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实质控制权在“成本法转权益法”中的运用研究

2019-03-13尚唯

财会学习 2019年6期

尚唯

摘要: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该按权益法核算,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同时对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然而,“控制”概念的模糊,即“控制”与“重大影响”的界限不明晰,使其是否拥有“实质控制权”不容易界定,导致企业在后续计量方法的转换上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也就是说,管理者可利用方法的选择性操纵财务报表数据。本文基于“成本法转权益法”这一转换过程为研究对象,结合案例分析说明了“实质控制权”的判断界定,影响着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真实性,并在其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使得实务操作中,后续计量方法的选择更有理有据。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转换时点;后续计量;控制权;权益法

投资方在改变后续计量的方法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意味着其对被投资单位已经丧失了控制权。也就是说,何时转换是基于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何时丧失,即“方法的转换”与否要建立在转换条件是否成立。由于转换条件成立与否是根据“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是否仍拥有实质控制权”确定的,因此,我们要将“方法的转换”与“控制权”建立联系。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CAS2)规定可知:“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能否实施控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CAS33)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即“控制”与否要依据CAS33[1]。……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