哲学教程》(1830-1842)中勾勒了以实证方法进行社会研究的大纲。然而,真正推进社会学的实际研究,为社会学建立一个享誉学术界的“学科家园”的人物则首推涂尔干(Émile Durkheim, 1858-1917,又译迪尔凯姆)。我们发现,当今社会科学哲学中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社会本体论之争,发端于涂尔干把孔德的实证方法实际用于社会研究之时。社会由个人组成,个人有自由意识,个人的行为由其自己的意愿发动,并且每个人自己的意愿是每个人自知的,他人只能透过其行动来推测其内心的想法。社会研究离不开对人的思想意识的理解,所以社会研究必须从个体的人或每一个自我出发。这种看法非常流行,仿佛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立足于公共可参考的社会事实的实证的社会科学就变得不可能了。涂尔干主张,社会中的个体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在社会整体的结构中发挥各自的功能,并受到社会整体系统的约束和调整。个体的人都会死亡的,其意识会随着死亡而消逝,但社会的集体意识(思想方式、观念形态和价值取向等)会依存社会的结构而保存下来且影响一代又一代人,社会的集体意识的生命力远远超过每一代个体的人的生命力,起到维持社会整体的活力和维系社会团结的长久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涂尔干也可视为结构功能主义的社会理论的开创者。今天,社会本体论问题上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之争还在继续,而且演变出越来越复杂的论证方式。在我看来,为要弄清楚这场争论在社会研究中的科学意义和所涉及的实质问题,有必要重新回到孔德和涂尔干那样的经典社会学家那里去,搞明白为何实证的社会研究既要拒斥传统形而上学的本体论思路,又要结合社会现实发掘社会本体论的科学意蕴。

一、 孔德与社会本体论问题的来由

社会学兴起之初,本体论被视为一种非科学的思想方式遭到拒斥。在欧洲的传统哲学中,出现过多种多样不同的本体论学说,但就其基本思路而言,都旨在确立世界的最高或最基本的实体和原理,以此说明世界上万事万物如何产生和发展。“本体论”(ontology)从词源上说,指有关存在(ont, being)的理论(logos, theory),因此也被译为“存在论”。存在可以被分为不同的种类。在这些不同的存在中,哪一类存在是最高的或最基本的呢?这种最高的存在者是如何创造或派生其余的存在者的呢?或者,各种各样复杂的存在者是如何由最基本的存在者构成的呢?世界上的各种各样的存在者处于怎样一种秩序和结构中才是最和谐和最合理的呢?世界如何从混乱和欠缺走向协调和完善呢?这些都是传统本体论试图予以回答的问题。

孔德主张,研究社会现象可以像研究物理现象一样,用类似于牛顿力学研究物体运动和力的法则那样的方法来研究社会生活的法则,因此他也把社会学称为“社会物理学”(social physics)。在孔德看来,本体论是一种在人类思想发展史上已经过时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核心。人类思维方式的发展经历神学、形而上学和实证科学三个阶段。神学的思维方式把上帝当作造物主来说明世界,这是一种对不真实的东西的迷信的思维方式。在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中,把终极实体当作世界的最初的起因和最终的目的,以此说明世界的发展过程和人生的意义。然而,终极实体、世界的最初的起因和最终的目的,都是永远得不到证实的东西。本体论的学说多种多样,各种不同的本体论主张不同的最高实体或最基本的实体,但都是从抽象的观念出发,不是从经验事实出发,因此永远争论不休,毫无科学意义,阻碍科学的发展。孔德写道:“这样,近五百年来,形而上学精神通过逐渐瓦解神学体系,消极地促进了近代文明的根本发展。中世纪末期,一神论体系的社会效能已基本衰竭,自此神学体系终于成为落后的东西。不幸的是,本体论概念的过长作用,在每一方面完成这种不可缺少的然而又是暂时的职能之后,总是趋向于阻止另一种思辨体系的真正建立,竟至于这种精神今天实际上成为妨碍真正哲学最后确立的凶险障碍,它依然常常独占哲学思考的优先权。”[注]孔德: 《论实证精神》, 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9页。

在孔德看来,欧洲近代启蒙思想中的社会学说,虽然破除了上帝创世的观念,但是从理念出发建立社会学说,纵然是自由、平等、博爱、公平、正义之类的美好理念,依然是形而上学思想方式的延续。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契约论”不是基于历史事实,而是基于他们所设定人的原始状态和人的本性。在不同的启蒙思想家那里有不同的设定,因此就产生不同的契约论类型。同样,有关未来的理想社会,也会有基于不同理念的不同的社会学说。基于自由理念的社会思想家主张建立自由主义的社会,基于平等理念的社会思想家主张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孔德一生经历法国大革命和皇朝复辟的多次严重暴力冲突。他认为造成这些无谓流血的思想原因是用抽象理念来理解社会和指导社会行动。他主张社会科学应从这种形而上学的本体论思路中解放出来,像研究自然那样采用实证的方法,立足于社会事实,通过对社会现实的经验观察和归纳,找到社会的发展规律,由此认识和处理社会问题。

