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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研究

2019-02-28金莉莉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主要问题民商法

金莉莉

摘 要:连带责任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认定连带责任,当事人权益将得到合理保护。但连带责任的认定较为复杂,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首先对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介绍,并提出对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主要问题;改进措施

引言:

司法案件的构成通常较为复杂,单一责任人不足以体现案件脉络。将案件关联人员或受益人纳入被告序列,不仅有利于案件审理,也可减少判决结果的执行阻力。连带责任长期存在于各国法律中,并展现出足够的威慑力。在我国汉代的法律制度中,连带责任得到了广泛应用。在社会环境稳定的情况下,追诉连带责任可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概率。其中汉文帝时期,全国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通常不超过一千起。进入当代社会中,连带责任的法律定位发生了转变,体现司法公正成为了民商法连带责任的主要职能。但在应用层面,连带责任认定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积极改进可使我国的司法体系得到优化。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难以界定共同侵权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规定,连带责任人数应不低于两个。但连带责任人上限却并未获得准确界定。依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为50人。若股东权利复杂的公司出现债务纠纷,法院将面临多名连带责任人的责任认定问题。若单存以股权占比判断责任分配,将使实际过失的影响大幅减少,主观违规愿望等因素无法在判决结果中体现。若深入分析各责任人的主观过失,将使责任判定过于复杂。法院难以在保持公正的前提下,作出准确判决。同时民商法并未对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在遇到责任人数量过多的情况时,法院也缺乏有力的判决依据。

(二)侵权人的认定程序存在漏洞

民商法中并未对侵权人的认定作出规范性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方的起诉意见将对案件责任人的确定起到关键影响,而法院较少介入其中。但这样的认定机制存在诸多漏洞。例如,当原告方认定的责任人数量过多时,法院将面临责任界定的难题,判决结果的公正性难以得到保障。同时在现实诉讼流程中,原告方难以准确界定责任人,其中较为常见的现象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忽略主要责任主体。原告方在提请诉讼前通常会依据现有证据对案情作出主观判断,从而筛选出主要责任人。但在案件审理前证据展现并不充分,责任认定难以准确。另一种是将责任认定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以至相关责任人被排除在诉讼环节之外。

(三)未被起诉责任人的責任认定问题

通常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减少责任人数量。在提请诉讼前,部分原告方会以此为依据,缩小责任人人数。但这样的认定方式,会为司法判决带来诸多影响。首先,法律责任的总量是固定的,减少责任人意味着被告方将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法律的公正性将受到影响。例如,刘某是A公司法人,其通过假意购买等方式,将所获取的借贷转入多家关联公司。但碍于连带责任人数量过多,原告方仅对刘某以及两家主要关联公司提起诉讼。判决结果为两家关联公司偿还非法所得,刘某则承担其余债务。但刘某已失去偿还能力,判决结果难以落实。其次,缩小连带责任人数量,将使被告方的责任认定面临困难,被告方权益无法获得保障。

二、完善民商法连带责任的思路

(一)分类界定共同侵权责任

现行民商法中,并未对共同侵权责任作出明确解释,法院难以对多人责任作出合理界定。针对这一问题,立法部门应在民商法中增设责任分类,以帮助法院作出判决。例如,可将共同侵权责任人分为三类。第一类应具有主观责任过失等特征。此类责任人通常是主动实施侵权行为的嫌疑人,其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例如,在商业欺诈案件中,案件主谋与企业法人存在明显的主观过失,因此其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第二类应具有知情隐瞒或协助犯罪活动等特征。知情隐瞒也是犯罪行为,但其危害性略低。在情节不够严重的案件中,此类责任人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不了解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协助犯罪活动的侵权责任人应被归为第三类。针对此类责任人,可仅要求其退换非法所得。

(二)完善连带责任人的认定流程

在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人的认定主要依据原告方的诉讼建议。这一方式,将对案件审理带来诸多影响。在改进的过程中,法院可主动介入到连带责任人的认定过程中,并制定责任人二次修改机制。例如,在原告方提请诉讼时,法院可委派专业人员与双方当事人、律师展开沟通。通过二者陈述,案件脉络将更加清晰。法院可依托调节平台,将案件证据向当事人双方进行展示,并给出调解意见。通过这样的措施,原告将在诉讼前掌握到更多的关联证据,而法院建议与被告方意见也将对原告方的主观判断作出补充。以此为依据,原告方可对连带责任人作出二次修改。利用这一机制,连带责任人的认定将更加准确,法院判决结果也将更加准确。总之,通过信息补充,原告方可更为准确地判断案情脉络。

(三)给予被告方指认关联责任人的权利

主要连带责任人未被纳入原告序列,将对案情审判与判决结果的执行带来负面影响。针对这一问题,法院应给予被告方指认连带责任人的相应权利,从而使案件的关联责任更加清晰。例如,法院可借助在调节平台展示相关证据的契机,引导被告方认清法律责任,被告方可针对自身的抗诉需求指认连带责任人。在取得原告方与法院认可后,连带责任人可得到二次补充。通过这样的方式,被告方的权益将得到保护,“案中案”等现象将进一步缩减。被告方通常是案件的关键责任人,并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引导被告方指认关联责任人,可使违法行为的受益人全部纳入到被告序列。在执行司法判决的过程中,连带责任人将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判决执行的阻力将进一步缩小。

结语: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认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改进的过程中,我国可通过分类认定的方法,确定各类责任人的侵权责任,从而使司法判决更加公正。同时法院应在连带责任人认定的过程中,给予原告方帮助。从而使原告方的参考信息更加全面,责任人认定也将更加准确。再有法院应给予被告方指认连带责任人的权利,从而使案情脉络得以清晰展现,判决执行也可得到充分的支持。

参考文献:

[1]王喻程. 关于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浅析[J]. 法制与社会,2015(08):295-296.

[2]李瑜.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J].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5,25(05):56-58.

[3]李宁. 浅谈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理论观察,2018(04):9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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