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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的正义追问
——重读马克思按劳分配思想

2019-02-20贺汉魂

关键词:文集恩格斯正义

贺汉魂

分配并不限于经济领域,经济领域的分配也不限于财富,但经济领域的财富分配无疑是分配问题的重中之重。所谓权利,最重要的是获取财富的权利,就如威廉·汤普逊所言:“对于实事求是的人和从事研究工作的人来说,在各个要求获得权利的人之间分配财富的问题,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经济问题。”(1)威廉·汤普逊:《最能促进人类幸福的财富分配原理研究》,何慕李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6页。在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中,按劳分配是根本分配原则,这是以生产力发展为根本基础的生产方式决定的。但是马克思并不认为生产力是判定生产方式先进性的唯一标准,因为背离正义精神的生产方式在一定时期可能更快促进生产力发展,而且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对未来社会的设想本身就含有价值的判断,就如陈先达先生所强调:“它(指马克思哲学——引者注)关心人类的处境,关心人类解放、人的自由和人的全面发展,其中所蕴涵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诉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方面。”(2)陈先达:《问题中的哲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8页。按劳分配之所以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分配原则,重要原因就在于它是合正义精神的分配原则。但是马克思本人却提出按劳分配终将被按需分配原则全面取代,强调社会主义社会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也应该实现一定而且越来越多的按需分配,(3)贺汉魂:《公有制的经济才是真正的共享经济——重读〈共产党宣言〉》,《当代经济研究》2019年第1期。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与马克思的设想似乎大不同,学术界又总有人对按劳分配进行“正义”的质问。这就要求我们重读马克思,对其按劳分配思想进行更深入的正义追问。

一、劳动的才是正义的:按劳分配的精神实质

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财富分配是基本环节。财富分配之所以成为人类经济活动的基本环节,马克思指出根本原因在于财富是人们共创而成,分配是人们获取财富的根本途径,虽然少数人可以通过暴力等不道德方式掠取财富,但这得先有可夺之物,这就需要先分配生产资料进行生产:“要能够掠夺,就要可以掠夺的东西,因此就要有生产。”(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50卷),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9页。人们往往通过交换获取财富,但是“分配决定产品归个人的比例(数量);交换决定个人拿分配给自己的一份所要求的产品”,(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30页。生产力越发展、越社会化,财富越是共创而成,便越是如此。分配是人们获取财富的根本途径,自然成为正义原则应该规范的最基本行为领域。至于财富之所以成为分配的根本对象,马克思指出这是因为“通过自己同对象的关系而对对象的占有,对人的现实的占有”(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10卷),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9页。是人性所在,财富因而成为人的最根本需要,社会发展的最根本基础,“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它一些东西”。(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31页。可见分配要以正义为首德,在马克思看来并非因为它是一种至高无上的道义目标,也不是因为它要维护某种或某些抽象的权利,而是因为它是规范人们财富分配行为最起码、最基本的社会规范。

什么样的分配才是正义的分配呢?在西方,正义的经典说法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公正就是在非自愿交往中的所得与所失的中庸,交往以前与交往以后所得相等。”(8)《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苗力田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3页。我国伦理学家王海明先生进一步将其阐述为:“公正是平等(相等、等同)的利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9)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03页。从正义的基本内涵看,按劳分配是最根本的分配正义,精神要义便是劳动的才是正义的:其一,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财富,其实是每个人贡献的财富,从正义的“等利”交换要求看,财富应该分配给为财富生成做出贡献者,就如贝茨·克拉克所言:“每个生产要素在参加生产过程中,都有其独特的贡献,也都有相应的报酬——这就是分配的自然规律。”(10)约翰·贝茨·克拉克:《财富的分配》,王翼龙译,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在财富生成中,劳动的贡献无疑是最基本贡献,因为任何一种不是天然存在的物质财富均是劳动创造而成,所以应如马克思所言:“每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4页。其二,劳动对劳动者是有害的,既是劳动者的生命力消耗——“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发展自己的能力,也在生产行为中支出、消耗这种能力,这同自然的生殖是生命力的一种消费完全一样”(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31页。——又使劳动者无法自由地享受休闲等活动。按正义原则“等害”内涵的要求,劳动者有权要求社会分配财富,这是劳动者占有、消费财富,从而消除劳动的“有害”性,有效再生产出自身的根本前提。对社会而言,把财富分予劳动者将减少财富的储存量,对社会而言也可算是一种“害”。总之,按劳分配契合正义原则的等利害内涵,劳动的才是正义的是按劳分配的精神实质。