孔德主张,实证科学旨在通过发现规律进行预测和操控。发现了现象间的规律,就能根据已知现象预测将要发生的现象,达到操控事物的目的。当然,为达到这一目标,必须使人自己的意志服从规律,按照规律办事,这也是对人的非理性的任意行为的限制。孔德写道:“理性预测构成真正科学的主要品格,而靠默示的预言则是神学认为它所能提供的了解未来的唯一正当方法。诚然,到达完全成熟阶段的实证精神,也趋向于令意志本身服从于真正的规律(其实一般理性已默认规律的存在),因为倘若不是这样,那些为改变和预测人类意愿的实际努力就没有任何基础。”[注]孔德: 《论实证精神》,第25页。

研究自然的实证的方法主要是观察、实验和比较分析。但社会毕竟与自然有很大的不同,如何才能把研究自然的实证方法运用到研究社会中来呢?孔德认为,自然科学的方法与社会科学的方法在原则上相同,在具体应用上可以做一番变通处理。拿“观察”来说,观察的目的是发现现象间的相续关系,一组现象与另一组现象之间的相关联系,如果能够找到它们之间的相关性,就能发现它们之间的规律。自然现象之间的规律具有恒定性和普遍有效性,对此的最佳举例说明是牛顿的万有引力。社会现象之间的规律没有那样的恒定性和普遍有效性,但也有某种相对的稳定性和统计上的概率性。实证主义的社会研究原则是运用感官去观察社会事实,使观察法接受现象的统计与动态关联法则的支配,通过对社会现象间的相继关系和相关联系的统计和分析,我们能够找到具有经验依据的相对稳定可靠的社会规律。拿“实验”来说,对自然之物可以做实验,以此验证科学理论的真伪。但社会是由人组成的,对社会不能轻易做实验,因为这会引起社会动荡和流血牺牲。尽管如此,社会研究还是可以通过借鉴历史经验来补救。社会有稳定时期和动荡时期,有正常状态和疾病状态,这里有机理可分析,从中可以找到治理社会的有效方案。正如一个生物有健康状态和疾病状态一样,研究社会的目的像治病一样,设法克服社会的病态状态,恢复社会的健康状态。孔德认为,正如生物学要研究生物机体的组织结构和生长演化的过程一样,社会可视为一个复杂的生物体,要用实证的方法研究社会的组织结构和演化过程,通过对社会组织结构的实证研究建立“社会静态学”,通过对社会演进过程的实证研究建立“社会动态学”,由此认识社会,制定切实可行的社会政策,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并找到一条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循序渐进的改革道路。

自从孔德开创“社会学”这门学科以来,实证方法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判别社会研究中科学与非科学的准则。以孔德为代表的实证主义者把非实证的社会学说视为非科学的,这与他们拒斥形而上学的立场有关。在此,形而上学的本体论思维方式与实证的科学思维方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 形而上学的本体论从抽象观念出发进行思辨的推理,实证科学从对经验现象的观察出发进行归纳和分析。抽象观念往往只是一个名词性的概念,其背后并无实际存在的东西,如“绝对完善者”、“第一原因”的所指是并不存在的东西,对于这一类东西的命题永远得不到证实。经验现象是可以通过我们的感官被观察到的东西,由此建立的命题是可以被证实或证伪的。科学的社会学必须建立在社会事实的基础之上,这与建立在理念基础之上的形而上学的社会学说形成鲜明对照。

2. 从表面上看,形而上学的本体论和实证的科学都通过因果关系解释世界,但是,在形而上学的本体论那里,因果关系主要被理解为实体性的东西之间的关系,从概念出发区分不同的实体,如“物质实体”、“精神实体”、“生命实体”、“原子实体”、“作为第一原因的实体”等,从而导致对世界终极原因的形而上学思辨推断和设定,如世界的第一原因被理解为上帝或绝对精神,现存的世界被理解为上帝创造的结果,或绝对精神辩证运动的结果。在实证科学那里,因果关系主要被理解为一个事件伴随着另一个事件发生的相关关系。在此,原因并非被理解为创造或派生了结果的那个实体,而是被理解为有规则地与后续现象发生关联的前导现象。这就是说,通过观察和统计分析等方式寻找现象间的相关联系,从而发现规律,以便进行正确的预言,达到操控事物的目的。对于人类社会,同样要用这种方式加以研究,发现社会规律,把握社会现象,达到有效治理社会的目标。

3. 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是有思想意识和价值导向的。孔德并不否认人的道德意识在社会上的重要性,但他认为科学是科学,道德是道德,道德教化不是科学的事情。科学做实证研究,科学不能取代宗教的道德教化的功能。宗教的迷信应该被克服,但宗教的道德教化功能应该被保留。为此,孔德在《实证政治体系》中提出“人性宗教”(la religion de I’Humanite)的构想。他认为在破除了神学和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之后,应按照实证的思维方式来建立人的道德教化的组织体系。孔德还把这种构想付之行动,建立实证主义的人性宗教的教区和宣告自己是“人性教的大祭司”(Grand-pretre de I’Humanite)。[注]Cf. Andrew Wernick, Auguste Comte and the Religion of Humanity: The Post-Theistic Program of French Social The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5.

