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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处置“僵尸企业”债务:困难、原因与对策

2019-02-22

关键词:僵尸企业僵尸债务

伊 馨

(福建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 福建 福州 350117)

自2015年底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将处置“僵尸企业”作为解决我国“去产能”工作的关键举措以来,“僵尸企业”的处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到2018年末,我国纳入专项工作范围的“僵尸特困企业”相较2015年减亏增利达到2007亿元,有1900多户“僵尸特困企业”完成处置的主体任务,但也遇到较大阻力,主要集中在“僵尸企业”处置的债务处置。在我国处置“僵尸企业”的业务实践中发现,“僵尸企业”债务主要分为金融性负债和经营性负债,其中金融性负债,尤其是银行信贷是最主要的债务来源。[1]随着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原先被经济高速增长态势掩盖和对冲的“僵尸企业”高杠杆风险逐渐暴露,如果对“僵尸企业”金融债务处置不当,容易触发金融系统的“灰犀牛”并诱发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因此,2018年8月,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和国资委联合印发的《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中提出处置“僵尸企业”是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六大重点之一;2018年11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明确“僵尸企业”债务处置的原则、范围、方式与流程,以期能有效防范化解“僵尸企业”债务风险,加快“僵尸企业”出清,释放沉淀资源,最终实现实体经济的提质增效,但“僵尸企业”债务的处置依旧困难重重。因此,研究商业银行处置“僵尸企业”债务面临的困难及背后的理论根源,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文献评述

从目前的研究看,国内外学者对“僵尸企业”的研究主要集中以下三个角度:

一是对“僵尸企业”测度与识别及“僵尸企业”成因分析。对“僵尸企业”的成因学者们普遍认为主要是银行信贷歧视、企业破产成本过高、政府的财政补贴及中国国情下的宏观经济刺激,所以国内外学者建立了一系列“僵尸企业”的甄别标准。Caballero等(2008年)[2]提出的通过判断银行是否提供给企业低于市场最低利率的贷款的识别标准,由于立足于“僵尸企业”的生成机制而受到海内外学者的认同;Fukuda和Nakamura(2010)[3]提出FN标准补充了CHK标准中忽略的优质企业获得优惠信贷支持的可能性问题;Kwon等(2015年)[4]在金融优惠识别基础上增加企业偿付能力判断以识别“僵尸企业”。中国的学者在国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增加了政府补贴[5-7]的识别标准。

二是“僵尸企业”对经济的影响。目前的研究发现,“僵尸企业”会挤占私人投资,降低生产效率并阻碍竞争。Nishimura等(2005年)[8]和肖兴志等(2019)[9]分别通过对日本和中国“僵尸企业”的研究论证“僵尸企业”对产业“优胜劣汰”的市场选择机制的破坏;Caballero等(2008年)[2]和王永钦等(2018)[10]分别通过对日本22个行业数据和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生产数据分析证实了“僵尸企业”会降低行业和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并引发行业产能过剩和抑制非“僵尸企业”的创新。谭语嫣等(2017)[11]通过对1998—2013年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据的研究分析,证实“僵尸企业”对非“僵尸企业”,尤其是私有非“僵尸企业”的投资存在挤出效应,Imai(2014年)[12]的研究也印证了该结论。

三是“僵尸企业”处置的方式。从现有的研究看,对“僵尸企业”的处置,学者们都认可要坚持以市场化为主,政府适当引导的处置原则,并以兼并重组、扶持发展和破产清算作为主要的处置路径。对“僵尸企业”金融债务的处置政策建议主要集中在三种思路:一是聂辉华等(2016)[13]提出的要加强银行监管;二是胡冰(2016)[14]等学者提出银行要对不良资产进行分行业处置;三是黄群慧等(2016)[15]和熊兵(2016)[16]提出的要创新金融工具以加快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

上述文献为深入理解“僵尸企业”的生成机制、影响效应和处置提供了深刻的见解,但鲜有研究对“僵尸企业”的债务处置问题,尤其是商业银行处置“僵尸企业”债务的问题进行研究。如果无法找到商业银行处置“僵尸企业”债务难的制度性原因,则容易出现“僵尸企业”依托银行信贷资源再生,银行演变为“僵尸银行”。因此,本文拟对商业银行处置“僵尸企业”债务中遇到的困难及原因进行剖析,以期能在根源上有效解决商业银行处置“僵尸企业”债务难的问题。