从劳动的才是正义的之内涵看,财富分给生产财富的劳动者是最基本的正义要求,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应是“分多少”的基本准则。一方面,分配是社会把财富分配予个体,社会主要以个体对社会“利”的贡献为分配标准,不能创造出财富的劳动,尽管劳动者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也只能算是无效劳动:“如果物没有用,那末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54页。这样完全可能发生能力强者,特别是天赋高者的劳动对己的“害”并不大于他人,为社会贡献的“利”却大于他人,而社会出于正义标准的统一性只能按不同劳动者贡献的“利”进行分配,由是承受劳动有害性多的劳动者反而可能分得少。对此,马克思承认“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4页。但强调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这一点是无法克服的,“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产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5页。另一方面,劳动者在既有劳动机会又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就应该劳动,否则社会就该对其实行“不劳不得”,这就是劳动义务的正义性所在。所以马克思强调社会主义社会应“实行普遍劳动义务制,成立产业军,特别是在农业方面”,(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53页。并批判回避劳动的人,如占有生产资料的剥削阶级,以权谋私的腐败者,还有流氓无产者:“这是盗贼和各式各样罪犯滋生的土壤,是专靠社会餐桌上的残羹剩饭生活的分子、无固定职业的人、游民。”(1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95页。由此看来,对应于共产主义社会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原则的完整内容应表述为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就为财富分配划定了正义的底线,说明了社会不应滥施仁慈,就如斯密所言:“行善犹如美化建筑物的装饰品,而不是支撑建筑物的地基,因此作出劝诫已经足够,没有必要强加于人。相反,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的建筑物必然会在顷刻间土崩瓦解。”(18)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6页。马克思劳动的才是正义的之思想同时意味着财富不能不折不扣地分配给直接创造财富的劳动者,“‘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已经不知不觉地变成了‘有折有扣的’了”,(1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3页。因为“孤立的劳动(假定它的物质条件是具备)即使能创造使用价值,也既不能创造财富,又不能创造文化”。(2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0页。为财富生成贡献“利”的并非只是直接创造财富者。那些从事非生产性劳动的劳动者对财富生成也有相应的贡献,以运输业为例,马克思说:“物品的使用价值只是在物品的消费中实现,而物品的消费可以使物品的位置变化成为必要,从而使运输业的追加生产过程成为必要的。”(2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6卷,第167—168页。还有政治、文化、教育领域的劳动者为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为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做出了贡献。

真实的劳动贡献如何计算呢?最好尺度当然是劳动者创造财富的数量及有用性的程度。但是劳动的特殊性质与状态是无法或难以用财富尺度直接衡量的。生命诚宝贵,任何劳动均是劳动者一定时间内的生命力消耗。时间是客观的,其长短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由是时间便成为衡量劳动付出的尺度,社会关于劳动贡献的“利”的判断实际上成为对劳动者付出时间的判断。在封闭的自然经济单位中,主导分配者容易根据劳动者在创造财富及在非生产劳动中付出的时间多少决定分配多少。在交换的经济形态中,卖掉产品换得的货币收入成为分配的对象,前提是产品为社会所接受,实现价值,这就是马克思所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种形态。“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2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722页。然后才能由生产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多少进行分配,这就是马克思所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形态,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劳动强度、劳动熟练程度下生产某种使用价值的时间。可见实行按劳分配的步骤与价值形成的步骤恰是倒过来的,这既是生产财富的劳动者未必能够主导财富分配,也是按劳分配未必能够真正实行的重要原因。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不是封闭的经济形态,而是没有商品交换的经济,此时个人劳动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由社会按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直接分配财富。无疑,按劳动时间分配依然契合正义原则的等利害交换内涵:劳动时间付出是对劳动者最大的“害”,生产出产品满足社会的需要是减少劳动对他人的“害”,即节约他人的生命时间付出,这就是对社会最大的“利”;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形态实际上是生产单位对劳动者做出牺牲的承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形态实际上是社会承认这种牺牲是有效的,对社会是有用的。

在追问按劳分配的正义实质中,我们往往会发现一些对马克思按劳分配思想的“正义”质问:其一,马克思根本没有经济正义思想,更遑论分配正义思想。20世纪70年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形成了否定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塔克-伍德命题”,其基本思想是正义不是马克思分配思想的本义,马克思也没有批判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不正义性。其二,按劳分配虽然正义却无法真正实行,因而也就不应该实行。一方面,劳动者的体力与脑力付出是无法准确计算的;更重要的是,社会对劳动者贡献的“利”、付出的“害”的判断是由控制社会的权力者进行的,他们未必能准确分清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再加上私心作祟,他们未必会真心实行按劳分配。而从事实看,计划经济实行按劳分配带来了平均主义的后果,现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的收入首先取决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所以无论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即便劳动产品是有用的,多劳者也未必多得,少劳动者也未必少得。其三,在财富生成中,生产要素的贡献无法否认,强调劳动的才是正义的岂不是要否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正义性?