孔德提出的这种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观,虽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也带来许多问题,在社会科学发展过程中遭到质疑和产生争论。这主要表现在对社会存在的性质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看法上:社会存在与自然存在在原则上相同还是具有本质性差异?在社会历史中是否存在发展规律?再具体一些探讨:社会事实是与物理事实在原则上是一样的事实吗?社会存在的性质主要应以个体(具有自由意志的个人)还是以整体(社会的结构和功能)加以说明呢?社会世界中的规则(regularities)与自然界的规律(laws)能相提并论吗?人类的精神文化和道德意识与社会的物质生产和生活方式是否相关呢?将对社会的实证研究与对人的教化分开来是否适当和可行呢?

这些问题归根到底与社会存在的问题相关,因此属于社会本体论的范围。在此所说的本体论,虽然与西方传统哲学讨论的有关终极实体和第一原因之类的本体论问题无关,但仍然关系到存在的种类、存在的性质和不同种类的存在之间的关系,所以依然是本体论问题。如果我们一定要用明确的概念加以区分的话,那么西方传统哲学讨论的有关终极实体和第一原因之类的本体论问题可称为“形而上学的本体论问题”,而科学哲学中讨论的有关科学方法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属于“科学哲学中的本体论问题”。随着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不同种类的科学的出现,本体论的问题没有消逝,而是以新的方式出现在科学哲学中。

二、 涂尔干在对社会的实证研究中遇到的本体论问题

涂尔干是一位开创性的社会学家。为了实际展开社会学的研究,他探讨了社会存在的性质和社会学方法的准则问题,从而进入到社会本体论的哲学讨论中去。实证社会学的基本主张是孔德提出的,但真正把实证纲领落实到社会学研究中去并取得具体成就则应归功于涂尔干。涂尔干在社会研究中注意到,为了在社会领域实施实证方法,必须对“社会事实”、“集体意识”、“社会分工”和“社会团结”等概念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和界定,但这里涉及社会存在的本体论问题。

按照涂尔干的看法,要在社会研究中落实科学方法的准则,难点首先在于界定社会事实。并非所有社会内的现象都可以被当作社会事实,因为社会内发生的事情很多,大凡在社会中生活的人的一切现象,都与社会有关。但有些人的行为尽管在社会内发生,却只是其个人的行为,对集体没有什么影响,没有什么普遍的特征。或许,这些行为对于研究某个人的生活方式和习惯值得关注,但对于研究社会群体的生活方式和习惯没有什么意义。如果把所有人的现象都当作社会事实来研究,那么社会学的研究范围就太大了,社会学就成为有关人的学科的大杂烩,而且难于找到社会研究得以展开的落脚点。

为使社会学成为专门的科学学科,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主张,“要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并强调这是他提出的关于观察社会事实的“第一条也是最基本的规则”。[注]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35页。涂尔干的这一提法容易引起误解。反对者批评他把有意识的人的行为的社会事实与无意识的物质运动的物理事实同等看待。涂尔干在该书第二版的序言中已经注意到这种误解和批评,给予澄清和辩驳。他写道:“我这样做的目的不是把存在的高级形态降为低级形态,而完全相反,我是要使前者具有至少与大家公认的后者具有的实现条件相等的实现条件。实际上,我不是说社会事实是物质之物,而是说社会事实是与物质之物具有同等地位但表现形式不同的物。

涂尔干在此所说的“实现条件”是指科学研究的实现条件。就社会事实作为科学研究的对象而言,它们应像物理事实一样,具有公共的可考察性。尽管社会的存在形态高于物理之物的存在形态,但也具有客观的可考察性。社会现象有一定的恒常形态,有不取决于个人的专断而自身产生出的各种必然联系的性质,有对于个人意识而言的外在性,能对社会上的人产生或容易产生一定的强制作用。正如当自然科学的工作者认识到自然之物具有固有的属性并潜心观察和把握其规律时,人们对自然之物的支配才真正开始,社会学只是在人们认识到社会现象虽然不是物质的,但不失为能够加以考察和把握的具有客观实在性的事实时,才真正诞生。

那么究竟什么是社会事实呢?它的范围在涂尔干那里,一方面可以说很广,另一方面又可以说很窄。从广的方面看,它包括全部三类社会形态:第一类是法律、道德、信仰、习惯、风俗等,这在继承黑格尔哲学概念的社会理论中被称为“客观精神”或“意识形态”;第二类是人口数量、居民分布、居住的形式、生产工具、交通工具、港口和道路的数量与性质等,这通常被称为社会的“物质基础”或“经济基础”;第三类是家庭形式、教会形式、社团组织、劳动分工、教育体制、国家体制等,这通常被称为社会的“组织”、“结构”和“体制”。有人把涂尔干所说的“作为物的社会事实”仅仅理解为上述第二类社会形态中的事实,从而认为涂尔干是唯物主义的社会学家,这是对涂尔干的误解。在涂尔干那里,无论道德意识、宗教等所谓“客观精神”或“意识形态”,还是生产工具、交通工具等所谓“物质基础”或“经济基础”,以及家庭、社团、国家等社会的组织、结构和体制,都可以被当作社会事实加以考察。