二、商业银行处置“僵尸企业”债务面临的困难

(一)商业银行尚未建立有效的“僵尸企业”识别标准

在“僵尸企业”处置的过程中,对于“僵尸企业”的识别大多由政府提出判定标准,商业银行尚未建立符合信贷要求的“僵尸企业”识别标准。在“僵尸企业”的识别处置中,有的商业银行以政府标准为识别标准。多数省份多将连续亏损三年以上、停产一年以上或资产负债率超过85%作为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容易导致“管制俘虏”困境[注]对“僵尸企业”的认定,各级地方政府大多采取“政府划定标准,企业自主申报”方式。由于“僵尸企业”的破产重组通常会导致管理者失业或调职,因而管理者通常不会选择主动申报,甚至会美化财务报表。而政府官员出于自身认知的局限性及信息不对称,制定的评判指标不仅科学性有待商榷,还容易导致“一刀切”和“管制俘虏”。,甚至对企业和商业银行产生反向刺激信号,从而导致银行不能及时对“僵尸企业”进行断贷。同时,商业银行处置债务时,仅通过利润、信贷比等财务指标评判而忽视外部环境时,又会出现两种不合理的借贷行为:一是对因经济萧条而陷入财务困境的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的“僵尸企业”认定会导致银行断贷或者抽贷;二是一些已经丧失竞争力的“僵尸企业”却有可能依靠行业价格回调而出现财务指标短暂性扭转,又成为新的借贷对象。因此,如何有效界定符合银行借贷标准的“僵尸企业”的识别标准成为难点之一。

(二)商业银行债务因政府压力和经济的不确定性加大出清难度

“僵尸企业”的金融借贷大部分是通过互保联保或上级公司统借统贷、担保等方式取得,一旦互保圈内出现某家企业逃废债,就会牵连其他担保企业贷款也计入不良或关注贷款,影响担保企业的正常经营并波及到第二圈、第三圈的担保企业,金融风险呈现层级式扩散,银行不良、关注类贷款上升。此时,银行出于财务稳健性要求,会要求提前收回贷款,避免损失,但这种提前收回贷款容易导致企业资金紧张甚至因此倒闭,并波及关联企业。此时,企业会选择向地方政府求助,地方政府出于对GDP和社会稳定的考虑,会向相关银行施压要求其不提前抽贷,有的甚至要求债务展期,阻碍银行信贷退出。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出台多项文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违背债权人委员会决议单方面抽贷、断贷,干涉商业银行债务出清的市场行为。

同时,研究发现,银行对“僵尸企业”的债务处置是抽断贷或展期的选择也受经济不确定性因素影响。[17]在经济预期相对确定的条件下,企业的资不抵债和自生能力的丧失,会引发银行的警觉并主要清算企业债务。但经济预期不确定条件下,“僵尸企业”可清算价值低,银行债务展期的机会成本并不会显著增加,而经济的不确定性又可能激励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提高银行为“僵尸企业”提供债务展期的“潜在”收益,[18]如在“去产能”调整中涉及的钢铁企业贷款。在2012—2015年间,钢铁行业由于产能过剩成为“僵尸企业”“重灾区”,其银行贷款被归类为不良贷款,但随着2016年“去产能”工作的完成,钢铁价格回调,钢铁企业盈利能力复苏,企业的不良贷款又随着企业经营能力的改善而演变为正常贷款,银行也因此取得“政策红利”,反向刺激银行在不确定经济形势下对“僵尸企业”债务进行信贷展期而非出清。

(三)债务多样性与复杂性导致信贷债务出清难

“僵尸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主要涉及“僵尸企业”以自身法人单位为借贷主体的直接债务,以企业集团作为借贷主体,但实际用于“僵尸企业”的统借债务和企业集团或第三方的担保债务。由于“僵尸企业”自身的偿付能力不足,导致集团公司承担的担保债务和通借债务比例在“僵尸企业”信贷业务中比重大,因而银行处置债务涉及主体多,关系复杂,债务处置又牵扯到多家金融机构,导致以破产方式处置债权时清偿率较低。而商业银行处置债务时,可以运用的债务减免方式得不到相关配套金融政策支持,银行自主减免权限不足,对呆坏账的核销自主权受限,从而影响商业银行对债务的处置。而作为债务主要处置机制的债委会对银行间、银企间、各方债权人及当地政府间的沟通协调并不顺畅,难以协调多方利益主体,从而影响商业银行对债务处置的有效性。

同时,由于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僵尸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屡禁不止。除了拒不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法人逃逸、设立新公司转移财产等传统方式外,还出现低价回购抵押资产、购买大额保险,先剥离有效资产再申请破产等更加隐蔽的新方式,这些都加大了银行债务处置的难度。