我们认为对马克思劳动的才是正义的之思想的这些质问并不成立。首先,马克思并非没有经济正义思想。马克思的确反对仅仅从道德角度批判资本主义社会,但也应该看到马克思主义学说整体上就是关于劳动解放、人的解放的价值论证,决不能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肯定等同于认可资本主义本质上是正义的,否则马克思也不会把智慧集中用于论证资本主义社会必然灭亡。至于说资本主义分配方式适合其生产方式,恰证明这种正义只是对资产阶级而言的正义,这就是正义观的阶级性所在。

其次,按劳分配是分配原则,原则的合理性首先在于价值的合理性,按劳分配的价值合理性主要在于它是合劳动正义的分配原则。正义的精神不在于精确的数量相等,而在于比例相等,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所谓平等有两类:一类为其数相等,另一类为比值相等。‘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量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23)《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8页。另外,对于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实行,马克思是设想了一些具体条件的,那就是,全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商品经济已经消亡,劳动者能各尽所能。无疑,在此种情况下,劳动的质与量大体是可以衡量的:质主要表现为劳动性质不同,量主要表现为劳动时间的多少。在劳动性质难以区别的情况下,对劳动贡献的判断主要看产品满足人类需要的意义。由于人类诸多需要是难以分辨其重要性程度的,此时判断劳动者贡献最好的标准当然是劳动时间的多少。也就是说,劳动力素质相当者从事任何劳动均应按付出劳动时间的多少获得到大体一致的报酬,只是对有突出贡献者,社会才应该给予特殊分配。这就为解决从事非生产劳动的劳动者的按劳分配问题提供了依据。

再次,马克思并不反对按生产要素分配。马克思指出生产资料是劳动者的物化劳动,此种贡献应归于生产出生产资料的劳动者,这实际上论证了正义的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实际是另一类型的按劳分配,即按物化劳动分配。对于土地等自然要素,马克思强调正义的基本要求是与自然共生之人成为自然物的所有者才正义。人是社会的人,国家产生后便成为国家的人,即国民,所以土地等自然资源在财富生成中的贡献应归于全体国民。这一点并不是劳动的才是正义的之内涵,却符合正义的才应该劳动之原则要求——本文下节论证此。与马克思不同,资产阶级强调产品的效用或价值由劳动、资本、土地三个要素共创而成,工资、利息、地租是工人、资本家、地主应得的报酬,这就巧妙地把获得收入的条件与创造收入的源泉混同了。

二、正义的才应该劳动:按劳分配的根本前提

劳动总是一定的劳动者运用一定的生产资料生产财富的活动,所以分配是生产的前提,“在分配是产品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37页。这就意味着若社会成员成为劳动者不合正义,劳动者运用的劳动资料不合正义,其劳动均是不正义的劳动。此种情况下,实行按劳分配当然不正义,也就是说,正义的才应该劳动是按劳分配合正义的根本前提。

社会成员成为劳动者合正义可以称为劳动主体合正义,其根本原因在于超过劳动者身体素质的劳动会对劳动者造成严重甚至无法康复的伤害,此种情况下即使实行按劳分配也不正义,甚至更不正义。因为这是以正义之名加重、加深对劳动者的伤害。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批判“工人中有一半是13岁以下的儿童和不满18岁的少年”,(2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285页。“在某些部门中,少女和妇女也整夜和男工一道做工。我们且不说夜工的一般害处”,(2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298页。所批的就是这些情况。马克思还指出违背主体正义的劳动从根本上伤害着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妨碍着人的道德品质生成:“这种道德上的不幸后果在儿童少年身上表现尤为突出,如一些少年儿童因为在各种卑劣、猥亵、无耻的习惯中野蛮无知地成长着,从幼年起就沦为放荡成性的败类。”(2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534页。这种不正义的劳动之所以发生,根本而言是资产阶级要降低生产成本,同时这也意味着此时社会经济发展还处于低技术水平的以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为主的阶段。此为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童工较少,一些发展中国家童工较普遍的重要原因。

生产资料是劳动的客观物质基础,生产资料所有制应合正义精神,此方面的正义,可称为劳动客体正义。其根本依据何在?生产资料包括劳动者创造的生产资料与土地等自然资源。对于前者,马克思劳动的才是正义的之精神实质实际上做出了回答:劳动对象、劳动工具因为劳动方成为对象和工具,按劳动的才是正义的之精神实质的要求,它们应由劳动者占有。这也是马克思批判资产阶级混同不同性质私有制的重要原因:“其中一种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是以剥削他人的劳动为基础。”(2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76页。土地等自然资源的贡献应归于谁才合正义呢?洛克提出“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对于无主之物的外部资源,他以为只要加入了自己的劳动而又为他人保留了足够和同样好的东西,便可以据为己有”。(29)洛克《政府论》(下),叶记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洛克所言明确了劳动是人们占有无主的自然资源的基本正义依据。这似乎是合理的,也道出了侵略者在侵占他国领土时所持的理由往往就是此乃无主之地的事实。但是洛克所言显然忽视了土地等自然资源不是劳动创造的,以劳动的才是正义的之理由来占有显然并不充分。西季威克便批评指出,“他只能获得对他的劳动的充分补偿权”,“人们有时也用那条原则去解释对在某种意义是被首先发现者‘创造(即发现)的’物质财富的原初权利”,但是“常识不完全承认这种权利,而只在这一权利似乎是对发现者的辛苦的充分补偿的意义上承认它。例如,我们不会认为首先发现一大片无人居住的区域的人具有完全占有它的道德权利”。(30)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廖早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7—298页。柯亨进一步质问:“为什么要接受世界最初是无主的这个断言,然后听任对世界的霸占呢?为什么不设想世界是被人们共同拥有的,因此每个人对如何处置土地都有一份平等的否决权呢?”(31)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西季威克、柯亨的批判显然在理,却带来了另一个严重问题:即便一国之内可以做到每个人对处置土地都有一份平等的否决权,不同国家占有土地等自然资源却不等量,因而在世界范围内根本无法做到每个人对处置土地都有一份平等的否决权。要做到每个人对处置土地等自然资源都有一份平等的否决权,大概只有到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全面超越分配正义的社会。这岂不意味着从过去到现在以至未来,人类在土地等自然资源占有方面根本无正义可言?西季威克、柯亨显然忽视了一个简单得谁也不能否定的事实:到目前为止,任何分配总是限于一定共同体中进行的,现代社会主要是在民族国家中进行的,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便是国民的根本正义责任。

