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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度的历史变革

2019-02-28王志翔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期
关键词:检察建议司法独立

王志翔

摘 要:政府性质、司法独立性以及第三方监督,是影响行政诉讼法制度的主要因素。在新中国成立前,行政诉讼法制度就已被引入我国,但该制度存在严重的精英主义倾向,普通民众难以受益。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重新修订《宪法》,政府机构的服务属性得到凸显。1989年,《行政诉讼法》正式颁布,法院的主体地位得到强化,司法独立性获得加强。新时期,检察院成为了参与行政诉讼的第三方力量,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行政诉讼制度;政府性质;司法独立;检察建议

引言:

行政诉讼是普通民众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渠道。相关制度已在我国经历了超过百年的发展历程,政府定位、司法独立性以及第三方监管机制逐渐优化。回顾这一历程,有助于立法部门寻找到适合我国基本国情,并可准确对接国际司法理念的立法机制,从而使我国新时期的法制建设获得帮助。

一、行政诉讼法制度的发展与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以及普通法人,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诉讼行为,在我国民间通常被称为“民告官”。行政诉讼法制度就是配合行政诉讼实施的司法制度,其包括法律制定、司法特征以及执法路径等内容。行政诉讼法起源于欧洲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一时期的欧洲社会中,公民意识迅速觉醒,行政机关逐渐被视为服务于公众的社会部门。受此观念影响,公众对于行政部门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更加难以忍受,利用法律机制保护自身利益并制约行政权力,成为了解决此类问题的最佳方式。

行政诉讼法制度的主要特征,可被归纳为三个方面。其一,是将行政机构定义为社会服务部门。基于这一定位,公民权利方可得到保护,行政机构的违法行也可得到有效监督。其二,是司法体系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司法部门是实施行政诉讼的主体部门,若司法部门独立性较低,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将难以得到保障。其三,是行政诉讼接受第三方监督。通常情况下,行政机构的抗诉能力较强,其诉讼经费也来源于公共税收,因此原告方往往会在行政诉讼中出于弱势地位。引入第三方监督,会使行政机构得到更为有效的约束,原、被告双方的维权能力将更加平衡。

二、行政诉讼法在1989年之前的历史变革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行政诉讼法制度

由上至下实施监管,是我国传统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特征。上级行政部门通常被视为具有更高道德水准与治理能力的君子,而“教化万民”是“上天”赋予君子的主要职责。在这一观念的影响下,“以下犯上”会被视为动摇国家根本的错误行径,因此难以得到推广。但在鸦片战争后,传统治理体系已无法应对“三千年未有之变局”,清政府被迫在1906年推出《行政裁判官制草案》,并着手成立行政裁判院。这是我国最早出现的行政诉讼法制度。1914年,民国政府推出了《行政诉讼法》,并建立专门处理行政诉讼的平政院。民国政府推行的行政诉讼法制度,主要借鉴了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经验,并融入了我国传统治理体系的部分特征。在该制度中精英主义原则贯穿始终,“民告官”的难度仍然较大,但该制度仍然可被视为我国行政诉讼的重大发展。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行政诉讼法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民国政府颁布的旧法统全部废除,以维护社会稳定为主要诉求的《共同纲领》于1949年获得通过。其中19条明确规定,“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督机关或者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在这一规定中,社会民众被称为人民,治理部门则被称为国家机关,而传统的政府官员被称为公务人员。这一变化,充分体现了行政机构的服务属性,行政诉讼将在更为公平的机制中展开。1954年,以建设社会主义为最高原则的《宪法》获得通过,其中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同时为了配合行政诉讼,国务院等机构也设立了监察部。

三、新时期行政诉讼法制度的变革路径

(一)《行政诉讼法(1989)》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社会治理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司法体系更加独立。同时在新型经济模式下,我国居民的私人财产大幅增加,如何保护公民权益,成为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我国首先为涉外部门构建了行政訴讼机制,并在1980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提出,外国组织可向我国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若干规定。1982年,我国审议通过了《民事诉讼法》,该法案将《宪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原则融入其中,并将人民检察院定义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主体部门。经过多年的理论沉淀与司法体系建设,我国与1989年正式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该法案在《宪法》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人民法院的主体地位,行政诉讼的客观性得到了保障。同时这一法案也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依据,其影响会较为深远。

(二)新时期的行政诉讼法制度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借鉴了前苏联的限制性行政诉讼,即将可提出诉讼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行政诉讼法》必然会经历多次扩充,以满足我国发展的实际需要。2017年,我国再次修订《行政诉讼法》,其中在25条,增设了环保、食品安全等领域的诉讼内容。通过此次修订,《行政诉讼法》可基本满足我国当代居民的主要诉求。同时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我国也形成了以检察建议为主要执法手段的诉讼制度。在我国社会中,“民告官”的难度任然较大,多数民众的维权意识也有待提升,因此检察院逐渐成为行政诉讼的主体部门。但受到诉讼成本的制约,检查部门通常会透过检察建议,纠正行政机构出错误行为。检察建议并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因此其使用范围较广,使用流程也较为便捷。同时由于检察建议代表检察院的处理意见,因此其通常会得到被检察部门的重视。

结语:

行政诉讼法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每一阶段都会出现明显的进步。当前“依法治国”已成为治国理念的基本原则,通过回顾行政诉讼法制度的发展历程,可帮助我国的法治水平进一步提高。同时依托新型的行政诉讼法制度,民众权利将得到有效保护,行政机构也将得到约束。

参考文献:

[1]章志远. 论变革观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运用[J]. 行政法学研究,2015(01):44-49.

[2]湛中乐. 《行政诉讼法》的“变革”与“踟蹰”[J]. 法学杂志,2015,36(03):23-33.

[3]胡建淼,吴欢. 中国行政诉讼法制百年变迁[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20(01):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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