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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农抑商政策与明清社会经济

2019-03-14

黑龙江史志 2019年1期
关键词:商人时期政策

肖 溱

(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 福建 福州350108)

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生产结构,重农抑商政策在历朝历代得到广泛的应用。主要表现在重视农业、以农为本、抑制商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到了明清时期,封建经济逐渐衰落,资本主义萌芽开始出现。为了巩固自身的统治,统治者更加强调农业为本的思想,采取各种方法稳定农业的生产,限制商业性的经济行为。就巩固封建统治、推动农业繁荣等方面来看,重农抑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此时实施重农抑商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经济发展规律,限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严重的限制作用。

一、明清重农抑商政策的表现

(一)政府对商品经济的垄断

明清时期,政府采取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实行对商品经济的垄断,主要是对食盐和茶叶的垄断。自然经济为主导的社会经济下,人们实行的是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也就是说,日常的生活产品,基本上都是自我生产的,需要进行交换的商品较少。但是作为盐茶等生活必需品,人们却不能够进行自我生产,只能是通过交换的商业行为才可以获得。为此,为了进一步抑制民间产生私自的商业行为,统治阶级制定了盐法,实行“纲商引岸”制度。也就是说,盐商要想运营食盐,应当向政府的盐运司部门缴纳盐课,领取相应的盐引,才可以到政府指定的食盐生产区向灶户购买食盐,然后再运往指定的盐区进行销售,“私贩、窝隐俱论死,家属徙边卫,夹带越境者充军”[1](P1293)。贩运私茶“与私盐同罪”[1](P1299)。而为了能够得到引票,盐茶商往往向官府缴纳大量的银钱米等等物品,从而向官府争取垄断经营权。在该制度上,盐茶商实现对食盐的垄断经营,在价格上进行控制,政府则给予他们各项优惠条件,对其加价行为进行支持。政府对商品经济的垄断,严重打击了明清商业的发展。

(二)实行严格的等级进贡制及官营手工业

封建社会的统治,具有严格的等级制度,封建统治阶级通过对下层人民的控制和统治,处于上层的享受阶级,而且是最大奢饰品消费阶级。明清时期,沿袭封建统治制度,统治阶级同样成为最大的消费群体。明清时期统治者为了实现更好的统治,倡导节俭制度,尤其是明太祖朱元璋,颁布的《大明律》中,严禁官吏贪污。并且身体力行,带头倡导节俭。《大清律》同样有类似的内容。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到了明清两代的中后期,统治阶级生活日益奢侈。统治阶级所需要的种种物品,如果全部通过商品买卖的渠道获得,需要在公开的市场中进行流通,无形中将促进工商业的发展。

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统治阶级为限制出现买卖的市场,而采用“任土作贡”的制度,所需物品由相应的产区供应,以便实现统治阶层的直接使用,在限制商业经营的同时,更加可以满足统治阶级对物品的需求。按照相应的等级,对各种需要的物品从民间直接进贡,尤其是对于部分奢侈品如金珠宝石等。如隆庆六年(1572)令“广东采珠八千两”[1](P1332)。此外还由官府出钱购买,但给价极低,再加上官员们中饱私囊,使得商人及一般平民不堪重负而“相率避匿”。等级进贡制度的实施,作为明清时期抑制商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对消费品的流通产生一定的影响。

同时封建统治者便开办政府控制下的手工工场,以此有效解决供需矛盾,明清时期,手工业发达,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官府需求,工部在北京城内外设置了崇文门外的神木厂等五大厂成为为官府服务的官窑以及官厂,商业的发展具有浓厚的官府控制色彩。

二、明清重农抑商政策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

(一)推动农业繁荣,实现经济发展

我国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为传统的产业。重农抑商政策的实施,对于农业的重视,在保护传统农业的同时,更是促进了小农经济的全面发展。明清时期,重农抑商政策的实施,主要是为了稳定小农经济的繁荣发展,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土地兼并现象的出现,商业资本难以在农业领域进行渗透,保护了小农经济的稳定生产,促使农业的繁荣。例如现代社会的江南经济、华北平原地区、长江中下游等农业经济区域的形成,便是在明清时期最初形成的,重农抑商政策的实施功不可没。

