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与职能探究
2018-01-22于保会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于保会
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河北 衡水 053000
违约金是一种合同担保的主要措施之一。它是指签订合同双方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在合同中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当其中一方当事人违背了合同条约时,要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等值财务作为赔偿。违约金有时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有时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协商的,事先明确了当事人违约后要承担的不利后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督促警示当事双方信守承诺,对保障合同顺利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
违约金在一般情况下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一种预定性的损害赔偿方式,在签订合同之前,当事双方通过预先估计违约后的损失数额,确定一方违约后需要支付给另一方的金额数,用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对于赔偿性违约金,受害人只可以选择请求强制实际履行,或者请求支付违约金,不可进行双重请求。赔偿性违约金在法律价值上体现了法律对平等、自由的追求,它主要是在违约出现后,违约一方弥补另一方的损失。当违约一方的违约行为对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时,受害方才能要求违约金赔偿。如果违约方仅仅是违约而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即使有违约行为也不用支付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法律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进行的惩罚,从而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不需要有实际损失,只要一方出现违约的行为,另一方便可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