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
2019-02-19闵锐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闵 锐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0)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执行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环境司法的必然要求。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指定贵州省等七个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工作;2017年12月再次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预计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试点方案》,在统筹协调方面,各省市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及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保证各项改革措施能够及时落到实处,明确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农林水利等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的职责分工。中央在指导改革的工作过程中应明确分工,如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鉴定、评估,编制修复方案等业务工作;最高法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最高检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监督工作;财政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从2015年底至2017年底,贵州省等七个省市开展了为期两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地方试点工作,整体来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改革方案》的出台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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