三、商业银行处置“僵尸企业”债务“难”的原因

“僵尸企业”的债务处置并不是近年来的新问题。实际上,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我国经济增长从供给约束转向需求约束,依靠生产性资源获利的国有企业出现大面积亏损。[注]1996年第一季度首次出现国有工业企业净亏损,到1998年6月,亏损面已增至55.1%,亏损率达到105.6%,26.9%的亏损企业平均负债率已高达118.8%,严重资不抵债。这些陷入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依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的持续性贷款生存,虽以“困难国有企业”名之,其实质则是“僵尸企业”,并在银行软预算约束条件下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有着高度关联。1994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20%,随后以年2%的增速递增,至1999年末已高达39%。面对“僵尸企业”的不良债务,我国通过组建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符合要求的504家国有困难企业实施“债转股”,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降低企业债务成本,仅一年就实现“僵尸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由73%降至50%以下。同时,四大资管公司通过收购、管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以化解银行信贷风险,到2004年末成功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降至15.57%,并有效剥离13939万元不良贷款,并通过“债权股”方式依法冲销商业银行1700亿元呆坏账,不仅有效减少了企业债务,也降低了银行系统性风险。当时的做法在“僵尸企业”处置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商业银行信贷动机,在国家经济长期高速增长和宽松货币政策环境下,“僵尸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更加便利,根据聂辉华等(2016)[13]、王万珺等(2018)[19]的研究,我国“僵尸企业”在2008年之后再度“死灰复燃”,并长期存在并主要分布在金融抑制比较严重、政府对经济干预较多的地区和行业,商业银行对“僵尸企业”债务的处置也更易受政府、企业及银行自身利益选择的干涉。

(一)银行为“僵尸企业”续贷的动机诱导银行对债务处置的消极态度

银行对“僵尸企业”的借贷动机分为五种情况:一是由于国有“僵尸企业”在过去十几年中通过资本深化,拥有更多的固定资产和设备,并因此拥有更多的可抵押物资,但这些资源有些是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如要对此类资产进行处置完成债务清偿,就会使资产的确权和变现均面临现实的政策障碍。但银行信贷资源分配始终存在所有制歧视,在政府隐性担保或由银行政策性负担的驱使下,银行在信贷选择时会利用财务账面的表面“合理性”,向“僵尸企业”放款。二是银行为了保证核心资本充足率,掩盖“僵尸企业”的不良贷款而持续性向“僵尸企业”续贷。一旦“僵尸企业”暂停偿还贷款,其贷款会转为不良贷款,为了满足拨备覆盖率的监管要求,银行会按贷款种类进行相应比例计提拨备,这又会导致银行短期内的资本金减少并影响银行利润,因而银行会选择续贷以掩饰不良贷款率。同时,银行客户间的高度关联或联保互保模式,一旦一家企业出现财务困难就会导致关联客户出现连锁反应,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银行也会对财务困难企业续贷或提供优惠利息贷款。三是由于预算软约束会导致冗余雇员带来额外成本,增加“僵尸企业”的破产成本,银行会对破产成本高的“僵尸企业”降低贷款的事前筛选标准和事后监督程度,增加对“僵尸企业”的放款数量。四是如果“僵尸企业”采用工商注销、依法破产等方式进行债务处置,不仅会涉及多种税收,且因企业停产期间仍需缴纳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等,往往会形成较大数额的欠税,形成较大税赋负担,导致可回收资金所剩无几,这导致银行停贷意愿低于续贷意愿。五是在地方政府主导型的投融资体制与预算软约束的竞争激励下,由于“僵尸企业”的存续与地方GDP密切相关,政府可能根据自身偏好对银行信贷资源配置进行干预,而银行的政策性责任决定其不得不接受相关的“指令性贷款”,放弃“利润最大化”原则,在银行政策性负担的驱使下,被迫向财务困难且不具市场自生能力的“僵尸企业”持续放贷,并异化为信贷“公地悲剧”。