从窄的方面看,只有当满足一定条件时,这些不同形态的社会存在物才能被当作社会事实加以考察,才在科学研究中具有应用价值。涂尔干谈到“外部标志”、“强制作用”、“普遍性”这三个条件。这里涉及外部与内部的关系、强制与自由的关系、普遍与特殊以及集体与个体的关系。这在社会学界引起很大争论,而争论的核心关系到社会本体论的问题。对此,我们需要认真考察和分析。

涂尔干所说的“外部标志”,是相对于人的思想意识和精神观念而言的。人的行为是外在的,而引发这些行为的人的思想动机是内在的。宗教的信仰是内在的,而宗教的礼仪活动是外在的。狄尔泰等“精神学科”的倡导者主张,唯有内在的东西是自明的,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内省直接了解自己的动机和信念,从而基于这种“意识事实”去理解我们的社会行为和宗教等文化现象。涂尔干与这种立场针锋相对。他写道:“事实所特有的各种属性,以及这些属性赖以存在的未知原因,不能通过哪怕是最认真的内省去发现。”[注]②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第30、12页。在他看来,我们自以为知道的事情,往往是假象,很可能存在某种我们前所未知的原因在影响我们的思想和支配我们的行为。只有摆脱自以为是的主观态度,从确凿的具有外部标志的客观事实出发,通过观察和实验,逐渐由表面的、容易看到的标志转向不易感知的、深层的标志,我们才能理解社会生活并把握其发生的原因和活动规律。

涂尔干为社会事实定下的第二个条件是“强制性”。自由主义思想家主张人是自由的,以此作为一切社会原则的出发点。这仿佛是一个天经地义的观点。然而,在涂尔干看来,事情并非那么简单。有的时候,社会上的人看起来在自觉自愿地行动,但实际上是受到某种社会规范约束的。“强制”并非意味着感受到“强迫”,而是意味着对社会中的个人的意识和行为产生或容易产生某种制约作用。当我尽兄弟、丈夫或公民的义务时,当我履行自己与别人签订的契约时,我就尽到了法律和道德从外部加在我身上的义务,即使我感到这样的义务是合情合理的,我是自觉自愿承认和履行的,但依然是对我的行为的某种约束。我为什么认为这是合情合理的呢?这也许跟我所接受的教育有关,也许与我身处的文化传统的熏陶而养成的思想方式和生活习惯有关。但文化传统、教育体制、法律和道德规范依然是某种约束我的行为的强制性的东西。由于这种“强制”的存在,可以在社会关系中发现某种“因果关系”,即某类社会现象势必导致另一类社会现象,从而对将发生的社会现象做出较为精准的预言。这样的预言不同于宗教先知的“神谕”和理想主义者的良好愿望,而是建立在科学理性的实证基础之上。

涂尔干主张加在社会事实上的第三个条件是“普遍性”。科学研究旨在找到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一种定律越简洁,涵盖的范围越广,预言的精确度越高,就越是好的科学定律。有关自然现象的科学定律通常以全称命题的方式来表达,如有关物质引力的万有定律。涂尔干注意到,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不同。有关社会现象的普遍规律往往是相对于特定的集体而言的。只有在某一集体之内,某条规律才是普遍的;超出了这个集体的范围,它往往就不适用了。涂尔干写道:“毫无疑问,它之所以是普遍的,是因为它是集体的(即多少带点强制的),而不是因为它是普遍的,所以它才是集体的。”[注]②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第30、12页。在涂尔干看来,一个社会之所以具有某种普遍的特性,并非因为其成员(个体的人)原本就具有这样的特性,而是因为社会的结构、体制、法律、教育等整体性的功能和力量长期作用的结果。诸如团结、友善、诚信、勤俭等看似体现在个人身上的品格,并非是该地区的那些个体人原本就有的个性中的共性,而是该社会集体中的某种同一的力量把大家引向同一个方面。我们生活在集体中,受到集体的熏陶,形成一个社会集体中的普遍性。在涂尔干看来,这在宗教等文化传统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我们的祖先以既成事实传给我们的信仰和宗教仪式,我们之所以能够接受它们,是因为它们是经过累世的创造而形成的一种集体的力量,在这种背景下我们被教导去承认和尊崇这样的权威。

