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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问题研究

2019-03-19王奕朝

决策探索 2019年4期
关键词:四种形态执纪纪检监察

王奕朝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四种形态”写入总则,“四种形态”被引入党内法规制度,成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遵循。柘城县纪委积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第二种形态,巩固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但在运用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

一、主要问题

(一)标准不明,无法准确把握和运用第一、第二种形态

在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第二种形态时缺乏明确的依据、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各地纪委在第一、第二种形态运用时也各不相同。总体来看,缺乏落实“四种形态”方面权威具体的标准。

(二)责任不清,部分党委主体责任缺失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委和纪委的共同要求。在对“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第二种形态的执行上,部分党委工作上推,一看到“监督执纪”四个字,就认为这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党委前台唱戏、纪委后台忙碌的情况还大量存在;行动上软,在严格党内生活上,有的基层党委书记只提赞歌,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成为摆设;落实上喊,党委主体责任存在落实上层层递减的问题,致使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三)认识不全,片面理解“四种形态”

例如,不了解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有哪些方式方法,有的认为只是搞搞批评与自我批评而已;有的经常使用约谈,忽视了通报批评、函询等方式。一些纪检监察机关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割裂开来,只片面强调某一种形态等。

(四)使用不当,缺乏正确运用“四种形态”的方法措施

因能力不足、工作不细致、作风不扎实等,导致在具体运用“四种形态”时存在措施不力、方法不妥、处理不准等问题。例如,使用第二种形态时,只懂得给予纪律处分,不懂得配合运用组织处理措施等。

(五)震慑不够,“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第二种形态的惩戒作用不突出

一是存在落实“四种形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嘴上喊得多、实际行动少等问题。二是存在提醒不及时、谈话缺乏说服教育力、调查和处理不够到位以及严惩震慑力不强等问题。三是有的党员干部无视组织纪律,胆大妄为,个别党员干部甚至面对党组织的提醒谈话等第一、第二种形态处理时,态度恶劣,拒不悔改。

二、对策建议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真正落到实处,还需建立一系列配套制度作为保障

“四种形态”间的界限、标准、对应的不当行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每种形态对应区间内,都有必要进行一定程度的细分,避免自由裁量幅度过大,进而导致监督形态运用失当的问题。同时建立对“四种形态”的落实起督促作用的考核机制、问责机制和工作台账制度。一整套较为成熟的办法、流程和制度,才能真正让党员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融会贯通、娴熟运用。

(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落实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一是需要党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采取得力措施,把第一、第二种形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全面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推进党内关系正常化。二是推动纪委不断强化“纪律审查”思维,把第二、三、四种形态要求落实到监督执纪具体工作中,形成一种敬畏纪律、遵守纪律的社会氛围。

(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真正落到实处,还需用足问责“利器”

必须在有责必问、失责必究上下功夫。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既要追究當事人的责任,还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同时,把落实“四种形态”情况纳入“两个责任”考核中,加强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和问责追责,使党委、纪委真正把这项工作抓在手中,扛在肩上。

(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真正落到实处,还需一支执纪铁军,外强素质与内树形象“两不误”

“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第二种形态的大量运用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强化学习培训,提高纪检干部政策把握、问题线索发现研判处置、快查快审快结、谈话等各方面的能力,在学思践悟中掌握第一、第二种形态的精髓要义,在具体工作中提高政策运用水平。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严肃查处纪检监察干部在纪律审查过程中擅做取舍、以案谋私等行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作者系中共柘城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察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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