明清时期的重农抑商政策,将大量的农民直接固定在土地之上,由此形成农民安土重迁,社会性的人口流动减少,政治局势的稳定,促使人口比例进一步增加,加大了土地开发的力度。出现与水争田和与山争地的现象,明清时期,长江下游的土地逐渐发展到长江中上游,甚至是陕西地区都进行了开发。例如湖广一带的垸田的开发,促使了湖南和湖北地区成为新的粮仓生产基地,最终形成“湖广熟,天下足”的说法。对当时社会经济乃至现代经济的发展都产生重要的影响。

此外,农业经济为主导经济的封建社会,其主要的税收来源于农业,重视农业的发展,就是保障国家稳定的税源,增加国家税收的重要途径。因此,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对于保障明清国家财政收入,确保国家利益都具有积极的影响。明朝初年,因为长期的战争,社会各行各业百废待兴。明太祖朱元璋提出休养生息的政策,将农业放在生产的首位,经过多年的发展,农业经济为其他行业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到明成祖朱棣时期,社会经济获得全面恢复,政府财政收入增加。明朝经济获得空前的繁荣,这也为郑和下西洋、征战蒙古以及大运河的整修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保障经济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农业为主的封建社会,农业的稳定对封建王朝政治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作为封建社会的末期,明清时期的封建阶级统治仍然是以小农经济为主。将农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对于社会的稳定都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例如清朝前期,为鼓励农业的发展,特实行“摊丁入亩”,征收“地丁银”的农业政策,不仅简化了赋税征收的手续,将徭役、丁税和土地税进行合并,同时取消了人头税,按田亩征收银两。[2]变形地减轻了徭役赋税,对清朝初期的封建统治,赢得了人心,稳定了社会环境。封建统治者采取行政的干预手段,抑制商业的发展,在稳定农业发展的同时,减少了社会矛盾,稳定了社会秩序。由此可以看出,重农抑商政策不仅是一种经济政策,同时也是统治阶级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有力手段,对于维护国家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明清重农抑商政策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

(一)扼杀资本,阻碍商品经济发展

商业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增长,活跃经济繁荣都具有重要作用。明清时期推行重农抑商,将商业放在辅助性的地位,对商业经济进行打压,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明清社会无法从商业发展中获得经济增长,将小农经济推向了资本主义经济。小农意识下,人们安于现状,对于从事商业活动敬而远之,从事商业经济的一般是无奈而为之,导致从事商业经济的商人自身素质偏低,难以突破自身的限制,不能感受到商业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的重要作用。

明清时期,政府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将农业经济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产业。为了能够获得足够数量的劳动力,保障农业的生产,特实行户籍制度。明政府统治时期,利用元朝时期遗留的户口版籍,从而建立新的黄册,实现人口上的管理。同时,加强人口的控制,通过实行十家牌法等将农民与土地进行捆绑,限制人口的自由流动,巩固了小农经济的发展,难以形成健全的商品经济发展结构。

同时,重农抑商政策下,明清政府向农民征收沉重的赋税,导致农民生活水平低下,而无多余的资本去市场购买商品。明朝永乐年间,解缙曾指出:“今日土地无前日之生殖,而今日之征聚有前日之税粮。或卖产以供税,产去而税存,或赔办以当役,役重而民困。土田之高下不均,起科之轻重无别,膏腴而税反轻,瘠卤而税反重。”[1](p2737)沉重的赋税影响到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难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资本主义市场。

(二)禁锢思想,限制社会经济平衡

重农抑商政策,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形成几千年的惯性统治思维,中国农民也形成了安土重迁的心理。对于商业经济活动,他们从心底上进行排斥,同时对于大地主大商人群体来讲,更多是愿意将资金用于兼并土地,严重限制了资本向商业资本的转化,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

明清时期,政府在市场交易中依托行政手段,限制民间商人的自由经商活动。例如,康熙二十五年(1686),为了控制垄断市场清朝建立了牙行制度,强迫规定民间商人的交易活动必须通过牙行这种中介机构来进行。同时,为了征收关税,稽查商货还建立了榷关,强制干预规定商品的贩运路线,这些措施都严重打击了商人发展商业经营的积极性。清政府实施的榷关制度,所产生的商业利润,基本上成为封建官府的资本,阻碍了商业资本向产业资本的转化,影响到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三)土地集中,激化社会阶级矛盾

