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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检察机关民行案件同级抗诉权的理论架构

2017-02-14万展豪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万展豪

摘要:目前,检察机关民行抗诉实行的“上级抗诉”形成了民行抗诉案件及其再审的“倒三角”和“上抗下审”现象,致使民行抗诉造成了司法资源分配不合理,不方便群众申诉,不符合经济、效率原则的现象。根据司法实践当中出现的及或许会出现的不足之处,推行“同级抗诉”可以尽量减少“上级抗诉”的缺陷,要将后者转换成前者。扭转如今抗诉活动的客观情况,以期更好地开展民行案件诉讼监督,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提高监督效果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同级抗诉;上级抗诉;上抗下审;司法公正;检察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078-03

这里的“同级抗诉”,即和做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审判机关同一级别的检察机关确定此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抗诉,且进入再审程序,是相对于目前的由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即“上级抗诉”而言的审判监督方式。此类监督方式和目前采取的方式只存在抗诉主体级别上的不同,而且代表着给予基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权利。本人根据司法实践当中出现的及或许会出现的不足之处,主张推行“同级抗诉”可以尽量减少“上级抗诉”的弊端,要将后者转换成前者。

一、“上级抗诉”的弊端

如今,民诉法指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审判机关的裁判工作予以法律监督,确定其裁判不正确的,能够进行抗诉,让审判机关更改不正确的裁判,也就是“上级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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