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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扩围至高档娱乐服务的理论检视与实施路径
———基于税法基本原则的探讨

2019-03-21姚敏

财政监督 2019年8期
关键词:服务

●姚 敏

一、引言

二、我国消费税税目范围的历史流变

作为世界上产生时间最早、存续时间最长的税种,消费税在一国的税制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在西方,对特定消费品征税可以追溯自古罗马时期;在我国,酒税等与现代消费税类似的税种最早出现于两千多年前。自1994年开始,我国在普遍征收增值税同时,对部分消费品开始征收消费税。2006年,我国消费税制的扩围进程全面启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从原有的11类消费品逐步扩大到14类消费品。2009年开始,为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我国多次调整了消费税政策,包括: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车用含铅汽油、酒精消费税;将电池、涂料列入征税范围;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将高档化妆品税率降至15%;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等。从我国流转税的产生发展历史来看,我国消费税一直与增值税相伴而生,即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前提下,实现对特定消费品进行特殊调节的目的。2016年5月1日后,全面营改增的实现对流转税制产生的深远影响,将不可避免地波及消费税制。

尽管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只将征税范围聚焦于货物,但是,对服务课征消费税在历史上早有先例。我国建国初期曾开征过特种消费行为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确定全国统一征收特种消费行为税。1951年1月,政务院《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对电影戏剧及娱乐、舞场、筵席、冷食、旅馆等5个税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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