涂尔干的上述论点引发社会本体论问题上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之争。按照个体主义的观点,社会由个人联合而成,个人有自由意识,在社会中人依然还是人,并没有变成别的东西,社会无非是个人行为的总和。涂尔干反对这种个体主义的社会观。他认为,尽管社会由个人组成,但社会不是个体的人的简单的聚集,而是有机地联结在一起从而产生新的功能的整体。社会的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整体上的结构和功能。社会整体的特性不能还原为其组成部分的特性。比如,青铜的硬度并不存在于形成它的、具有柔性的铜、锡、铅这些物质之中。生命是碳水化合物,但是碳和水本身都不具有生命的特征。社会犹如一个生命体,只能以整体的方式存在,并在整体中发挥其功能和形成新的特征。涂尔干写道:“现在我把这一原理应用于社会学。如果人们同意我的观点,也认为这种构成整体社会的特殊(sui generis)综合体可产生与孤立地出现于个人意识中的现象完全不同的新现象,那就应该承认,这些特殊的事实存在于产生了它们的社会本身之中,而不存在于这个社会的局部之中,即不存在于它的成员之中。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些特殊的事实,正如生命的特性存在于构成生物的无机物之外一样,也存在于构成社会的个人意识之外。”[注]②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第30、12页。

“集体意识”(collective conscience)是涂尔干社会学中的关键概念,也是最引起争论的概念。法文“conscience”具有两层含义:1.广义上的意识(信仰、思想、知觉、情感)2.有关道德义务的意识(良心、良知、道德感)。涂尔干的这一概念最初出现在《社会分工论》(1893)中,后来在《自杀论》(1897)和《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中有具体的应用和补充说明。从涂尔干使用这个概念的上下文看,兼有这两层意思。因此,把这一法语概念翻译成其他文字会遇到困难,即便在英文中也如此,因为在英文中“良心”(conscience)和“意识”(consciousness)是明确分开的两个词。为避免误解,在相关的英文著作中通常会加一个注。例如,在保罗·约翰逊的《当代社会学理论》中论及涂尔干的这一概念时加了这样一个注:“法语中‘conscience’一词也指广义上的意识,即思想、信仰和情感的整体模式,以及个人的道德是非感。”[注]Doyle Paul Johnson, Contemporary Sociological Theory (Springer 2008)31.在中译文中会遇到类似的困难,导致在中文译著中的译法不统一,出现“意识”和“良心”(或“良知”)两种不同的译法。我觉得,对于“collective conscience”这个概念,最大的困难还不在于究竟把“conscience”译为“意识”还是译为“良心”(“良知”),而在于如何理解“集体”与“意识”之间的关联。因为,对于前一个问题,只要加一个注,大致能够解决;对于后一个问题,涉及哲学理解上的困难:不论是广义上的“意识”,还是专门意义上的“道德意识”,通常都被认为是个人的意识,怎么会有集体的意识呢?集体意识究竟是怎样存在的呢?涂尔干本人对“集体意识”(集体良心)的定义如下:

同一个社会中的平均的公民(average citizens)所共同拥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构成一个有自己生命的确定的系统;我们可以称之为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collectiveorcommonconscience)。毫无疑问,这样的意识不以特定的组织作为基质。这也就是说,它散布在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但这不妨碍它成为一种具有自身特质的界限分明的实在。……也因此集体意识是一种完全不同于诸多个别意识的东西,尽管集体意识只有通过诸个别意识才能实现。[注]Emile Durkheim, 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 tran. George Simpson (New York: Free Press, 1947) 79-80. 中译文参见涂尔干:《社会分工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第42~43页。

对于涂尔干的“集体意识”这一概念,我觉得只有从社会整体的结构功能上着眼才能理解。涂尔干认为,集体意识存在于整体的社会中,在整体的社会中发挥其功能。涂尔干并不否认个人具有意识,也不否认集体意识要通过诸多个人的意识来实现,但他认为集体意识与个人意识很不相同。不同的个人有不同的个人意识,个人意识的特点依赖于个人所处的特殊状况。个人会死去,带有个人特点的个人意识会随着个人的死去而停止存在,但集体意识代代相继,代代相传,以集体的方式发生演变,通过文化传承、风俗习惯、公共教育和人与人之间互相交流的方式影响每一世代的个人。个人意识作用于个人的行为,集体意识对整个社会产生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集体意识具有自己的生命系统,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发挥功能作用。需要强调一下,涂尔干的“集体意识”也不是指某个社会组织、某个社会阶级、某个城镇的意识状况,这与黑格尔的“国家精神”和马克思的“阶级觉悟”是不同的概念。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中的人的意识状况和价值观念是有区别的,而集体意识指在整个社会中的人的总体的认知水准和道德水准,这是相对于该社会中所有公民的平均值而言的,用涂尔干自己的话来说,即“同一个社会中的平均的公民(average citizens)所共同拥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在此意义上,它在南方和北方、都市和乡镇都是一样的,在不同的职业中也都是一样的。