“回到马克思”,可以得到此问题的科学解答。马克思指出自然界是人的无机身体,人最初不是作为劳动者而“是作为所有者与自然相对立”。(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50卷),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9页。马克思这一论断的逻辑结论便是自然资源在历史与逻辑上先于任何个人,每个人,包括将来的每一个人都应平等地占有。保障每个人平等地占有自然资源的前提是不能私有化,否则至少无法保障将来每个人能够均等地占有它们;除非在已经实现完全均等占有的情况下,自然资源与每个家庭的人口数量永远保持不变,显然这些条件均不存在。马克思指出人天然地是群体的人:最初是部落的人,所以“财产往往意味着个人属于某一部落(共同体)”;(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85页。后来成为民族、国家的人,所以“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3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232—233页。马克思还说明了就谁也不是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创造者而言,任何人,任何民族、国家均不是它们的所有者;但就占有正义而言,它们应归于一定的民族、国家占有,而且在人类还未进入“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这种占有权就是所有权:“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受益者,并且他们应当作为好家长把经过改良的土地传给后代。”(3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878页。马克思这里所谓的“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应该就是指共产主义社会,因为共产主义社会才是民族、国家消亡的社会。马克思此思想同时意味着由于与自然资源的自然亲近性不同,共同体内的不同成员虽均是它们的共同的最终所有者,但“所有的”的实际程度应该有所差别,如作为改造农村土地的根本主体,人地关系更加“自然”的农民在占有、使用土地方面更具优先权便是正义的。(36)贺汉魂:《马克思财富分配正义思想的基本内容及其精神实质探析》,《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由以上分析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对于劳动生产而成的生产资料,不同的劳动者及其共同体在占有方面应该不平等,土地等自然资源则应由与其共生的共同体成员平等地共同所有。所以正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3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74页。马克思此思想实际上论证了一切掠夺他国人们生产资料进行劳动本就不正义,由此实行按劳分配当然不正义。无疑,争取按劳分配是工人阶级进行阶级斗争的重要内容,但是就如霍尔瓦特所言:“一个阶级的态度并不完全是由其经济地位决定的;低下的国内经济地位未必就会使之成为进步阶级。发达国家的工人阶级在维护全世界的不平等交换方面具有特定的经济利益,而不发达国家的工人阶级则是这种不平等交换的受害者。”(38)霍尔瓦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一种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论》,吴宇宙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01—502页。这就不奇怪会发生两种情况:其一,在国内,部分劳动者为了自己能劳动可能出卖自己的阶级兄弟,这就是资产阶级能够把失业作为对付工人罢工手段的重要原因;其二,对国外,一国的工人阶级为了能劳动——这是他们要求实现按劳分配的基础——完全可能配合本国剥削阶级的侵略行为。德国法西斯便自称为“国家社会主义”,还建立了许多国有工厂以解决工人的失业问题,且在较大程度上实行了按劳分配。这便是希特勒骗取民意的重要且有效的手段。对于美国工人阶级,霍尔瓦特评论说:“美国工人信任的不是社会主义,而是私有企业。在战后的危机形势——冷战、麦卡锡主义、对中国的干预、种族主义、越南战争——中,美国有组织的劳工采取了保守,有时甚至是反动的立场。有时还表现为种族主义态度。抗议和斗争的是学生、知识分子、资产阶级激进派和黑人活动家,而不是工人。”(39)霍尔瓦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一种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论》,第500页。而从社会主义实践来看,落后国家选择社会主义道路,重要原因恰在于这种制度是维护自己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争取民族独立,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根本基础。总之,就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一个社会的分配总是同这个社会的物质生存条件相联系,这如此合乎事理,以致它经常在人民的本能上反映出来。当一种生产方式处在自身发展的上升阶段时候,甚至在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下吃了亏的那些人也会欢迎这种生产方式。”(4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155页。

