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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祖父母是否有隔代探望权

2019-03-18桂芳芳孙祥武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19年1期
关键词:王林隔代祖父母

桂芳芳 孙祥武

当今中国,隔代抚养现象很普遍,(外)孙子女和(外)祖父母之间,除了血缘,还有深厚的感情。那么,当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后,(外)祖父母是否仍能探望孙辈呢?

不久前,“北京丰台商场抢孩子”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事主发微博称,自己带11个月大的儿子在丰台某商场购物时,孩子被3名妇女抢夺。随后,北京市公安局通报了事件的缘由:李某因儿子儿媳关系不和,一直见不到孙子。因李某没见过儿媳几面,且儿媳和事主张某住同一小区,身材和脸型也十分相似,故李某将张某误认为自己的儿媳,将张某的孩子误认为自己的孙子,于是发生了抢孩子的案件。丰台公安分局对抢孩子的李某等人做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这是一起因抢错孩子而由刑事案件转变为家庭纠纷的案例,抢孩子事件中,李某儿媳张某曾于2018年6月18日起诉离婚,张某与李某儿子感情不和已是既定的事实,因此才会造成李某抢孩子事情的发生。

目前,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及工作压力的增大,许多(外)孙子女都由(外)祖父母抚养照顾,从而产生深厚的感情。现实生活中,因(外)祖父母要求行使探望权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这些纠纷通常发生在子女离婚或一方死亡后。(外)祖父母是否拥有隔代探望权,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了。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条对探望权做出了规定,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基于亲子的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上述规定将探望权的主体限定在父母、子女之间,并未将“隔代”的(外)祖父母纳入其中。

祖辈与孙辈之间往往具有深厚的感情。在农村,70%的学龄前儿童白天由祖父母照看;在城镇,大约50%的学龄前儿童、低年龄小学生主要由祖父母负责接送上下学。夫妻离婚后,允许(外)祖父母探望(外)孙子女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所以,许多人认为,除了父或母之外,不与(外)孙子女共同生活的(外)祖父母也应享有探望权。允许(外)祖父母以合理方式探望(外)孙子女,是其亲属权的具体体现,是对亲情的维系。

隔代探望权,法律怎么说

关于(外)祖父母是否具有隔代探望权,有不同的观点:

反对方认为:(外)祖父母对隔代不享有探望权。因为《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婚姻法》只赋予离婚后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享有探望权,而没有赋予(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享有探望权,而且司法解释也未明确(外)祖父母享有该项权利,可见(外)祖父母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探望权的主体。如果(外)祖父母起诉请求保护其隔代探望权,是缺乏相应法律依据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除非将来《婚姻法》将探望权的主体扩大到(外)祖父母。

支持方认为:(外)祖父母对隔代享有探望权。原因在于,《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虽然规定探望权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行使。但现行的法律对父母离婚后,(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权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之的原则,再基于中华民族的传统家庭观念和公序良俗原则,(外)祖父母对隔代应该享有探望权。

《婚姻法》针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了规定,但是难以满足(外)祖父母探望孙辈的需求,在法律没有提供明确依据的情况下,(外)祖父母的诉求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得以满足。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中的婚姻家庭编,关于离婚后探望子女的问题,增加了一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规定,这是在父母之外,赋予(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探望权。

民法典出台前,法院是怎么做的

在民法典正式出台前,难道(外)祖父母就没有探望孙辈的权利了吗?从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外)祖父母可以获得探望权。

王林夫妇是王小宝的祖父母。王小宝自2011年出生后,即由王林夫妇帮助照顾抚养。2016年10月,王小宝的父亲王军自杀后,王小宝由其母张雪及外祖父母照顾抚养。后因继承问题,王林夫妇与张雪发生纠纷。此后,张雪拒绝王林夫妇看望孙子,无奈之下,老两口只能诉诸法律,要求行使其探望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林夫妇老年丧子,遭受巨大的痛苦,对孙子的探望能够给予其精神上的慰藉,也可以使王小宝得到来自爷爷奶奶的关爱。而且,自王小宝出生直至王军去世,一直是王林夫妇在帮助照顾抚养,祖孙之间有深厚的感情。王军去世后,王林夫妇有能力也有意愿照顾抚养孙子,承担抚养义务。因此,对于王林夫妇要求探望王小宝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方式,首先,张雪是王小宝法定的第一顺位监护人,王林夫妇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充分尊重张雪的监护权利,不得妨碍序位在先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否则张雪可依法要求中止不当探望。其次,探望权的行使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生活习惯和接受程度,不能因探望对其正常生活和成长造成不良影响。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感情需要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一律不允许他们之间的探望,显然是不合适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具有直系血亲关系,是父母子女亲权关系的直接延伸,允许祖辈探望孙辈,可以弥补单亲家庭子女关爱的缺失,能更好地满足未成年人的物质、精神及教育等方面的需求,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尤其是健康人格的形成,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不仅如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保障(外)祖父母探望(外)孙子女也属于对老年人进行精神赡养的范畴。

此外,行使隔代探望权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尊重第一监护人意见。监护人与行使隔代探望权的祖辈应当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具体的探望方式、频率,避免因隔代探望权的行使扰乱未成年人的正常学习、生活。

从各法院判决可以看出,对于父母以外的第三人要求行使探望权的,并没有一概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外)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抚养照顾过孙辈的(外)祖父母、失獨老人等情形下,法院会支持(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

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但是祖孙关系因血缘关系、情感关系而产生了特殊的身份关系,允许祖辈行使隔代探望权符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也符合民众对法律的期待,而且民法典草案也对隔代探望权有了明确的规定,期待民法典正式出台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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