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详细论述了集体意识在维系社会团结中所起的作用。一个社会要达到团结的目的,就要在该社会成员中营造一种共同的归属感,分享共同的是非感,使得社会成员感觉到自己有道德义务去按照共同体的要求行事。当社会中出现某些非道德行为违背社会正义和危及社会团结时,社会成员会凝聚道德上的义愤,起来抗议和抵制。当社会上出现法律和道德的失范(anomie)状态时,公众会凭借集体意识自觉地投入行动,促使社会回归健康的常态。那么这种共同意识从何而来呢?涂尔干谈到共同体的仪式、庆典、节日、布道、文化教育、道德教化、行为举止的规训和生活习惯的培养,再加上法律的惩罚和其他形式的奖惩制度。在古代,共同体的仪式、节日、道德戒律的宣讲主要通过宗教的方式来进行。在现代国家,宗教仪式的作用被削弱了,但世俗国家的升旗仪式、宪法宣誓仪式、阅兵仪式等等,同样起着凝聚共同意识的作用。当一个共同体的成员看着国旗升起和齐唱国歌的时候,他们会有一种庄严感,产生一种归宿共同体的激情。

涂尔干通过对社会历史的考察概括出两种社会联结的形态:1.在前现代的游牧部落和农民社会中,社会分工还没有充分展开,每个家庭各自放牧或耕作,产品交换很少,他们彼此之间在生产和生活上的依存度很低,把他们联结为一个社会共同体的力量主要靠集体意识,即共同的信仰、价值观念和道德情感,而传布和凝聚这种集体意识的方式主要靠宗教,所以在那种前现代的宗法社会中,祭天、祭祖、祈祷神灵的宗教礼仪活动特别多。涂尔干把那种主要依靠共同的宗教信仰之类的集体意识联结起来的社会称为“机械团结”(mechanical solidarity)的社会。2.随着社会劳动分工的发展,出现了工人、农民、商人、医生、教授、工程师、设计师、会计师等各种各样的职业,他们各自的生产和生活要靠市场上的各种交换来实现,他们互相之间职能上的分化造成他们彼此之间谁也离不开谁,好似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把他们维系在一起。与此同时,大城市的出现和商业活动的加强,导致有关市民的商业活动、社会活动和政治生活的规范和法律制度越来越专业化和程序化,诚信、敬业之类的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越来越受到重视,从而以宗教伦理为核心的集体意识在退化,而以世俗伦理为核心的道德意识成为新的社会联结的力量。涂尔干把这后一种社会称为“有机团结”(organic solidarity)的社会。

涂尔干认为,社会像生命体一样会有常态(normal)和异常(abnormal)两种状态。在常态下,社会体系健全,结构合理,各部门分工合作,发挥各种功能,相互协调。社会间或也会处于失范脱序的异常状态(病态)中。这是因为社会的结构不合理、利益不协调等因素造成的。社会要靠健全的法律和优良的道德来维持秩序。由暴力达成的休战协议总归是临时性的,由强者统治和靠强力维持的法律应当归属于更高的站在社会整体立场上的法律。人们的私利欲望只能靠他们所遵从的道德来遏止。社会之所以存在,就是要消除,至少是削弱人们之间因私利的相互争斗,把强力法则归属于更高的社会整体的法则。无政府状态明显是一种病态现象,因为它与社会的整体目标反向而行。无政府主义者主张法制的权威与个人自由不相容,鼓吹规范失散状态的正当性,认为它促进了个人自由的发展,这极其荒谬。恰恰相反,正当的自由是一系列规范的产物,只有这样的自由才是社会应当尊重的自由。社会学家的任务就像医学研究为了治病救人一样,是为了发现导致社会异常病理状态的原因,对症治疗,使得社会恢复健康和保持健康。

三、 涂尔干的结构功能主义社会本体论的科学意蕴

尽管涂尔干本人没有把自己标榜为结构功能主义的社会学家,也没有对社会本体论做过专题化研究,但他对社会事实的许多分析,对集体意识在社会团结中的功用的论述,以及在有关对自杀的分析和对宗教的社会功能的论述中,确实已经阐明了结构功能主义的社会本体论的基本思想,对后来法国结构主义的思想家,如列维-斯特劳斯(Claude Levi-Strauss)、福柯(Michel Foucault)、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等,产生了很大影响。在《社会学理论的产生》中有这样的评论:“涂尔干往往被视为‘结构主义之父’,结构主义(structuralism)是二十世纪的一个思想流派,包括社会科学、语言学和文学。”[注]Jonathan H.Turner, Leonard Beeghley, Charles H, Powers:《社会学理论的产生》,台北:洪叶文化,2000年,第393页。乔治·瑞泽尔在《社会学理论》中指出:“虽然孔德和史宾塞两人本身的思想极为重要,他们对结构功能论的最大影响,则是透过涂尔干的学说而传递。”[注]George Ritzer:《社会学理论》(下册),台北: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3年,第393页。下面我将结合哲学史和社会理论的发展史对涂尔干的结构功能主义的社会本体论的基本思路进行解析,并阐明其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科学意蕴。

社会学成为一种科学,主要得益于统计学方法的使用。孔德提出了实证社会学的基本构思,但把这种构思从哲学中分离出来而落实成为一门科学的则应归功于涂尔干。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自杀论》和《宗教生活的基本形态》中统计和分析了相关的事实,得出了令人信服的结论。尽管迄今为止有关什么是科学并无统一的定义,但科学理论要依据事实和由事实来验证其结论依然是得到广泛认可的基本准则。科学要靠事实和数据来说话,涂尔干尝试在社会领域内做到这一点。涂尔干的社会理论自始至终坚持通过调查研究掌握社会事实并用统计学的方法对此加以归纳和分析,寻找社会事实之间相关联系的规律。