马克思正义的才应该劳动之生产资料所有制思想受到了资产阶级挖空心思的反对。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所有制即便合乎正义却因妨碍效率而不应实行,因为人之初,性本“私”,“私有制一消灭,一切活动就会停止,懒惰之风就会兴起”。(4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48页。相反,不正义的制度往往是实现效率的无奈选择,如不正义的奴隶制取代原始共产主义制度的合理性便在于它能增加功利。对此,马克思批判指出:自私并非亘古不变的人性,而只是一定时代的观念:“你们(指资产阶级,引者注)的利己观念使你们把自己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从历史的、在生产过程中是暂时的关系变成永恒的自然规律和理性规律,这种利己观念是你们和一切灭亡了的统治阶级所共有的”;(4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48页。事实上,生产资料私有制使得一些人不劳而获,致使劳动者消极劳动,而且私人追求的效率往往具有片面性、短期性,如土地私有者往往会通过破坏公地来提高私人的生产效率,最终将损害整个人类社会的生产效率。(43)贺汉魂:《农地公有:“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制度保障——重读马克思土地所有制思想》,《当代经济研究》2017年第2期。至于不正义的奴隶制能促进生产力发展也并非因为它的不正义性,而是因为它的相对正义性,即相对于原始社会野蛮地斩杀外部落人,奴隶制至少保全了奴隶的生命。这也是马克思肯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历史进步性的重要原因,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对正义性的重要表现便是实现了形式上的正义:“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4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226页。

还有的资产阶级学者,如诺齐克主张以持有正义替代分配正义。诺齐克认为对共有物进行劳动改造,在一种持有不会导致其他人无法享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的前提下,使该持有物脱离自然状态者对该物及其有所增益的部分的持有就是正义的。但他又认为这一条件现在明显已不再适用,应实行另一个较弱的限制性条件,即一个人对某物的占有不至于使他人的状况变坏,变坏便会“使他失去通过任何一种特殊的占有来改善自己处境的机会”。(45)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1页。其言下之意,已经持有自然资源者只要使其他社会成员,包括多数社会成员的现状没有变坏,或只要变好一些,便可以正义之名排除他人使用它们的资格。由于现有的分配正义总是局限于国家等共同体,要使其他社会成员,包括多数社会成员在过去很差的情况下现在变得好一些,特别是不变坏,是非常容易的事。最简单的方式便是掠夺他国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然后通过实行按劳分配鼓励本国人们在他国劳动。至于被掠夺之国的人们,因为他们本来就不会使用这些资源,因此只要稍微给予一些补偿便会使他们的状况变好一些。可见诺齐克的持有正义论为殖民有理提供了新的正义依据。

三、劳动应是正义的劳动:按劳分配的本质要求

从广义上理解,正义的劳动指劳动前提、过程、结果均合正义的劳动,也就是说正义的才应该劳动本身是劳动成为正义的劳动的根本前提和重要内容,对此,本文上一节已做了论述。本节所谓劳动应是正义的劳动指劳动过程及其结果应合正义,这是按劳分配的本质要求,道理很简单,对不正义的劳动实行按劳分配实际上是在鼓励人们进行不正义的劳动。

何谓正义的劳动?劳动是劳动者通过一定的自我牺牲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过程,对劳动者而言,大体可说劳动对劳动者的有害性没有明显超过有用性的劳动便是合正义的劳动。这种合正义的劳动的主要类型之一是劳动过程的有用性远超有害性,却依然合正义精神的劳动。此时劳动成为一种生活需要,应实现超越分配正义的按需分配。这种类型的劳动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普遍实现:“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4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5页。合正义的劳动的主要类型之二是劳动对劳动者的有用性与有害性大体相当的谋生性的体面劳动。这样的劳动是劳动者自愿、自主选择的,为了体面生活、摆脱奴役和谋生枷锁的劳动。(47)何云峰:《从体面劳动走向自由劳动——对中国“劳动”之变的再探讨》,《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12期。体面劳动是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的实践形态,也是现实社会应努力实行的劳动形态。其基本内涵,本文作者的概括是:劳动者因劳动应体面,劳动者有劳动才体面,劳动者的劳动应是体面的劳动。(48)贺汉魂:《回到马克思、培育和谐美:马克思劳动伦理思想现代解码》,光明日报出版社2016年版,第126—130页。其中劳动者的劳动应是体面的劳动,强调的是劳动者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劳动过程的有害性不能明显超过有用性。劳动者因劳动应体面,则要求真正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这样才能保障劳动者获得体面生活的物质基础,从而消除劳动过程的有害性,康复身体。保障劳动者因劳动应体面的根本前提是保障劳动者有劳动,这也是实现劳动的才是正义的之根本前提,因而也是正义的才应该劳动思想的延伸。由此看来马克思的体面劳动观与其劳动正义思想是全面契合的。

