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公共关系意识探析
2019-02-19康蕊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公共关系
康 蕊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21)
2016年12月1日,我国公安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这是与社会公众主动沟通交流的行为,体现了公安部公共关系的意识与基本理念。本文拟从公共关系学角度探析警察公共关系意识的相关问题,以期建立正面的、良好的警察机关形象,赢得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与信任,以获取广泛的、坚实的社会公众基础。
一、警察公共关系概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察公共关系研究中心主任孙娟教授认为:公共关系就像一个神经系统,帮助组织建立灵敏的反应,通过双向沟通在系统中减少摩擦,以“公众满意”为标准,不断调整管理过程中与公众满意不适的反应。[1]从公共关系学的角度分析,警察公共关系的主体是警察机关,客体是社会公众,主客体之间是以传播沟通的双向互动作为沟通手段。公共关系学理论认为:在客观世界里,关系是无处不在,而关系的最佳境界是和谐,也就是说和谐是客观世界里关系的最终价值,即和谐是公共关系理论建设的最高价值追求。警察公共关系是为了追求警察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关系的和谐而建立并发展的,其实质就是要构建和谐的警察机关与社会公众关系,即警察公共关系建立的最高价值追求就是警察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和谐关系。那么,构建和谐的警察机关与社会公众关系是警察公共关系意识的基本理念和根本宗旨。……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