然而,当社会学从哲学中分离出去而成为一个独立的科学学科时,马上就遇到了一个哲学问题,而且是哲学中的第一大问题,即本体论的问题。科学考察的第一步是要确认社会事实,而确认社会事实涉及对社会存在的性质的认知。让我们通过涂尔干实际研究过的社会事实加以阐明。一个社会中的自杀率是一种可统计的事实。一个地区中的居民信教人数的比例,有多少人信天主教,有多少人信基督教新教,他们参加教会礼拜活动的频次,也是可统计的事实。然而,对“自杀”、“信教”这样的概念加以深究,就会发现“自杀”肯定是与自杀者的主观愿望相关的,“信教”肯定是与信教者内心的信仰相关的。你不是那个“自杀者”本人,你怎么知道他真的自杀呢?你不是那个“信教者”本人,你怎么知道他真的信教呢?于是,对于这类事实的认定似乎就产生了问题。

这样的质疑看似铮铮有词,但实际上出于一种对什么是事实的偏见,即出于一种狭义的经验主义意义上的事实观,他们把事实仅仅当作感觉经验的对象,忽视了事实的整体相关性。对于什么是事实,社会学家、法学家以及使用日常语言的公众,可以按照专业的或日常的规则对此加以判别。如判别是不是自杀,可通过留下的遗书、死前的行为表现、伤痕的类型等。信教者的信仰可通过外部行为表现出来,如信教者经常去教堂参加礼拜仪式和祷告等。社会事实具有外部特征,但另一方面在这些外部特征背后都有社会规则和集体意识的制约,尽管这样的社会规则和集体意识要通过个体自己的主观意识的理解而发挥作用。如果只看外部特征,剥离其背后的社会规则和集体意识,就不存在任何社会事实,甚至我们任何有关社会现象的语词都不可能成立。设想一下,“牧师”、“教师”、“官僚”、“公务员”、“老板”、“雇工”等涉及社会身份的概念,它们中哪一个能离开社会体制和在社会中流行的集体意识而成立?当然,你可以质疑某个牧师是否真信上帝,你也可以指责某位处长没有把自己当公务员而是做官当老爷,但是这些概念在一定的制度、公众的常识和当下流行的用语习惯的条件下有明确的所指,他们的数量可以被加以统计,他们的行为方式可加以描述,对他们的职能和所作所为的影响可以进行评判。只要满足这些条件,它们就能作为社会事实而成为社会科学加以考察和研究的对象。

从哲学意义上看,涂尔干对社会事实的看法构成对休谟的经验论和康德的先验论的挑战。按照休谟的看法,事实通过经验命题表达,经验命题描述感官所感知到的感觉经验。如果真是这样,那么社会事实就难以用经验命题来表达。狭隘的经验论忽视了事实所涉及的规则和结构功能的问题。有关规则在事实命题中的作用,我们现在很容易想到维特根斯坦所举的有关语言游戏中的情况的例子:象棋游戏中的一个棋子“马”尽管有其外部可被经验感知的特征,但其意义主要是由象棋的相关规则决定的。实际上,在维特根斯坦之前,涂尔干已经通过对社会生活的考察,发现社会规则以及对这样的规则认可的集体意识所起的至关重要的作用。社会生活中的事实,如交警指挥交通,主要不是由交警的制服和指挥棒决定的,而是由交通的法规、市民遵守交通法规的集体意识,以及交警的执法行为决定的。

康德的先天综合命题克服了休谟经验论的局限,但这样的命题也不能表达社会事实,因为社会事实所隐含的社会规则是不能通过先天知性范畴推演出来的。设想一下,车辆沿路右边行驶的规则、红绿灯的规则等,是源于城市交通的生活实践,还是源于先天知性范畴的理性推导?在涂尔干看来,不仅社会规则不能从认知范畴中推导出来,而且认知范畴本身的形成也受到社会生活的重大影响。认知的形式和范畴不是什么先天的东西,即便“时间”、“空间”也不是先天的,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人们的生活。他认为,假如没有年份、月份、星期、日期、小时等时间序列,那么时间概念几乎是无法想象的。日常生活和生产劳动中的作息制度,宗教生活中节日、每周的礼拜等定期举行的宗教礼仪活动,对养成人的时间意识很重要。他还指出,空间本没有左右、上下、南北之分。一个文化区域中的人的空间概念,往往与他们的庭院布局和村落的结构相关联。某原住民的村子被组织成一个圆圈,则世界也被其居民视为圆形和有共同中心的。涂尔干的这样的观点后来经过他的外甥马瑟·牟斯(Marcel Mauss)和列维-斯特劳斯等文化人类学家对原始部落的实地考察而得到加强。涂尔干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的导论中写道:“另一方面,如果真像我们所认为的那样,范畴基本上是集体表现,那么它们最先展现的就是群体的心理状态;范畴应该取决于创建群体和组织群体的方式,取决于群体的形态,取决于它的宗教、道德和经济制度。”[注]涂尔干著:《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8页。