马克思指出异化劳动是对劳动者不正义的劳动的基本形态。这种性质的劳动过程极其有害,极其不正义:“他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4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59页。其劳动产品不能为劳动者占有,分配极其不正义:“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生产的影响和规模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5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59页。对异化劳动,马克思批判的重点是劳动过程的不正义性,(51)马克思的劳动过程理论产生后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直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重启这一主题,如美国经济学家哈里·布雷弗曼(Harry Braverman)通过实际调研分析了这一过程,为控制劳动过程,资本家将工作进一步分解,流水线操作保证了重复性工作的效率,使劳动过程呈碎片化。劳动过程的每个步骤都丧失了专业技能而退化为简单劳动,单个劳动者的时间几乎分文不值。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这种认识值得我们分析马克思按劳分配思想借鉴。它启示我们:只要劳动过程不正义,即使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劳动者也只能实现动物式的生命活动:“人(工人)只有在运用自己的动物机能——吃、喝、生殖,至多还有居住、修饰等等——的时候,才觉得自己在自由活动,而在运用人的机能时,觉得自己只不过是动物。”(5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60页。更何况资本主义社会无法实现真正的按劳分配,因为“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是过去支配现在,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是现在支配过去。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动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5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46页。至于异化劳动之所以存在,在马克思看来,最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不够发达,劳动对劳动者的有害性普遍且严重存在,劳动的有用性可以通过娱乐、休闲等活动来替代,一些人因此设法回避劳动的有害性,迫使劳动者承受更多的劳动有害性。这种不正义现象普遍存在的根本前提是剥削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因为“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其它任何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与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5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28页。所以公正分配劳动义务的根本基础是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这样方可使人们“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任何东西”,(5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4页。这就是马克思所言的共产主义的重要本意:“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5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47页。

劳动必然消耗自然资源,就整个社会而言,若劳动过程对自然造成损害过大,因而对社会的有害性远超有用性的劳动也是不正义的劳动。马克思指出:“由协作和分工产生的生产力,不费资本分文。它是社会劳动的自然力。用于生产过程的自然力,如蒸汽、水等等,也不费分文资本所增加的价值支出,归根到底只是开发和利用这些自然力所要花费的劳动。对自然力本身的利用是无代价的。”(5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443—444页。马克思此言说明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但会尽量免费地利用蕴藏在人类机体中的“人的自然力”,蕴含于劳动组织中的“社会劳动的自然力”,还会努力免费利用蕴含于自然物质中的“自然界的自然力”。资本在使用产权明晰的自然资源时也许会暂时垫付一定的租金,但这些租金终将转嫁到消费者头上。(58)鲁品越:《鲜活的资本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06页。这就必然导致资本对“自然界的自然力”无节制的滥用,造成生态危机。

创造财富是人类劳动的根本目的,财富的意义在于满足人们的需要,就劳动目的而言,一切未能生产出财富的劳动便是无效劳动,生产出有害财富的劳动便是有害劳动;这样的劳动均是不应该进行的不正义劳动,由此实现的按劳分配自然也不正义。但是“是”不等于“应该”,“应该”也未必成为“是”。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增殖利润是资本家组织生产的根本目的,甚至是唯一目的,赚到工资是工人劳动的根本动机,二者的动机有别却均是利己的,由此可能生成一个共同目的,那就是多生产,多赚钱。生产动机的利己性从根本上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目的之不正义性,劳动者为了多劳多得完全可能对资本家不正义的生产目的漠然视之,甚至可能积极配合。马克思批判的是资本主义社会,但启示我们应看到一切以利润为动机的生产劳动均可能存有不正义的劳动目的,所以应认识到在任何社会只要劳动产品是有害的,实行按劳分配便是不正义的。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过程不正义与劳动产品不正义是相互联系的。其一,为了以尽量少的成本生产出尽量多的财富,劳动者可能不道德地使用生产技术,由此容易生产出质量不高的产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描述了一些食品造假的情况,“在被其检查过的600多种商品中,有10、20甚至30种掺假方法的商品并不稀罕”,“自由贸易实质上是假货贸易,或者用英国人的俏皮说法,是‘诡辩品’贸易”。(5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288页。其二,劳动过程不正义表现为劳动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如工作环境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描述:“他每天吃的面包中含有一定量的人汗,并且混杂着脓血、蜘蛛网、死蟑螂和发霉的德国酵母,更不用提明矾、砂粒以及其他可口的矿物质了。”(6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289页。在如此恶劣的环境下生产出来的食品的安全性可想而知了。其三,过度开发自然资源,招来自然对人类的报复,如动植物生长中吸收工业废弃物的物质基质,人们食之,轻则引生怪病, 重则致人死亡。由此看来,“将一个把自己的生产方式建立在价值的基础上,进而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组织起来的国家,看成是一个单纯为了满足国民需要而工作的总体,这是错误的抽象”。(6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964页。彻底解决劳动过程不正义与劳动产品不正义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实行公有制,废除商品经济:“这个领域内的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6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928—929页。但是商品经济是不可逾越的阶段,因此在改变利润动机不可能也不应该的情况下,马克思劳动应该是正义的劳动的思想给我们的现实启示便是在制约生产者求利动机的同时,通过实施多劳多得的分配鼓励、奖励劳动过程与劳动产品合正义的劳动者及其组织者,对于那些无法确保多劳多得的生产劳动,人们又确实需要这样的劳动提供产品,应由政府、社会组织生产。

