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穿透式监管”与“罗斯福金融监管”之比较研究
2019-03-21宋琳唐芳
山东社会科学 2019年3期
关键词:金融
宋 琳 唐 芳
(山东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2)
随着金融自由化、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多样化,资产管理领域频现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管套利等乱象,这给各国金融监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为应对这一挑战,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将以往的“牌照式”监管方式转变为“穿透式监管”,使各种金融产品的资金来源、资金流动中间环节与资金最终流向清晰地呈现并予以全程监管,从而实现严控资金流向、防控金融风险的目的。
回顾世界金融监管的历史,“穿透式监管”并非始自中国。1929年,美国资本市场崩盘,企业破产、银行倒闭,工业生产持续三年下滑,罗斯福政府通过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等金融监管法规、建立金融监管机构和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等方式,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可以说,正是通过推出彻底的金融监管整肃华尔街的金融投机,严控金融风险,才为美国走出大萧条、实现经济的复苏与繁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看,虽然美国总统特朗普迄今尚未兑现其在竞选时恢复罗斯福金融监管法规的承诺,但是正反两方面的实践表明,罗斯福时代的严格金融监管,是名副其实的现代金融监管制度的奠基石,并且至今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这可以从1999年美国废除罗斯福时代的金融监管法规后不到十年,便爆发了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全球金融危机这一事实窥见一斑。
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改革与1933年罗斯福金融监管改革面临相似的问题,也采取了相似的监管措施,以期实现管控资金流向、加强金融风险防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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