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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探析

2019-03-03张海梅

商场现代化 2019年23期
关键词:公允价值

摘 要: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工具准则因其分类时主观性强、金融资产减值计提不及时等缺陷导致了顺周期效应备受社会各界指责。在此重压之下,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开始着手修订金融工具准则,为了继续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全面趋同,我国财政部门也加快了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步伐,并于2017年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新的金融工具准则,被业界称为中国版的IFRS9。本文首先分析了新旧金融工具准则的差异,接着解析这些变化可能对企业产生的影响,最后对企业如何应对新金融工具准则带来的挑战提出建议。

关键词: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公允价值;预期损失模型;SPPI测试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并迅速蔓延后,社会各界纷纷意识到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自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如分类复杂、对金融资产的减值计提不足额不及时等,对现有的金融工具准则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9年着手修订金融工具准则,并于2014年7月正式发布IFRS9替代了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IAS39)。为了确保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全面持续趋同,财政部于2017年陆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CAS22))、第23号(CAS23)、第24号(CAS24)、第37号(CAS37)等一系列金融工具准则(以下统称为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企业分批分阶段实施“中国版的IFRS9”。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主要变化

1.金融资产分类的变化

(1)金融资产的分类标准发生变化

新金融工具准则中,金融资产由原来的“四分类法”简化为“三分类法”或“两分类法”,分类时更注重反映企业的实际经济业务而非管理层的持有意图。如图1所示。原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被划分为四大类,分别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分类标准为企业管理层的持有意图和能力。企业持有金融资产是为了赚取差价还是为了持有至到期还是尚未有明确的持有意图成了金融资产分类的唯一标准,这样的划分标准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不易验证性,它会造成不同企业或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购买性质和风险完全相同的金融工具会被确认为不同的金融资产并被赋予不同的账面价值,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被划分为三大类,分别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下简称A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下简称FVOCI)、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下简称FVTPL),其分类标准为企业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其中,“业务模式”是指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或者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择机而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之和。新准则下金融资产的“两分类法”,是按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将其分类为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新准则下金融资产分类标准更注重企业对金融资产的管理方法,使得金融资产的分类更加客观,降低了人为调控的余地。

企业在进行金融资产分类时,需将金融资产区分为债务工具投资、权益工具投资和衍生工具投资,具体的分类判断如图2所示。对于债务工具投资,必须综合运用合同现金流量测试和业务模式测试。具体的判断步骤为:首先进行SPPI测试。如果没有通过SPPI测试,则直接认定为FVTPL;如果通过SPPI测试,则需要进入下一步,进行业务模式测试。如果业务模式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则认定为AC;如果业务模式为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则认定为FVOCI;如果业务模式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则全部归并为FVTPL。对于权益工具投资,其合同现金流量一般都不是获取本息的模式,因此,除了在初始确认时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直接指定为FVOCI外,其余情况均应确认为FVTPL。对于衍生工具投资,不考虑合同现金流量和业务模式,直接认定为FVTPL。

(2)金融资产分类的逻辑顺序发生变化

在原金融工具准则下,只要不满足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定义的金融资产都将其纳入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此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兜底的金融资产。在新的金融工具准则下,除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被直接指定为FVOCI和通过SPPI测试的债务工具投资中业务模式为“仅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被认定为AC、业务模式为“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被认定为FVOCI外,其他金融资产均被归并到FVTPL中。因此,在新的金融工具准则下,FVTPL属于兜底的金融资产。

根据上述金融资产分类原则,新旧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分类的差异如图3所示:原金融工具准则下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新的金融工具准则中既可分类为AC,也可分类为FVOCI。原金融工具准则下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为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在新的金融工具准则下既可能被分类为AC,也可能被分类为FVOCI;如为可供出售的权益工具,在新的金融工具准则下既可能被分类为FVOCI,也可能被分类为FVTPL。

