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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立”存废之争及可借鉴经验
——基于经济法价值视野

2019-02-21王茜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服务

王 茜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333)

一、问题的提出

2017年12月14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以3∶2的投票结果废除了奥巴马政府时代确立的“网络中立”法规。“网络中立(network neutrality)”法规在美国的命运坎坷。早在2010年,《开放互联网指令》确立“网络中立”规制之后仅一周便被电信运营商一纸诉至法院,后被巡回法院确认无效。2015年,在时任总统奥巴马的推动下,新的《开放互联网指令》生效,并被联邦巡回法院认定为有效指令。然而好景不长,在“网络中立”实行两年之后又被FCC投票废除,众多的互联网企业筹划上诉。“网络中立”管制理念的变化不仅是互联网公司和运营商之间势力此消彼长的见证,美国监管机构在“网络中立”管制态度上的逆转也引发全球电信和互联网监管的再思考。那么“网络中立”是否有确立的需要,我国对互联网市场的监管能否从这场争论中得到有益的经验,即“网络中立”在我国实现的可能性以及协调性是本文要关注的重点。

二、“网络中立”概述

“网络中立”概念最早由华裔法学教授吴修铭(Tim Wu)提出,具体是指要求运营商公平地提供传输服务,无条件承载任何信息资讯和应用程序。“网络中立”的内涵包括:一是内容中立,即运营商不得擅自筛选传输内容,并不得阻碍网民的自由表达和信息获得;二是价格中立,即不容许运营商在收取上网费后额外收费,造成价格方面的差别对待;三是发送者中立,即避免运营商对网络内容提供者、消费者进行优惠或歧视;四是信息诚信,即运营商应当为民众提供真实、全面、有意义的信息资讯,帮助其自由表达和充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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