四、超越按劳分配,享受劳动的快乐:按劳分配的根本指向

超越按劳分配的根本原因在于正义作为人为之德,如休谟所言,“只能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的供应相对于人的需要有所欠缺的状况”,(63)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曾晓平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536页。当社会财富极其丰富,个人变得慷慨时便应该也必然会实现超越。“如果大自然把所有外在的便利条件如此慷慨丰足地赠予人类,以致没有任何不确定的事件,也不需要我们任何关怀和勤奋”,“在这样一种幸福的状态中,每一种其他社会性的德性都会兴旺发达并得到十倍增长,而正义这一警诫性和防备性的德性则绝不曾被梦想到”。(64)休谟:《道德原则研究》,第35—36页。由休谟此论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正义源于资源有所欠缺,若资源极度欠缺或极度丰富,正义将不复存在。休谟此思想容易受到质疑,因为无法肯定财富数量必定会超过人类欲望的需要,人们之间的矛盾冲突也并非总是因为资源的有限性,如个性上相互排斥往往也会引发冲突,反言之,物质条件艰难时,也不意味正义不必存在。其实休谟所说的分配正义本来只是针对财富分配而言,并没有否定其他性质的矛盾也会引起冲突。不过休谟所说的资源极度欠缺时正义之德将不存在显然是个缺陷,因为越是艰难困苦时越是需要。事实上也存在并非按贡献分配的正义规则及其作用,如平均主义、对等复仇便是生产力水平极度低下的原始社会的正义规则。马克思指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6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36页。分配方式是历史的,分配正义自然也是历史的,资源极度欠缺或极度丰富情况下不是没有正义之德,只是正义之德的性质不同于资源有所欠缺的情况。在生产力水平极度低下的原始社会存在分配正义这是历史事实,所以休谟分配正义思想真正值得怀疑,也容易引起争论的是这一点:人的欲望无限,按需分配无法实现,因为无法实现,当然不应实行。

休谟超越分配正义的思想在马克思共产主义社会按需分配思想中得到了回响。与休谟不同的是马克思强调按需分配不能只存在于遥远的将来,在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社会里也应不断超越按劳分配,实行按需分配。具体步骤便是:先扣除一些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然后扣除:“第一,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极为显著地缩减,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减少。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险设施等。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显著地增加,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6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3页。以上多种扣除,不完全是却主要是按需分配,因为按劳分配原则默认了不同劳动能力是天然特权,“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6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5页。问题是人的欲望无限,按需分配真的能够实现吗,能够实现的就一定应该实现吗?马克思的按需分配思想更加现实,岂不更应受质疑。

我们认为回答此质疑的关键是厘清需要的真意,从而弄清按需分配的本意。总体而言,按需分配的含义有四:(68)贾可卿:《分配正义论纲》,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46页。其一,在物质资源极大丰富的基础上满足一切人的一切需要。无疑,这是不可能实现的。但也不能认为一切人的一切需要均无法做到按需分配,至少阳光、空气等自然资源从来可以按需分配。人的有限的生理消费能力决定了人们对粮食、衣服等消费品的需要,在不追求满足个性化需要而只是追求基本使用价值的情况下,也可以做到完全按需分配。所以,尽管绝对意义上的按需分配即便在将来也无法绝对地实现,但现实中可以按需分配的领域确实在不断扩大。其二,在资源稀缺的前提下,仅仅满足社会成员合理需要的按需分配是可以实行的,这就是共产主义社会按需分配的“需”的本意:“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6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52页。其三,以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物质条件为基础,按社会必需进行分配,因为“权利绝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7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5页。此种按需分配在社会发展各阶段都存在。其四,首先满足那些需要最大的人的需要,而非针对所有需要的分配,特别是不包括奢侈性的需要。可见,只要不把按需分配理解为要什么分什么,要多少分多少,超越按劳分配、实现按需分配就是可以实现的,而且不只是在未来可以实现,在历史与现实中也可以实现。

超越按劳分配、实现按需分配既是可以实现的,也是应该实行的。首先,按劳分配并非针对一切可以分配对象,而主要针对财富分配。马克思明确批判对所有事物、在所有领域严格按贡献分配实际上是人性在异化:“你拥有的就越多,你的外化的生命就越大,你的异化本质也积累得越多。”(7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227页。另一方面,超越按劳分配,对做出贡献者并非不利,因为按劳分配是一种事后分配(只有事后才能计算人们的贡献),出现严重亏损时,劳动者必然所得甚少,甚至一无所得,(72)贺汉魂:《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是做大“蛋糕”、分好“蛋糕”的硬道理——“蛋糕论”的马克思财富伦理观阐析》,《云梦学刊》2019年第2期。这也是马克思强调应事先进行扣除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实行按劳分配应以一定的超越按劳分配、实行按需分配为前提。其次,任何贡献都难以准确地计算,严格地按劳分配根本无法实行。实现按劳分配的重要原因在于劳动的质不同,劳动质的不同主要因为劳动能力不同,劳动能力的形成虽是个人天赋加勤奋的结果,却也是社会环境和教育的产物,而且劳动能力越强者,无偿占有的社会资源就越多,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就越大。所以个人能力既是个人的财产也是社会的集体财产,个人贡献必然内含了社会的贡献,二者的界限确实难以准确区分。这就是马克思强调按劳分配原则默认了不同劳动能力是天然特权,同时又承认这是弊病,所以要进行一些“不公平”的扣除的重要原因:“从‘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中扣除这些部分,在经济上是必要的,至于扣多少,应当根据现有的物资和力量来确定,但是这些无论如何根据公平原则是无法计算的。”(7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3页。