(3)金融资产重分类的规定发生变化

原金融工具準则对金融资产的重分类有着严格的限制,只允许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一种情形的存在,其他情形下均不得重分类,如图4所示。新金融工具准则下,这一限制被打破了,只要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发生改变,就必须对所持有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此时三类金融资产之间都允许相互重分类,如图5所示。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衍生金融工具和直接指定为FVOCI的金融资产除不得重分类,因为衍生金融工具投资不存在业务模式的变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一经指定为FVOCI,就不得撤销,自然也就不能重分类了。

2.金融资产减值方面的变化

(1)金融资产减值模型发生变化

新金融工具准则中,金融资产的减值模型由原来的“已发生损失模型”调整为“预期损失模型”。

在已发生损失模型下,企业只有在取得金融资产已经发生减值损失的客观证据时,才对相关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从而调整其账面价值。此模型比较强调现实损失,缺少对未来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的考虑,不具有前瞻性,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得太少太迟,是造成顺周期效应的主要推手。基于此,新金融工具准则引入了“预期信用损失”的模型(Expected Credit Loss Model,以下简称ECL模型),要求企业预期未来的信用损失金额,以反映信用风险的变动。具体来说,企业需要分三个阶段对金融资产信用风险的变化进行评估,并据此来预计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的情况,因此又被称为“三阶段模型”,如图6所示。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没有显著增加的第一阶段,企业应以未来12个月为期限来预计信用损失计并提减值准备;在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明显显著增加但并没有发生信用减值的第二阶段和在报告日已发生信用减值损失的第三阶段,都需要以整个存续期为限来预计信用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要求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时起只要信用风险发生显著增加,无论是否取得客观证据证明其已发生减值,企业都应就整个存续期来预计信用损失,由此可见,ECL模型考虑了前瞻性信息,引入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意识,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减少了顺周期效应的发生。

(2)金融资产减值计提范围的变化

原金融工具准则中,只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其余三类金融资产都需要计提减值准备;新金融工具准则中,除了“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计入FVOCI的债务工具”这两种金融资产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外,其他金融资产均不再计提减值准备。从表面上看,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减值的计提范围似乎缩小了,但实质上计提范围反而是增加了,因为企业不仅需要对已实际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需要对信用风险尚未显著增加和信用风险虽然显著增加但尚未实际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因此,ECL模型最终会导致金融资产减值计提的时间长度增加,计提的时间提前,计提范围增加,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悬崖效应”的发生。

(3)投资收益的计算

当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时,两种减值模型下,投资收益都是以扣除减值准备后的金融资产账面净值为基础计算的;但如果不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下,企业按未扣除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总额计算投资收益,而在已发生损失模型下,企业则是按摊余成本来计算投资收益。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1.大量使用职业判断会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

(1)SPPI测试中需要大量运用职业判断。由于新金融工具准则采取的是规则导向,准则中不可能列举所有可能出现的合同条款,各企业在进行SPPI测试时无法统一测试内容,也无法对这些内容完全进行量化,更多的时候还需借助于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如对于合同现金流量差异是否显著、分级的风险和整体合同的风险的高低、展期利率是否体现了未偿付本金及其利息的对价等问题,都会因企业微观环境、金融业务的差异性等原因尚未统一量化标准,各企业在处理相关业务时除了依赖专业人員的职业判断而别无他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

(2)信用风险评估中也大量运用职业判断。根据新准则的规定,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就要评估其预期信用损失。在评估某项金融资产预期信用损失时,除了要考虑其自身的信用风险,还要考虑宏观经济情况、利率风险、银行监管政策等前瞻性信息,以及金融工具有多少种违约情境、各情境下金融工具可能违约的概率以及违约损失率等。这些职业判断和估值技术的大量使用,不仅增加了新准则的实施成本,也给企业带来了大量盈余操控的空间,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2.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盈余管理空间

新的金融工具准则放松了对金融资产重分类的严格限制,由以前只能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一种情形变更为三类金融资只要业务模式发生改变便可两两重分类的六种情形,这样的变更活跃了金融市场,但也给企业提供了更多调控利润的机会。以债券投资为例,当企业的业务模式由仅收取现金流量变更为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的其他模式时,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则需要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顺理成章地计入当期损益。再如,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其业务模式由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变更为其他模式(如仅出售)时,也需要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此时,原已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则名正言顺地转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最终影响当期利润,成为盈余管理的工具。

