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侵权责任刍议
2019-02-19苏翔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用户
苏 翔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99)
在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使用网络早已是十分普及之事。从移动设备诸如手机、平板电脑到传统的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都通过网络实现互联互通。2017年上半年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站数量为506万个,半年增长4.8%;中国网民规模达7.51亿,半年共计新增网民1992万人,网民规模占全球网民总数的五分之一;互联网普及率为54.3%,超过全球平均水平4.6个百分点。在如此庞大的网络世界下,难免会滋生一些网络“害虫”,网络暴力便是其中之一。利用网络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受害人进行人身攻击,对受害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很明显,网络暴力已经触犯法律,对当事人是一种侵权行为。这种侵权主要涉及当事人的非物质形态的民事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和人格尊严。当事人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权是唯一的途径。本文拟从侵权主体的角度入手,阐述网络暴力侵权责任的分配与承担。
一、中间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一) 中间服务商的定义
在互联网领域中,中间服务商是指那些专门提供服务以方便交流的双方进行联系的机构。在当下社会,主要体现为为我们提供信息平台的网站、论坛甚至是一些具有广泛传播性的社交工具。中间服务商所提供的主要服务包括:(1)传输主机;(2)信息主机,其中信息主机又包括网站主机、新闻组主机,FTP网址主机,DNS主机;(3)交流服务,其中包括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记事本服务以及提供匿名服务;交易便利服务,具体又包括域名分配、身份识别服务、付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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