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研究
2019-03-18褚晨阳
卷宗 2019年4期
摘 要:强制性规范理论作为一种实践先于理论的制度,同时又带有单边主义和功能主义的色彩。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操作中都有值得深入研究的价值和意义。文章针对强制性规范在实践中的适用现状以及问题,明确它的界定标准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它与法律规避以及公共秩序保留等之间的适用顺序问题。论文得出的结论是,强制性规范正以一种新的、特立独行的姿态打破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界限,以一种更符合国家需求的理念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并茁壮发展。
关键词:强制性规范;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
1 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的解析
在国际私法领域,最主要的法律选择方法就是冲突规范的指引选择,冲突规范指引适用何种法律就适用何种法律。但是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置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于不顾而得到强制适用的法律规范。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的定义为,一国为了维护本国在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的重大利益,无需冲突规范的指引,而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实体法规范。
2 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的适用范围
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对一国的法院来说,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当然首选的是法院地国的强制性规范。而法院地强制性规范的直接适用已经得到了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认可,所以,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强制性规范的直接适用是没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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