3.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下减值计提也为企业提供了利润操纵的空间

在ECL模型下,金融资产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减值,均需预期信用损失并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当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不再显著增加时,已提的减值准备还可以转回。如果企业意欲通过减值来操纵利润,可以将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的评估由第一阶段变更到第二阶段,或者由第二阶段变更为第一阶段,便可以通过多提或少提减值准备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此外,新准则中对于金融资产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它仅仅规定了合同支付义务逾期30天便认定为信用风险显著增加这一种情形,除此之外尚没有相关的规定,这样会导致各企业之间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测算结果的可比性差,无疑给企业操纵利润大开方便之门。

三、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企业应如何应对

1.完善准则制定,加强准则的可操作性

针对新金融工具规则性导向可能给企业创造的盈余管理空间,财政部门应不断完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其可操作性。具体来说,在ECL模型中应该增加有关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的判断标准,而不能只针对特定业务情形作出规定,这样才能为各企业提供统一的可执行标准,防止企业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因无据可依人为地进行盈余操纵。关于金融资产重分类,财政部门也应当尽快出台相应的指导性规范,对实务中可以进行金融资产重分类的具体情形做出更加详细明确的指导,尽量减少企业人为操纵利润的机会。

2.开展多维度培训,把握新准则的理念

新准则是规则导向,准则条文也只提供框架,内容不够细化,再加上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金融业务复杂多变,涉及的行业和企业也较多(如银行业、保险业、上市公司等),具体操作时仍会大量依赖专业人员的自主判断。如在信用风险评估、业务模式测试、合同现金流量测试、减值确认和计量等方面都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企业必须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把握新准则的理念,适应新准则的变化。培训的内容除了包括新金融工具准则外,还要囊括风险管理、信用分组管理、信息系统、业务管理等内容;参培的人员除了财务人员外,还要覆盖到风险管理、业务部门、信息技术部门的相关人员。

3.规划资产配置,做好利润波动预案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FVTPL的价格波动和AC类金融资产及计入FVOCI的债务工具投资的预期减值损失的计提均会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因此,在进行投资前,企业必须对这三项金融资产进行事先评估和测试,均衡资产规模和配置。对于被分类为FVTPL的权益性资产,其价格变动将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对所持股票、基金等产品价格波动的监测,灵活运用各种资产组合和其他金融工具来分散或对冲可能由此带来的金融风险。对于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计入FVOCI的债务工具投资,应当关注该债务工具在整个存续期内的信用风险,加强投后管理和信用评级跟踪,主动选择信用等级高、违约风险低、久期较短的资产。

4.建立内部控制,加强SPPI测试和业务模式测试

由于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SPPI测试和业务模式测试,因此,这两种测试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金融资产的分类。因此,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两类测试的内部控制流程,对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都要派专人加以控制和复核,对金融资产分业务类别制定审核标准,以保证金融资产分类的准确性。

5.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强化金融工具风险管理

预期信用损失法与已发生损失法相比,执行的难度较大,主要表现为:一要判断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二是要准确地计量未来12个月乃至整个存续期的预期损失;三是在预期信用损失计量中要考虑未来宏观经济趋势和市场环境。为此,企业需要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和完备的数据库,将宏观与微觀因素统筹纳入预期损失模型,对金融资产未来预期的现金流和违约风险进行合理预判,提前揭示潜在信用损失,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参考文献:

[1]张磊.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及建议[J].财务与会计,2018(12):46-49.

[2]王超.关于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研究[J].国际商务财会,2018(1):71-72.

[3]王宁.公允价值计量的运用及经济后果[J].商业会计,2018(19):100-102.

[4]于谦龙,丁丽丽,吕依乐.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对我国上市银行的影响研究[J].中国林业经济,2019(1):34-37.

[5]许一青,殷红,刘晓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背景下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变革研究[J].财会研究,2019(1):38-42.

作者简介:张海梅,女,江苏如东人,副教授、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会计理论、审计理论与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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