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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中契约自由原则解析

2019-02-28韩建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期
关键词:发展过程民商法

韩建

摘 要:契约自由原则的产生,与社会中存在的不公平契约形成对立关系。本文以民商法为背景,将文章分为三部分,对契约自由原则进行解析。第一部分,简述民商法中契约自由原则的产生契机。第二部分,简述民商法中契约自由原则的发展流程。第三部分,对民商法中契约自由的内容进行解剖。望文中内容,可为契约自由原则相关研究者,提供些许参考素材。

关键词:民商法;契约自由原则;发展过程

引言:

民商法是国家重要法律之一,具有监控市场经济、维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作用。在民商法内容中,契约自由原则属于核心原则,已运行多年。契约原则的产生契机为,国家认为官方应尊重民众的自由权。随着民商法不断完善,民商法内的契约自由原则不断更新。本文以契约自由原则为核心,进行深入研究,根本目的为,希望通过研究可令读者,对契约自由原则产生更加深刻的理解。

一、民商法中契约自由原则的产生契机

(一)契约自由原则可对民商法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契约自由原则,最初在清政府统治阶段产生,被编入《大清民律草案》中。清政府统治阶段,契约自由原则并未完善成型,仅规定达成契约,需建立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未规定其他原则。该条例的产生,对大清当时的社会契约形式提出挑战。而实际上,《大清民律草案》并未正式公布和使用。但该法案也成为了日后民法编撰的核心参考点,起到转折和引导的作用。我国优化民商法过程中,适当引用相关法案,并在该法案基础上进行升级,最终形成当前的契约自由原则。

(二)民商法融入契约自由具有必然性

民商法以监管市场经济,维护民众商业行为公平性为目标。而当民商法中不存在契约自由原则时,商业市场的运行将被各大企业垄断。一旦社会交易规则,由持有巨量资金的企业或企业家掌控,整个市场的运营原则将大幅度改动。因此,当民商法需调节市场公平性、公正性时,契约自由原则必然产生。同时,商业活动分为不同规模,将产生不同的契约形式。国家不应对所有契约进行监管,需尊重市场自由性。因此,树立契约自由原则,令民众在一定规则下,建立正规契约,属于必然形成的市场趋势。

二、民商法中契约自由原则的发展流程

(一)贯彻阶段

民国时期,《中华民国法典》中,正式对契约条件进行规定,要求交易双方可以自行商议,双方认同交易物价值后,可直接建立契约关系。简言之,交易自由即为尊重交易主体的意见。这也是该阶段内,最能凸显法典民主性的有力方法。因此,在该条例的优势作用下,《中华民国法典》中的契约自由正式被贯彻。

(二)约束条件

契约自由条例被设定后,投入使用过程中产生一系列问题。为解决问题,法典中的契约自由条例进入优化阶段。首先,契约自由原则是否成立,需考量交易双方的社会地位。当双方社会地位无断裂式区别,地位相对均衡,契约自由原则可成立。一旦交易双方社会地位、商业价值过于悬殊,可参照响应的法律后果进行调剂。其次,当交易双方社会地位过于悬殊,却依然因某种原因建立契约关系时,民商法将对社会地位较低的一方,提供基础保护。以上两点,是契约自由原则在应用过程中,应用概率较大的两种约束条件。

三、民商法中契约自由的内容解剖

(一)缔约层面

民商法中规定,两个不同的主题,拥有建立契约的自由权。当两个不同的自然人或企业,同时产生相对的交易念头,并拥有满足于对方的条件时,双方可在合法场合内进行商议。商议过程中,交易双方可选择不断交换条件。产生交流不代表必须建立交易关系,建立交易关系,也无需进行深入交流。只要双方在相对平等的条件下,认同对方给出的缔约条件,双方即可在民商法规定的固定流程内,建立契约关系。

(二)相对人层面

国内存在不同的商业活动,各个企业也会对缔约形式产生不同的要求。因此,当个别人产生清晰的缔约诉求时,他同时拥有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可按照自主要求,不断变更交谈对象,验证对方条件、商议缔约条件等等。当事人可同时拥有多个备选对象,可在合法范围内,调查相对人周身环境、商务背景、社会地位、行业口碑等等。在未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可在任何合法的条件下,自由的选择相对人,直至与固定对象建立契约关系。因此可明确,民商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格外尊重当事人个人的主观意愿。

(三)缔约方式层面

缔约方式分为有名契约和無名契约两种,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共同商议的背景下,选择更加适应于缔约目标的方式。民商法无法对缔约方式进行干预,更无法使用强制措施。但民商法中,对契约自由原则进行约束。即缔约方式自由,需建立在缔约方式不违背法律规定,不超出法律管辖范围,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基础上。

(四)内容自由层面

契约自由原则中,也对内容自由进行解释。即当事人有权利在缔约过程中,商议、商讨、调整契约内容。在未缔约,但正在建立缔约条款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商议的自由,也可对合同的形式、注意事项进行补充。民商法中包含相关条文,但民商法无权对缔约内容进行干预,其他法律也无法起到干预作用。因此,即使缔约过程中出现明显的不平等、不公平现象,法律也无法解决缔约内容。这是构建自由竞争市场时,必然存在的竞争条件。

(五)解约层面

与缔约对应的行为为解约,解约即在双方商议背景下,解除契约关系。解约也分为两种形式,其一,双方可进行冷静的商议,依照固定的条件,完成解约。其二,双方商议过程中产生矛盾,或其中一方拒绝解约时,当事人可借助法律,按照法律规定的上诉流程,完成解约。

四、结语

综上,文章以民商法为核心,对民商法中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了深入的解剖研究。演技表明,契约自由原则的存在,具有必然性,可为契约行为作出约束,满足民商法监管诉求。希望文中内容,能够为各个读者,提供一些契约自由原则方面的参考素材。

参考文献:

[1]武靓波. 论民商法中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与发展[J]. 法制与经济,2017(03):100-101.

[2]黄清华. 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04):45-54.

[3]王文宇. 从商法特色论民法典编纂——兼论台湾地区民商合一法制[J]. 清华法学,2015,9(06):6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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