明清统治下的封建社会,沿袭了历朝历代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归根结底,封建统治阶级实行重农抑商,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为了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明清政府对农业高度关注,将农民紧紧捆绑在土地上。但实际上,农民群体中大部分为失地农民,是为地主阶级进行生产的农民。地主阶级将大量的金钱投入到土地当中,导致土地高度集中,而且使用各种剥削手段来压榨农民,并且限制农民从事商业性的活动,进一步导致失地农民越来越贫穷,阶级矛盾进一步激化。

四、明清重农抑商政策的新特点

重农抑商政策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明清时期也不例外,但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明清时期的重农抑商政策也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政治原因逐渐占据主导地位

汉初推行重农抑商政策有思想、风俗、财政、巩固统治等等诸方面的原因,此后历代王朝也是如此,但在不同时期其侧重点有所变化。明代诸帝曾颁布过不少这方面的命令,如明太祖朱元璋在1366年就提出“崇本而祛末,则国计可以恒舒”[3](p277),洪武十四年(1381)又下令“商贾之家止许穿绢布”[4](P394),以此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但同时也给予商人一定的优惠如降低上税为三十税一、统一度量衡等等。另外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明代实行海禁,朱元璋在洪武二十五年(1392)两浙盐运司关于奏请禁止商人出海支盐的答复中说道“海滨之人多连结岛夷为盗,故禁出海,若商人支盐何禁邪?”[3](P3218)表明海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御倭寇勾结沿海海盗寻衅滋事,同时还有元末张士诚、方国珍海上残余势力的防范也促使明太祖、明成祖几次下禁海令。而到了明代隆庆年间,大规模倭乱已经平定,明朝政府即于隆庆元年(1567)“准贩东西二洋”[5](p131),虽然只开放漳州月港一地,但却表明明朝的海禁政策确实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考虑,正所谓“市通则寇转为商,市禁则商转为寇”[6](p231);到万历二十年(1592)以后丰臣秀吉发动对朝鲜的战争,明朝政府即重新颁布禁海令也说明了这一点。同理,清初于顺治十二年(1655)、顺治十三年(1656)、顺治十八年(1661)、康熙元年(1662)几次颁布禁海令及迁海令,也是出于防范郑成功海上抗清势力的需要,直到康熙二十二年(1683)统一台湾之后,康熙帝才决定“允许所有国家在其辽阔帝国的所有港口进行贸易”[7](p46),其后直到乾隆年间特别是乾隆二十四年(1759)“洪仁辉事件”(1)以后,清廷出于防范西方殖民者的目的,重新收紧了对外贸易的管制,而这同样也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

(二)由以政治手段为主转向以经济手段为主

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规定农民努力生产缴纳租税者免其本身徭役,弃农经商而导致贫穷而交不起租税则没入官府为奴婢,同时用加重关税的手段来限制商人阶层的壮大及商品经济的发展。汉武帝时期又有算缗以及告缗令;隋文帝在开皇十五年(595)任命令狐熙为汴州刺史,“禁游食,抑工商”[8](p927);开皇十八年,又下令“江南诸州,人间有船长三丈以上悉括入官”[8](p30);这些都是通过行政命令打击工商业发展的典型,虽然也有少数大商人被吸收进入政府,但是数量是微不足道的。宋初规定商人不能应科举,但宋太宗时又规定有才学者不在此限。到了明清时期,政府又开始较大规模推行捐纳制度,由于捐纳所得多用于河工、军费以及赈灾等大项支出,因此捐纳者多来源于殷实商贾之家,实际上是为商人群体进入官场提供了方便之门,但同时也使政府加强了对商人的控制,因为“在这场合里,商人要直接参加生产活动,便不是那末简单容易了”[9](P3-4),政府也就达到了限制商品经济发展的目的。

五、结论

明清时期实行的是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作为封建社会的必然产物,重农抑商政策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我们应当采取辩证的态度来看待,既要认识到其在推动农业繁荣、优化生产结构、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影响,同时也重视其在阻碍商品经济发展、限制社会经济平衡、激化社会阶级矛盾等方面的消极作用以及其不同于前代的新特点,从而真正做到以史为鉴,面向未来。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进行全面结合,在批判其不足的同时积极吸取历史教训,以此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注释:

(1)乾隆二十四年,英国东印度公司以控告粤海关勒索税银及行商欠债为由派洪仁辉北上企图入京“投递呈词”要求放松贸易,增开天津等口岸,为清廷拒绝,洪仁辉被送往澳门,圈禁三年,此即所谓“洪仁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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