需要强调的是马克思超越按劳分配的思想仍然合乎分配正义。其一,在财富创造中,劳动是主要贡献,劳动同时又是表征、实现人类自由的根本方式,这就意味在非异化劳动的情况下,劳动本身就是一种美好生活需要,劳动者“多劳”本身就是社会给予了更多的权益,相反,劳动者“少劳”可能是为了他人能劳动做出的自我牺牲。这时,一些劳动者“多劳”的“少得”和一些劳动者“少劳”的“多得”其实并不违背正义。马克思按劳分配思想首先指按活劳动贡献分配,然后指按物化劳动贡献分配,这对天赋高者发挥天赋有鼓励作用。天赋高者充分发挥天赋大多会更多地使用本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要素,会对环境产生更多的伤害,理应对其劳动产出多扣一些,所以马克思所谓的超越按劳分配并不是罗尔斯所谓的是在惩罚天赋高者,马克思自己就明言:“‘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已经不知不觉地变成了‘有折有扣的’了,虽然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利益。”(7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3页。其二,自然资源应归全体国民共同所有,那些非自愿失业的劳动者实际是让渡了自己的资源使用权,由此分得一些财富当然是正义的。生产财富多者多数情况下也是损害自然资源多者,理应向共同体支付更多的补偿金,非自愿失业者当然是受补偿的重要对象。其三,马克思强调在共产主义社会各尽所能,方能按需分配:“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7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5—436页。同时,他批判拒绝劳动义务者,还强调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生产力必然要求实行按劳分配,因为“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7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38页。这些均是强调实践正义精神对于超越按劳分配的基础性意义。其四,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前应先进行相应扣除的思想为实现超越按劳分配提供了一个顺序:首先,生存是最根本的需要,应先得到满足,所以要扣除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基金;其次,为了确保下一次按劳分配顺利进行以及实行更多的按需分配,需要分配一些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险设施等,这是在满足大多数人的共同需要。

超越按劳分配的分配正义如何实现呢?在论证正义的实行时,休谟指出拥有压倒性优势的社会成员将为所欲为,因而所有社会成员在能力以及需要等方面彼此相当是维持正义的基础,实行超越分配正义的基础则在于财富极度丰富,人们不在乎分配多少。休谟此言当然在理,但他既没有明确论述保障人们在分配中力量相当的根本基础是什么,也没有说明在社会财富不是极度丰富时人类也是需要正义的,自然更没有说明此种情况下如何确保实现正义的按需分配。马克思指出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进而决定了人们在分配中的地位;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公正分配生活资料的基础,也是在同样的生产力水平基础上实现更充分的按需分配,特别是不把分配对象限于基本生活资料的根本基础。这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正如金里卡所言:“如果需要被理解成为对纯粹的生活必需品的需求,这个原则就不太具有吸引力。社会主义政府如果只满足人民的最基本物质需要,就很难说得上是对西方某些民主福利国家的发展。”(77)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342页。

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现按劳分配与超越按劳分配的根本基础,这一思想受到了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左、右两派学者的共同质疑。左派代表是罗尔斯。罗尔斯批判福利资本主义只是按照最低的基本需求来帮助穷人和不幸的人,提出民主的财产所有权的设想,意在使每个人所能获得的私有财产的数量尽可能平等化,同时却认为生产工具与自然资源是非基本权利,“两种广义的财产权观念被认为不是基本的,即:(1)一般而言在自然资源和生产工具方面的财产权,其中包括获取和馈赠的权利;(2)也包括参与控制生产工具和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在内的财产权,而这些生产工具和自然资源应该为社会而非私人所拥有”,(78)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85—186页。“因为它们对于道德能力的全面发展和充分运用不是必需的”。(79)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第185—186页。这无疑自相矛盾。在两个正义原则的次序上,罗尔斯强调“一种自由只能为一种或更多的基本自由而被限制,而绝不能为更大的公共利益而被限制”。(80)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第180页。显然这是罔顾饥寒交迫的人首要追求的是维系生命,平等、尊严尚可置之度外,遑论选举、言论自由等政治权利的事实。可见,作为自由主义左派的罗尔斯只看到基本政治权利的重要性,却没有充分认识到生产资料私有制必然造成既不能按劳分配,更不能按需分配,从而必然造成基本政治权利实际上的不平等,这一点可以说是自由主义者的通病。右派代表是主张以交换正义取代分配正义的哈耶克。哈耶克认为社会正义与分配正义是同义的术语,人人苦心追求各自心中的正义,要么无法就社会正义达成共识而陷于争斗,要么是强势人物把自己的正义观付诸分配模式的设计,强加给市场秩序,结果多数人越来越依附于政府,进而趋向一种集权性的体制。其实,权力与权威必然存在,只要把权力关进笼子,确保权为民所用,就会促进而不是妨碍公民实现自由。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导致的自发扩展秩序对于人类社会并不适应,正义的意义恰在于既给予人们以责任和义务,也保障人们的权利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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