(二)“僵尸企业”对商业银行处置债务具有抵触情绪

按照有关法规,我国对“僵尸企业”的债务处置主要通过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方式分类处置。破产清算是要求“僵尸企业”彻底清退,主要适用于缺乏市场竞争力、长期亏损且处于产业链低端的企业。破产重整则主要是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对财务上破产或理论上已经破产但又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企业进行股权结构调整。而兼并重组主要针对仍有市场价值且企业债务负担过重的企业实施资产债务重组,但这种债务处置方式容易在实践中遇到阻力。首先,是破产难的问题。尽管近年来我国加快推进企业破产的司法实践,但企业通过破产方式退出市场的行为有限。对于资不抵债、不具备挽救价值,也不具有资源禀赋的“僵尸企业”,破产的资金利用率并不高。我国国有“僵尸企业”普遍分布在建筑、化工、能源等的资金密集型产业,在国有企业长期的预算软约束作用下,以及近十年来政府为保增长而超发的货币多数转为国有企业贷款的客观环境下,“僵尸企业”并不会主动要求破产,而是希望通过游说银行续贷持续经营。其次,社会公众对破产认识的模糊认知,认为破产就是企业关停与职工下岗,一些在就业市场竞争力差的职工对原有企业有强烈的依赖心理,员工对再就业的顾忌,使得破产企业员工对“僵尸企业”破产和兼并重组并不持支持态度。而国有“僵尸企业”的决策者通常具有一定的政府行政级别,在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的任务要求下,破产或并购重组通常不利于决策者的利益,因此,决策者可能也会极力阻止企业并购重组或破产,这就使得“僵尸企业”从上至下并不愿意企业出清,而是希望银行能帮助其续贷,或者在政府的协调或补贴下减少或减免债务。

(三)地方政府对“僵尸企业”债务处置的干涉

“僵尸企业”的高负债与巨额贷款与政府,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有着密切联系。

首先,在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下,地方政府多年来追求的首要政策目标是经济增长。这种目标导向下政府并不考虑社会资源的投入产出比,而更多的是确定发展目标后凑齐相应投资资金。由于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领导地位,其会要求国有企业筹资实现其经济发展目标。因此,地方政府更多是希望“僵尸企业”通过续贷保持其“僵而不死”的状态,或者由其他企业完成兼并重组或破产重整。由于“僵尸企业”本身资产状况较差,兼并后企业文化融合难,管理难度大,兼并主体或战略投资人的兼并意愿并不强烈,为此地方政府往往需要给予兼并方相应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从而对地方政府产生负激励,转向要求银行对“僵尸企业”续贷。

其次,“保就业”也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考核要求。“僵尸企业”的破产会导致短期内大量劳动力失业,不利于地方稳定和政绩考核要求。由于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尚未建立完善的“僵尸企业”破产退出机制,而破产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和资产债务处置都没有相应规定。一旦“僵尸企业”破产重组,又会涉及人员安置,在“保人不保企”的处置政策指导下,安置“僵尸企业”员工所需资金较大,而国家给予的扶持资金不仅资金规模难以满足安置需求,且使用范围不明确,还需要地方政府投入相应资金或减少税收,这也会导致地方政府有强烈干涉“僵尸企业”债务处置的动机,因而更倾向依靠银行续贷解决问题。

三是政府基于上述原因而对“僵尸企业”采取或明或暗的刚性保兑,会诱发“僵尸企业”和银行的道德风险,造成市场扭曲。对“僵尸企业”而言,政府的刚性保兑预期会使其不必担心债务偿还导致的破产风险,会不计后果地进行债务融资,甚至对资金利率不敏感,并因此陷入债务“借新还旧”的恶性循环中。对商业银行而言,由于不担心信贷违约风险,会丧失对企业的风险识别能力,在贷款时采用“非利润优先原则”,从而造成金融资源挤占效应,资金并没有都流向健康的、需要资金的企业,反而增加了对“僵尸企业”的资金供给。

此外,“僵尸企业”的债务构成中,除银行债务外还有政策性债务。国有“僵尸企业”所承担的“三供一业”等政策性社会责任,尽管相关部门已经在政策层面做了安排,但地方财政往往无力承接或拖延承接,甚至有的只是表面承接,具体企业经营仍要求企业负责。因而,地方政府仍倾向通过银行对“僵尸企业”续贷保留企业。

四、对策建议

“僵尸企业”的债务处置不当会在宏观层面造成金融系统的不稳定,但部分银行却容易将自身利益放在系统风险之上,而“僵尸企业”与政府往往也希望通过自身能力获取银行对“僵尸企业”的续贷以实现自身利益,因而难以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处置“僵尸企业”债务。因此,必须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对银行加强监管,通过市场化手段化解“僵尸企业”债务。

一是以短期信贷化解“僵尸企业”识别问题。由于难以在短期内就“僵尸企业”识别标准建立理论和实践共识,因此在处置“僵尸企业”信贷债务时,可以通过信贷期限调整的方式应对。正如前文所述,经济不确定性的判断会影响对“僵尸企业”的识别和信贷处置的方式,如果选择长期信贷,会深化银行与“僵尸企业”之间的利益关联,加剧银行向“僵尸企业”提供常青贷款的动机和行为。而短期信贷相对安全性高,缓解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抑制银行的机会主义。