尽管涂尔干不是哲学家,但他用社会学的事实论证了与哲学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相关的结构功能论的合理性,批判了休谟式的经验论和康德式的先验论的失误。对于休谟式的经验论,涂尔干不是否定经验事实,而是批判一种本体论和认识论上的基底论的基本事实的观点。后来,罗素的逻辑原子论就是从这种休谟式的经验论中发展出来的,罗素把互相独立的基本事实形象地称为“原子事实”。罗素主张,任何坚守实证原则的经验理论都应是建立在原子事实基础之上的逻辑构造的产物,因此它们在原则上都可通过逻辑分析还原为原子事实。在涂尔干看来,至少就社会事实而言,不存在不受社会整体的结构、规则和集体意识制约的基本事实。如果这一论点能够成立的话,那么经验主义还原论的观点至少在社会领域不能成立。后来,随着科学哲学中的历史学派的兴起,库恩(Thomas Samuel Kuhn)范式论被广泛接受,人们意识到不仅在社会领域而且在自然领域也不存在不需要社会集体的语言交流和学术规范就能理解的所谓硬邦邦的科学事实和科学理论的模式。涂尔干的整体论的社会事实观实际上为库恩的历史学派的科学理论开了先河。

对于康德的先验论,涂尔干不是否定存在受到规则和范畴制约的综合命题,而是否定这些规则和范畴的先天性。对于个人而言,这些规则和范畴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先在性。人生活在社会历史中,每一代的人总是从上一代人那里继承既成的制度、规则、符号系统和生活习惯,人们在这样的文化传统和集体意识中理解和应用那些看似恒常的认知范畴和道德规范。这些东西在康德那里就被抽象化为先天的认知范畴和绝对的道德律令。涂尔干强调它们归根到底源于社会生活,服务于社会生活,它们是社会整体结构中的一个部分,只有当被社会中的人在一定的语境下互相认可和理解之后才能发挥作用。

当然,涂尔干的社会理论并非完美无缺,依然存在一些困难和没有阐发清楚的问题,这引起社会本体论问题上各种社会理论的流派之间旷日持久的争论,激发后来的社会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在我看来,争论主要围绕如下三方面的问题展开:1.集体意识与个体意识的关系;2.集体意识与主流意识的关系;3.社会团结与社会冲突的关系。涂尔干主张集体意识优先于个体意识,但又谈到集体意识要内化为个体意识才能发挥作用。对此,个体主义者提出质疑:如果集体意识不内化为个体意识,集体意识能不能存在呢?如果不能存在的话,如何谈得上集体意识优先于个体意识呢?他们坚持,意识的主体归根到底是每一个个体的自我,因为只有个体的自我才有理解的能力,所谓集体意识无非是各个自我的主体际的意识。符号系统、概念系统是意识的外壳而不是意识本身,个体的自我借助它们进行主体际的思想交流和文化传承。西方的马克思主义和新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论家批判涂尔干的“集体意识”概念含糊不清。他们认为社会分为不同的利益集团和阶级,实际上只有代表不同的利益集团和阶级的意识形态,而没有什么超越利益集团和阶级的社会共同的意识形态。所谓社会的普遍意识无非是社会的主流意识,这是由社会的统治阶级或精英阶层主导的意识。涂尔干太强调社会团结在社会系统的作用,没有充分评估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在社会历史进步中的积极意义。社会形态的演变和社会体制的改良主要不是因为社会共同的道德意识(“集体良心”)的作用,而是因为阶级斗争的推动。不过,这并不意味涂尔干的立论被这些批判意见驳倒了。赞同涂尔干观点的人会反驳: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的意识、赈灾和救死扶伤的意识、敬老爱幼的意识、诚信和遵纪守法的意识、关心子女教育以及尊重知识和人才的意识,都是利益集团和阶级的意识吗?如果社会公民只讲利益诉求,社会福利迟早要被瓜分干净。社会是差异中的统一,社会的分工合作需要凝聚社会共识,维系社会团结。

我在此不想讨论这些后来的发展和争论。就涂尔干本人当初的问题意识而言,他想建立一门作为科学的社会学学科,而科学的学说必须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因此他对社会事实进行了深入研究。他发现社会事实不是一个个孤零零的东西,而是在社会整体的结构功能中发挥作用,在社会事实的外部特征之后有社会规则和集体意识起制约作用,由此发展出结构功能论的整体主义的社会本体论。孔德的实证主义拒斥形而上学,特别是拒斥西方传统哲学中的本体论思路。涂尔干认识到,孔德及早期实证主义有关事实的观点太狭隘了。事实绝非仅仅是感觉经验的对象,感觉经验只能认识事实的外部特征,而要真正把握事实的本质,必须考虑事实在整体中的结构关联和功用。涂尔干对社会事实的考察,揭示了社会本体论的科学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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