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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代下违约损害赔偿的比较

2019-02-20韩晓梅

市场论坛 2019年4期
关键词:违约方履行合同违约金

韩晓梅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 石家庄 050061)

违约责任的本质是什么?设定违约责任的目的是什么?违约责任的形式又有哪些?这一连串地追问或许会让你想到,这么专业的法律问题我们普通的不学习法律的人怎会解答呢?其实答案非也,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小到我们网上购物、超市购物,再至经济往来中商人的贸易往来,这其中都涉及到“合同”问题,因此虽不是学习法律的专业人士,我们也理应具备些法律常识,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与我们紧密联系的合同问题中最重要的便是违约责任问题,当我们在购物中有物非所值甚至买到假货、因购物受到损害时这些都与违约损害赔偿问题相关联。

当今生活中不仅随处可以看到网购情景,海外代购也日益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在改革开放至今的经济发展中对外贸易往来也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当这些涉外的经济合同出现后我们应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我们的权益呢?因国与国间可能不同属于一个法系,纵然是一个法系其中的法律规定也会有差异,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而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那么我国与美国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又有哪些不同呢?

在实践中不论是平常的消费者还是商事主体,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履行合同,并实现合同双方的利益而并非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但是一旦合同的一方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合同另一方应该怎样弥补自己的利益呢?就拿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讲,一个作为供货的我国的商事主体的主要义务是提供货物一批,另一方是支付货款的美国的商事主体的主要义务是按期支付货款并接受货物,待合同的履行期截至,供货主体并未全部交付货物,而支付货款的美国商事主体因此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在这样的事件中又该如何维护各方的经济权益呢?以上也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经济往来中的个例,在每日的经济贸易中会有类似的事件上演,不同的商事主体应该如何计算自己的损害从而去追究对方的责任呢?

在实践中若是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没有确切具体的计算方法很有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因此在理论上对违约责任的探讨是十分有必要的。我国关于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定主要在《合同法》的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从这些法律规范中可知我国《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主要形式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赔偿损害等,而赔偿损害又主要是违约金、定金和损害赔偿等,但是对损害赔偿如何准确计算、违约金和定金在个案中如何具体计算出又未明确规定。相较于美国,在Concepts and case Analysis in law of Contracts一书中看到美国关于合同的违约救济方法主要是预期损害赔偿、信赖与归还、违约金,其中对“预期损害损害赔偿”和“信赖与归还”我认为是在对“违约金”的范围是在进行界定。违约金在本质是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价”它的过高则会使其具备“惩罚或赔偿性”它在实质上应是补偿性的,这也是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立法意图。

违约责任的保护范围不同取决于合同所保护的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我认为当能够梳理清楚中美两个国家对合同所保护的当事人的利益范围时便能够明白各自的违约损害赔偿不同之处,然后再在此基础上研究为何两国的对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相异之处,这便是本文的写作思路也是本文的主要结构框架。

一、我国合同法所保护的当事人的利益范围

熟读并仔细思考我国的《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之后想必能够明白我国的合同所保护的是当事人的履行利益,亦可以成为信赖利益,即双方当事人都相信合同可以有效的完全履行,当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得到己方所预期的利益,并为合同的履行所做的努力;而因违约行为给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即损害利益,比如A为卖方、B为买方,A、B间有货物买卖合同,A因为自身的原因未如期供货,B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没有接收到A提供的货物,因而无法向B的买家C如期给付货物,为此向C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约定的违约金。在这个案例中B因A的违约行为而向C承担违约金并赔偿违约金,B所赔偿给C的违约金即B在A、B合同中因A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损失;而履行利益(预期利益)即在A、B合同中若A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如期交货,B收到货物后再将其给付于C所获得的利益,而这种利益是期待利益,再者这种利益是极其难衡量的,利益大小不能够精确估算出来。(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就涵盖了以上所述的两种利益)

二、美国合同法所保护的当事人的利益范围

期待利益,是美国合同法所保护的主要对象。对期待利益可从以下两点理解:一是受害方在救济后,其状态应该处于合同被完全履行后的状态;二是不可对违约方设置惩罚性赔偿,且不能使得受害方获得的利益超过合同被完全履行后应该获得的利益。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期待利益主要包括:获得履行利益、利润损失和附带损失。履行利益是指在不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时,是应履行价值和实际价值之间的差值。一般是指商事主体在获得交付财产之后,于上可得的收益。附带损失就是发生违约,由其违约行为引起的花费。

信赖利益,若我们认为期待利益所保护的是促使合同非违约方得到合同完全履行的那种利益,那么,信赖利益所保护的就是合同的非违约方因基于对合同的信赖,信赖合同的对方能够履行合同,且非违约方为了合同的履行而支出的一系列费用即“掏出口袋的钱”,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信赖损失都值得保护,比如信赖机会的丧失就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这种损失具有概率性、不确定性,且这种损失没有办法用“货币”等有形物去衡量。

返还利益,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违约方有违约行为时,此时非违约方的最想要得到的救济应是解除合同(前提是合同的违约行为的出现已经使合同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在美国合同法上,返还利益的核心是是怎么样把作为合同标的部分履行的钱给拿回来。其实,我认为这种“利益的返还”是使合同回复到最初的那个状态,合同签订以前,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行为出现之前的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此时已缺乏法律或约定的理由应作为不当利益返还给双方当事人。

在上述的三种利益中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是较为难区分的,其实期待利益是当事人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而信赖利益是当事人为获得期待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和代价。不管是否发生违约信赖部分都是需要花费的,是基于信赖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说即使不发生违约,这种代价也是必不可少的。再者,信赖费用不是单纯额外支出的费用,其中部分是可以通过合同的履行得到补偿的,即为履行合同必须要做的,比如我们为了在火车站购买火车票必须前往火车站的费用是不可少的。再者。信赖利益是为了获得期待利益而发生的,在赔偿信赖利益的同时也间接赔偿了期待利益,所以受害人在实践中不能在赔偿了期待利益后,另行请求信赖利益的赔偿。在不同的案件中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的证明难度是不同的,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选择不同的救济方式,我认为信赖利益是比较容易证明的,因为它是当事人为了合同履行而作的具体的“行为”,这些是真实存在的,相较于期待利益而言,它是能够用有形的物来表现的。

以上我们仅是从两个方面来分析经济贸易中中、美两个国家关于商事主体在对方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怎样计算己方的损害从而追究对方的责任的不同之处。中美之间的贸易往来今后会更加的频繁,且经济贸易往来方面会日加广泛,为了两国贸易的平稳有序良好发展,不论两国中的哪一方经济主体都有必要对合同的条款内容仔细审明,其次因两国在法律制度上的差异还需要对违约责任方面的规定、适用双方释明,提前就违约责任的解决方式、适用规范等问题做详致的规定。

改革开放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促使我国的国内经济市场活跃起来并大幅的提升了我国的生产力;加强与国外的商事主体经济贸易往来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21世纪的发展是共同的发展,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都不可能独立的发展,一个国家的经济想要提升,国力想要增强就必然要与他国进行贸易往来。而伴随着涉外贸易的增多,涉外经济合同的不断涌现,为了国际贸易日益良好发展,贸易往来中的各方主体在签订合同时需注意国与国间就某一问题的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合同违约责任上的规定更需加以协商,避免违约责任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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