二是政府必须加强监管,督查不良贷款的实际规模。“僵尸企业”债务的首要问题在于银行的持续性贷款,因此,必须切断银行对“僵尸企业”的“输血”。首先,银行需要严格审核“僵尸企业”的抵押贷款。对于“僵尸企业”的抵押贷款,银行需要对其抵押资产进行重新估值,以判断贷款的安全性,尤其需要充分了解抵押资产是否存在充分质押。其次,政府监管机构需要严格监管银行贷款项目。应要求银行定期汇报自查情况,对于银行以借新还旧、过桥贷款等方式进行的贷款项目,需要严格控制审查。

三是建议将无法自救的“僵尸企业”债务划拨到资产管理平台。要消除银行因不良贷款率担忧而对“僵尸企业”持续授信的动机,就需要降低不良资产率。不良资产率的下降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依靠银行自身的盈利能力逐渐消除,但这种方式需要时间长,尤其在经济下行阶段更加困难,在实践中很难实现。二是通过不良资产的处置。我国通过组建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贷款的成功经验依然可以借鉴。因此,可以考虑将无法自救的“僵尸企业”债务划拨至资产管理公司,整体承接“僵尸企业”的不良贷款。但历史经验也表明,该方法会对银行产生冲击。因此,一方面可以学习90年代末的脱困经验,对银行进行注资[注]1998年财政部通过大幅降准释放的2700亿元特别国债对四大国有银行注资,将资本充足率从5.86%升至近8%。。另一方面,通过资产价值重估修正不良贷款率。商业银行可以借鉴日本经验,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采取现金流贴现办法[注]现金流贴现法就是把项目在未来某一时期可能产生的所有收益,按照一定比率折算成当前价值。计算企业当前价值,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折旧率越低,收益现值越高,从而实现掩盖不良贷款的目的,化解银行因不良贷款率诱发的“僵尸企业”信贷风险。

四是需将“竞争中性原则”引入银行信贷领域。银行的所有制信贷歧视的存在,导致国有企业在信贷融资方面较便利并使得我国金融体系出现传导偏差——资金并没有都流向健康的、需要资金的企业,反而增加了对“僵尸企业”的资金供给和系统性风险。对此应当在银行信贷领域引入竞争中性原则,进一步深化金融环境,转变商业银行的信贷理念和方式,在融资授信上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保证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在债务融资方面具有平等的环境。

五是通过引进“混改”化解政府对债务处置的干涉动机。20世纪我国利用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符合要求的504家国有困难企业实施“债转股”,取得一定成果,但也因缺乏完善的退出计划,以及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不宜再次作为“僵尸企业”债务处置的主要手段。此外,当企业债务可以轻易转化为股权时,会降低企业提升管理效率的激励动力,从而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并将企业经营风险转移至金融机构,加剧金融风险。因此,本次“僵尸企业”债务处置时,国资委就明确指出“债转股”不适用于“僵尸企业”。但在2018年底发改委等11个部门提出的对“僵尸企业”债务处置的意见中,鼓励有营业价值的“僵尸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兼并重组。因此,引入“混改”不失为一种可尝试方式。理论上,有新股东的加入往往会形成企业新的监管和制衡力量,从而在内部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也可以减少政府对“僵尸企业”债务处置的干涉及“僵尸企业”基层员工的反对。同时,利息支出的减少也会增加利润并加快资本积累,最终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因此,通过引入“混改”机制可以更为有效地处理“僵尸企业”债务。

六是银行通过减缓债务方式鼓励企业自我救赎。从20世纪日本处置“僵尸企业”和我国上一轮处置“僵尸企业”的经验看,企业自救是拯救“僵尸企业”的根本之路。中国重汽作为一家典型的“僵尸企业”,就曾通过盘活固定资产和存量资本,最大程度回笼资金,成功减轻债务负担。在日本处置“僵尸企业”的经验中,出售固定资产和削减冗员有助于“僵尸企业”恢复正常,债务减免与企业财务透明度增加也有助于“僵尸企业”正常化。但削减管理层福利会对“僵尸企业”正常化带来负向激励,这是因为在重组中削减管理层利益会使其消极怠工。因此,对于管理层愿意积极自救的“僵尸企业”,银行应鼓励“僵尸企业”提升财务透明度,给予适当债务减免,并在动能转换期间给予停息挂账,帮助“僵尸企业”减少财务成本,通过削减成本实现“僵尸企业”的盈利自救。考虑到政府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对呆账核销的税款抵减口径不一致及过于严格,会束缚商业银行的核销自主权,因而也可以适当放松呆账核销标准,扩大商业银行的自主减免权限,鼓励商业银行自主调节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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